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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客运电子合同效力研究

时间:2017-04-03 来源:www.inibin.com作者:lgg
第一章 绪 论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合同的效力研究一直以来都是作为合同法的核心问题存在着。随着电子商务在航空领域的发展,作为合同特殊的一个种类-航空客运电子合同的应用愈加广泛,其效力研究也成为其核心问题。从实践层面讲,航空客运电子合同的效力状态,时刻影响着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决定了当事人应享有何种程度的法律救济及后果,以及航空客运实务的运行发展。因此,无论从理论角度还是实践角度,航空客运电子合同效力研究都具有一定意义。 电子商务在航空客运活动中逐渐普及,伴随其发展而来的是各种影响航空客运电子合同效力的问题及因素。如航空电子错误、电子代理人、当事人的身份认定等,均可能在合同订立及生效的各个环节出现问题,从而影响航空客运电子合同的效力。这势必对航空客运活动本身造成不良影响,同时更会损害相对弱势的航空旅客一方的利益,这亦是违反民法原则的问题。因此,在这样的背景要求下,应当对航空客运电子合同效力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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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现状 
航空客运电子合同效力的研究现状,直接对该种特殊类型的合同进行研究的文献较少,主要涉及航空客运电子客票居多,而其他方面更多的是参考大量民法、合同法、电子商务法中对电子合同效力的理论分析。从立法层面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规范层面上规制了合同效力,严格了合同订立的程序,丰富了合同效力的内容,增强了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但是对于航空电子合同的特殊问题,《中国民用航空法》中并未做出特殊规定,但是完全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又难免有所不适。从司法实践层面讲,无论是当事人本身,还是问题诉诸法院后法院的态度,都是更倾向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鼓励交易、限制无效合同范围。航空客运电子合同亦是如此,希望其效力尽量少的受到影响,促进航空客运交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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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航空客运电子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的研究,是合同生效研究的必要前提条件。特别是对要约与承诺的特殊性研究,是为合同成立的认定提供理论依据,是对合同效力体系进行整体性研究的第一步。合同生效是指以合同成立作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再附加其他必要条件,最后产生符合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期待的法律效果。①从发生时间的前后角度讲,能够继续探讨一份合同是否有效,必须是发生在该合同已经确实成立后,之后才能对其进行效力研究。 航空客运电子合同因其具备“航空”与“电子”两个限定因素,致其必然有别于传统纸质合同,也就会产生相应特殊的问题。 
 
2.1  航空客运电子合同的订立 
一般在在线支付前会有“订单确认”环节,确认无误提交订单后会有一个合理的时间段,要求在期限内完成线上支付,否则系统将取消订单,以免影响他人订票。付款成功后,系统会以信息或邮件等方式将该特定航班的信息发至订票人。订票人完成以上网络操作之后,就可以在提示信息中航班日期日,到机场的值机柜台,利用自己的身份证将电子信息兑换为纸质登机牌,顺利登机。   对于合同的订立与成立,有学者认为静态角度为“合同成立”,而动态角度为“合同订立”,并以此探讨了“合同订立”和“合同成立”成立的关系。①但是,在此我们不如此严格区分二者含义,对于航空客运电子合同的成立,从广义上讲,既可以从静态角度理解,也可以从动态角度理解为当事人对其享有的权利义务进行协商到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因此,对航空客运电子合同的订立的讨论,仅仅是提供一个较清晰的流程,对其中各个环节的理论分析将在下文航空客运电子合同的成立中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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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航空客运电子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通常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还有情况下包括要约邀请与反要约等比较复杂的情况②。因此,合同成立是动态的行为和静态的协定相统一的结果③。虽然,对于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包括的内容描述不一致,但基本认识并无分歧:合同的成立需双方当事人在反复磋商后,形成同样的意见,最后通过要约承诺来完成。 在电子合同应用最为广泛的电商领域中[④],通常模式是购物网站上所呈现的的产品的相关信息属于要约,当消费者决定购买并预备提交订单,这代表消费者已经认可了网站的要约信息,对其进行了同意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即为承诺,承诺到达后,该合同成立。然而这种一般模式并不利于购物网站,因消费者作为承诺方,完全掌握了合同订立的主动权,使得购物网站只得被动地接受结果,无论好坏。为了扭转这种局面,购物网站都会在网页上列明用户协议,并在其中注明,网页中的商品信息仅属于要约邀请,如京东用户注册协议第 6 条“订单”部分写到:“??6.2 除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外,双方约定如下:本站上销售方展示的商品和价格等信息仅仅是要约邀请??”。这样一来,网站成为了承诺方,消费者对所选物品认可后形成订单的行为属于要约,而购物网站以多种形式,如短信、电话、邮件等,将确认发货的信息通知消费者等行为才是承诺。此后才认为该电子商务合同成立,而消费者在提交订单后的付款行为,仅仅是作为对合同的提前履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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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航空客运电子合同的生效 ..... 9 
3.1  航空客运电子合同主体合格 ........... 9 
3.1.1  航空客运电子合同主体——旅客 ............. 9 
3.1.2  航空客运电子合同主体——航空承运人 ........ 12 
3.2  航空客运电子合同形式有效 ......... 14 
3.3  航空客运电子合同的电子意思表示真实 ....... 15 
第四章 航空客运电子合同的撤销 ....... 17 
4.1  航空客运电子合同因电子错误而撤销 ........... 17 
4.1.1  航空客运电子合同电子错误的原因 ....... 17 
4.1.2  航空客运电子合同电子错误的判断 ....... 19 
4.2  航空客运电子合同因主体欺诈而撤销 ........... 21 
第五章 航空客运电子合同的效力待定 ........ 26 
5.1 无权代理订立的航空客运电子合同 ........ 26
5.1.1  无权代理订立的航空客运电子合同的界定及种类 .......... 26
5.1.2  无权代理订立的航空客运电子合同的效力 ............. 27 
5.2  航空客运电子合同效力待定的其他类型 ....... 28  
 
