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MBA论文网MBA论文 > MBA课程论文 > 商法 > 正文

我国战时缓刑制度的思考与完善

时间:2017-02-17 来源:www.inibin.com作者:lgg
绪  论 
 
纵观当今世界,任何一支现代化军队都把建设一套科学、完善的军事司法制度作为提高军队战斗力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习主席高瞻远瞩,立足于实现中国梦、强军梦的战略高度,鲜明地提出了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强军目标引领着军队的法治建设,军队法治建设必须立足于强军目标的要求,以保证部队能打仗、打胜仗为根本导向。军事法是治军之法的主体,是部队建设、管理和军事活动的主要遵循,也是实现强军目标的重要环节。构建一套科学、完善的军事司法制度是我军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的制度保障。2015 年 11月 26 日,中央军委改革会议在北京胜利召开,为实现新的强军目标,党中央、中央军委指出:“听党指挥是我军的强军之魂;能打仗、打胜仗是我军的强军之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我军的强军之基。”党中央、中央军委高度重视军队法治建设,将“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提高到了“强军之基”的战略地位。①而军事刑法作为军事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军事刑法体系的构建和完善直接关系到军队法治建设的成败。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军的军事刑法体系日趋完善。在紧密结合“新时期、新形势下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的要求下,本文对我国军事刑法中的战时缓刑制度进行了思考和分析,以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 
........
 
一、 战时缓刑制度概述 
 
(一)战时缓刑制度的概念及历史沿革
缓刑制度,在学理上又称为刑罚犹豫,缓刑制度主要是针对初犯或罪行较轻者,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刑罚犹豫宣告或执行的制度。①我国的缓刑制度主要包括普通缓刑制度和战时缓刑制度。战时缓刑制度是适用于战时的特殊军事司法制度,规定于《刑法》第 449 条当中。我国《刑法》第 449 条对我国的战时缓刑制度作出了规定,即“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战时缓刑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在时间要件上,我国战时缓刑制度要求必须适用于“战时状态”这一特定的时间区间;在对象要件上,我国战时缓刑制度要求必须适用于“犯轻罪的军人”这一特定的对象范围;在程序要件上,我国战时缓刑制度要求必须适用于“宣告缓刑”这一特定的程序条件;在实质要件上,我国战时缓刑制度要求必须适用于“没有现实危险的军人”这一特定的实质条件;在考察内容上,我国战时缓刑制度主要考察适用对象在战时是否存在军事上的“立功表现”;在法律后果上,如果我国战时缓刑制度的适用对象经过考察,确实在战时存在军事上的立功表现,则可产生“刑事处罚和犯罪前科”同时消灭的法律后果。 
...........
 
(二)战时缓刑制度的实质剖析 
从《刑法》第 449 条的内容上看,该制度适用于战时状态下,适用对象为犯轻罪被宣告缓刑且无现实危险的军人,当其“确有立功表现时,可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也就是说,当适用对象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产生“刑事处罚与犯罪前科”同时消灭的法律后果,且必须满足以下前提:(1)依法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2)无现实危险;(3)确有立功表现。适用对象“刑罚与前科”的消灭是由其立功表现引起的。实际上,可以将该制度视为犯罪军人以“战时立功表现”来交换“刑罚与前科”同时消灭的法律后果。本文认为,战时缓刑制度是一种“将功赎罪”制度而非“戴罪立功”制度。从刑法条文的表述上来看,将战时缓刑制度视为一种战时“戴罪立功”制度似乎顺理成章,许多学者对此亦持肯定的态度。那么将该制度视为一种“戴罪立功”制度是否合理呢?学界对此也一直存在争议。有的观点认为,该制度是战时军事刑罚制度的戴罪立功制度;①有的观点认为,该制度是一种立功制度,称其为戴罪立功较为合理;②亦有观点将该制度定义为战时特别缓刑制度或者战时戴罪立功制度;③还有观点则反对将该制度视为立功制度的一部分,认为战时缓刑只是缓刑制度的组成部分。④本文认为,也许把战时缓刑制度视为一种“将功赎罪”的制度更为准确,理由如下: 其一,战时缓刑制度体现出了明显的“交换”性质,而“戴罪立功”的这种表述无法体现出这种性质。我们可把《刑法》第 449 条的内容视为一种国家和犯罪军人之间的“契约”,双方都可视为经济学上“理性的人”,双方的行为都力求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利益。①犯罪军人可视为生产者,即供给方;生产者的生产要素为“其所提供的军事服务”;而产品是“军事资源”;国家可视为消费者,即需求方;而该制度的法律后果可视为国家为了获得犯罪军人所供给的“产品”所支付的“报酬”,即“产品”的“价格”。实际上,国家与犯罪军人之间的这种“交换”是迫于战争压力所作出的“决策”。在适用该制度的过程中,双方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经济活动”,体现出明显的“交换”性质。“戴罪立功”的这种表述显然无法体现出该制度的“交换”性质,而“将功赎罪”当中的“赎”字却能够非常直观地体现出该制度的“交换”性质,故使用“将功赎罪”这种表述更为合理。 其二,“戴罪立功”的这种表述无法体现该制度的法律后果。适用对象“刑罚与前科”的消灭是由其立功表现所引起的,该制度所体现的情形,是一种因“功过相抵”而导致的“刑罚与前科”同时消灭的法律后果。如果使用“将功赎罪”这种表述,其中的“赎罪”一词可以很明确地体现出这种法律后果。但是如果使用“戴罪立功”这种表述,只能体现出两方面内容:一是适用对象是“有罪之人”;二是适用对象以“有罪之身”争取立功。而“刑罚与前科”同时消灭的法律后果却并不能明确地在“戴罪立功”这种表述中体现出来。 综上所述,我们可将战时缓刑制度视为一种在战时“将功赎罪”的法律制度而非“戴罪立功”制度。 
.........
 
