公司章程自由的限制性研究
时间:2017-04-09 来源:www.inibin.com
第 1 章公司章程自由的限制理论
1.1 公司章程自由的界定
公司章程自由的基本理论涵盖三个层面,即公司章程订立自由、内容自由、修改自由。但是,市场秩序的稳定以及交易安全的客观需求,乃至公司设立须提交文件里,公司必须提供纸质的文件,作为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订立自由、内容自由、修改自由的基本理论如下:理论学界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称为世界民法理论体系的三大主体,他们各自有各自的特点,但是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与自然人区别明显的公司是法律拟制而成的人,也就是前文所述的法人。理论上来讲,公法人与私法人共同构成法人。私法人又可分为两类,进而言之,便是以人合性为本质的社团法人和以资合性为本质的财团法人。其中在理论上以人作为基础设立的法人称为社团法人,即法人型人和组织。公司的设立是以人作为基础的,因此公司在理论上为社团法人,同时人合性这一显著的特点也成为公司作为社团法人的重要理论基础。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自治自理的宗旨性文件,他的制定必然是公司股东协商协议的结果,当然,公司章程本质上为了公司自治自理,那么内容上必然以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设置和职权、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为主。公司设立自由、公司章程制定自由自主揭示了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表达意思表示的自主自愿性。可以说,股东或发起人的产生以及公司章程的订立,应当是自由自主的选择和各方达成合意的结果。意思表示真实是公司章程有效性的基础。众多股东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便是自主自愿的协商协议,那么我们可以做出论断,未能在自主自愿的条件下达成合意,公司章程绝不可能订立,即便签订也属无效,因为本身公司章程就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股东或发起人意志的充分体现是公司章程有效性的意思表示基础,也就是股东签订公司章程的意思表示真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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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公司章程自由滥用的表现
传统的经济学原理揭示,供给和需求的差异化决定了有效资源的合理配比。消费者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是市场竞争完全化的基础。而推动消费者需求增加的基础是市场能够为消费者提供越来越多的低价产品,并给与消费者愈来愈多的选择空间。归根到底在于工艺水平的不断提升和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因而可以说生产力的大发展是市场竞争完全化的基础。但总体而言,以上分析仅仅存在于绝对的理论空间,而真实生活中,以公司为单元的市场主体,伴随着自有技术的改进和生产力的提升,随之而来的便是兼并与垄断,而公司的种种市场行为以公司章程为意志体现。因此,不合理或称恶性的市场竞争、公司兼并以及垄断与公司章程的不合理规定息息相关。而这一切都源自于滥用公司章程自由理论。本人认为,滥用公司章程自由为公司不合理的市场竞争行为做出了意思表示,同时随着公司不合理行为的实施,市场出现了恶性竞争等市场失灵现象,长此以往便出现了有效资源的浪费,生产力发展的迟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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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我国公司章程自由限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
3.1 我国公司章程自由限制的现状......... 11
3.2 我国公司章程自由限制存在的问题........... 14
3.2.1 学界漠视公司章程限制理论............. 14
3.2.2 公司章程限制制度的立法缺失......... 15
3.2.3 公司章程实操性的缺失........... 15
3.2.4 相关部门监管失效......... 16
第 4 章公司章程自由限制的路径选择.......... 17
4.1 格式章程向特色章程的转变............. 17
4.2 公司章程自由与限制的边界............. 17
4.2.1 公司逐利性的合理限制........... 18
4.2.2 代理制度的公司应用限制....... 18
4.2.3 规则应用限制....... 19
4.3 政府管制下公司章程自由的限制..... 10
4.4 公司章程与公司社会责任的平衡..... 21
第 4 章 公司章程自由限制的路径选择
4.1 格式章程向特色章程的转变
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公司往往依照网页上提供的公司章程模板进行简单套用。这种方式简单快捷且便于操作。然而,究其原因,我们不难发现,这种千篇一律的公司章程的出现是由于人们对它的不重视。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虽然是公司设立所需具备的强制性条件,但是,这仅仅是一种形式要件。在公司成立后的整个运营过程中,人们习惯性忽视公司章程的功能和作用,从而导致公司章程的制定成了走过场。不仅如此,登记部门对行政效能的盲目追求也阻碍了公司章程的发展。有些行政执法人员为了提高登记效率,甚至主动为投资人提供公司章程模板。越来越多的人自动放弃了草拟制定公司章程。然而,公司法的私法属性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表现为意思自治,机械性地照搬照抄显然违背了公司法立法者的初衷。大量模板式的公司章程不断涌现,因缺乏灵活性所引发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变幻莫测的市场经济要求公司及时针对市场做出反应,以便及时抢占先机,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大力的发挥公司自治功能。 公司章程自治作为公司自治的一个重要表现,能够根据市场需求让决策者及时调整公司经营的方式,因此直接影响公司以及股东利益的实现。相反,在公司运行过程中,不能以强制性规范过度的干预公司自治。公司章程在公司中,恰似宪法在法律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必须要予以遵守,在此前提下,公司股东实现公司自治便可以依仗公司章程这一公司宗旨文件。因为在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约束下,抑制了公司章程的个性化特点,从而让公司陷入僵局。例如,过于简单、刻板的公司章程,有可能影响股东的能力得到充分的发挥,限制了其发挥才能的平台。因此,制定一份个性与可行化的章程,对公司的发展以及股东关系的调整和公司自治功能的发挥,起着基础性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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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自治的规则,素有“宪章”美誉,公司章程法律制度是整个公司法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公司章程的自由与限制,是任何国家公司法所需要面对的一对矛盾。自由的滥用必然导致公司股东无限逐利,而过多的干预也不利于公司的自由发展。公司章程虽是公司内部的最高自治规范,是公司独立人格实现的重要机制。其具有自治性特征,它规定了公司的基本制度框架和运作程式,然而其法律效力如何,则需要考虑其与公司法等相关强制性规范是否相符合,其自治空间的范围如何,这些都与“公司章程自由与限制”这一论题密切相关。本篇论文以公司章程的自由理论为基础,从政府管制、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等角度入手,探究公司章程自由的法律界限,探究公司章程自由与限制的应有关系进行自己的思考,并进而提出公司章程自由基础上政府管制的契合点,以此推动公司章程限制学说的研究。 本人希望通过以下方面的探讨为我国公司章程自由的限制性研究提出一些裨益。指出目前我国公司章程自由滥用的现状以及伴随产生的问题并加以分析。多角度入手,探索出限制章程自由相应的完善措施。;推动理论学界关于公司章程限制性问题的研究,力求构建最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公司章程制度。;为我国公司章程的社会实践及司法实践提供有益标杆,推动公司稳定永续发展。 总之,虽然现代公司法彰显公司自治、章程自由,但是随着社会化进程的加快,公司的社会责任愈显突出,公司章程自由理应受到限制,而政府管制对于公司治理有直接密切的联系,从政府管制角度探析公司章程自由的限制必将为公司发展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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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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