第六章 航空客运电子合同的无效 
 
航空客运电子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在缔结时严重缺少生效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不能赋予其正常效力。①可知有以下几个要件:1、无效的航空客运电子合同已经成立,即其已经有效地完成要约、承诺等环节。2、欠缺有效的生效要件,即合同虽已成立但不能发生法律效力。3、不能无法发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不产生一些法律后果。因此,合同无效与合同因被撤销或未被追认而不生效是不同的。② 在航空客运电子合同中,合同无效的情况体现的并不是很完整。因为其标的、主体以及缔结的迅速等因素,使得合同法中无效的情形出现的机会并不多。最多出现的就是第六种情况,但是应该注意到,合法订立的合同,如果其中含有侵犯旅客权益的不平等条款,则判定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合同内容的法律效力。即这种情况通常是合同部分无效,并不是全部无效。 
 
6.1  航空客运电子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
通过航空客运电子合同订立流程图可知,旅客一方除了提供必要的所需航班信息及自己信息外,对于该合同的其他内容并没有过多的磋商自由。而且点击合同形式使大多数的旅客并未仔细阅读合同具体内容就直接点击“同意”以便继续操作。③但是,旅客在航空客运电子合同中是弱势群体,航空公司往往可以凭借其经济优势,在格式条款中单方订入许多不利于旅客的交易条件。而且,由于电子格式合同在订立过程中的特点,导致消费者极不容易发现这些不平等的条款,更无法采取规避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航空公司是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拥有主动权,可以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有意地隐藏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如将条款链接在其它页面,却对此不作任何说明,或设置不方便的链接,使得一般消费者,尤其是对电脑应用不够熟悉的消费者,轻易放过了解不利条款的机会。这种未经明确提示直接将条款内嵌的行为是无效的。因此,为了避免该情况的发生,法律应对其做出明确规定,将条款内嵌是被允许的,但前提是条款制作必须清晰,提示信息必须明显,相关链接必须方便,否则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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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航空客运电子合同的效力研究从合同效力角度出发,分析在不同的效力状况下,航空客运电子合同的要件、部分可能出现的实际问题以及解决建议等。将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与电子商务知识以及航空客运实务内容相结合,作为研究航空客运电子合同这一特殊类型合同效力情况的方法。力求在现有电子合同效力研究的基础上,找到航空领域范围内的特殊问题并进行分析。 当然,在研究过程中有很多的遗憾和不足。其中,理论与航空实践案例的结合有限是一大遗憾。由于能力有限,将民法理论应用于航空电子合同实践中的操作略显生硬;由于资料有限,关于航空客运电子合同效力研究中的效力待定与无效研究内容相对较少。希望今后能继续在该领域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使航空客运电子合同的特殊性更加明显,形成体系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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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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