二、我国战时缓刑制度的法律解读 ........ 9 
(一)时间要件 ............. 9 
(二)对象要件 ............. 9 
(三)程序要件 ............ 11 
(四)实质要件 ............ 11 
(五)考察内容 ............ 12 
(六)法律后果 ............ 14 
三、对我国战时缓刑制度的缺陷分析及完善建议 ..... 17 
(一)以刑法学为视角的缺陷分析 ...... 17 
(二)以经济学为视角的缺陷分析 ...... 27 
(三)对我国战时缓刑制度的完善建议 ............ 38 
 
三、对我国战时缓刑制度的缺陷分析及完善建议 
 
(一)以刑法学为视角的缺陷分析
对于“战争状态”的时间区间应当如何确定?有的观点认为,我国军事刑法存在一个“巨大的缺陷”,即只规定了“战争状态”的开始,却并没有规定“战争状态”的结束,这显然是不合理的。①根据我国《宪法》第 62 条、第 67 条以及第80 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由全国人大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而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外敌入侵或者国家履行国际共同防卫条约的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宣布国家进入战争状态的决定;当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宣布国家进入战争状态的决定后,由国家主席进行宣布。从我国《宪法》的内容上看,战争状态的起算时间应为国家主席宣布国家进入战争状态时,而结束时间却不明确。我国《宪法》第 62 条只规定了全国人大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但却没有规定战争状态结束,国家进入和平状态时是否需要宣告?由谁宣告?而我国《宪法》第 67 条只规定了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如有法定情形的出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宣布国家进入战争状态的决定。那么,当国家实际已经进入和平状态时却适逢全国人大处于闭会期间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以上诸多问题还需立法予以完善。部队执行维稳和安保任务时,是否应视为“战时状态”?根据我国《宪法》第 29 条的内容,我国军队的任务除了巩固国防、抵抗外来侵略、保家卫国等传统军事任务之外,还包括维护人民在和平时期的劳动秩序、参与我国的各项建设事业等任务。实际上,部队执行维稳、安保等任务以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就是“维护人民在和平时期的劳动秩序”的具体体现;再有,《宪法》第 120 条还规定,我国自治区的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按我军的军事制度在当地组建用于维稳、安保的安全部队。可见,我国《宪法》将维稳和安保任务视为军事任务的一种。而我国目前现行的军事法主要包括:《兵役法》、《国防法》、《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军事设施保护法》、《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解放军纪律条令》以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其中,《国防法》第 68 条和《兵役法》第 72 条,明确规定了武警部队适用本法。
........
 
结  语
 
从全文上来看,本文对战时缓刑制度的概念和历史沿革、战时缓刑制度的实质剖析、战时缓刑制度的法律解读等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我国战时缓刑制度的三大问题,通过三大问题的提出,进一步思考和分析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最终得出本文的完善建议。我国刑法第 449 条所规定的战时缓刑制度,是我国军事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军在总结多年军事斗争经验和军事司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制度创新。战时缓刑制度集中体现出我军在军事司法理念上坚持以军事利益优先原则为指导,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在战时鼓励犯罪军人将功赎罪,促进军事效率的提高,使该制度成为我军在战时克敌制胜的重要制度保障。 多年来,我国学界对战时缓刑制度研究相对较少,在司法实践中也还没有出现适用的先例,但是战时缓刑制度的重要意义却是毋庸置疑的。本文认为,对于我国《刑法》第 499 条中所存在的不足,可结合军队司法工作的实际情况予以完善。文中提出的完善建议,有的与现实情况结合较为紧密,还有一些建议可对战时缓刑制度的构建作出一种展望。通过对战时缓刑制度的概括和总结,笔者对我国的战时缓刑制度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对该制度的立法目标和现实意义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
参考文献(略) 
相关阅读

想毕业,找代写
在线咨询 在线留言咨询
QQ在线
返回顶部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