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遗产债务清偿法律制度研究
时间:2017-01-22 来源:www.inibin.com
第 1 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继承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早在 1985 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论文以下提到称之为《继承法》),与此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研究审议,制定并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论文以下提到称之为《继承法意见》) 来对《继承法》的具体实施给予指导意见。这两部法律是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律渊源。这两部法律的颁布实施为我国人民群众私人财产的保护、财富创造的激励以及个人意志自由的尊重产生了极大法律层面的保障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日趋成熟,一方面中国居民所拥有的财产数量日益丰富,被继承人去世后的被继承的财富数量快速增长;同时另一方面被继承人在去世之后留下很多对外债务的情形也非常之多。因此,经济关系发展的越来越多且越来越复杂,在经济关系的影响之下,债权债务关系的数量也不断增多,但是站在法律角度而言,人的死亡不会促使债权债务关系的灭失 ,那么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也应当受到相应的保护。从外国的立法角度分析,大陆与英美法系的国家都极为重视遗产债务清偿制度,在法律规定中都会存在大量的条文与篇幅对该问题进行认真细致的陈述,使之有序运行。在我国目前使用的法律法规当中关于遗产债务清偿的条文较少且较为笼统,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体系,在《继承法》中主要存在两个法条,即《继承法》三十三条和三十四条。《继承法》之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继承法》之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法意见》也有两条与遗产债务清偿制度有关,即第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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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自 1985 年颁布《继承法》以来对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的学术研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遗产债务范围制度。国内学者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类,尚未发生继承时产生的债务,例如被继承人按法律规定应缴税款、按合同约定所欠债务、侵权导致的损害赔偿、不当得利以及无因管理等;第二类,继承正发生时产生的债务,例如法律规定的遗赠、特留份等债务;第三类,继承发生后产生的债务,例如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因料理其后事、处理继承的相关事务产生的费用。[1](2)遗产债务清偿顺序。国内关于遗产清偿债务清偿顺序问题的学说主要有五种顺序说,即三、四、五、六以及八顺序说。[2]这些顺序说的划分主要基于六个“清偿顺序先后”的问题,即:一是抚养家庭成员的费用之债与继承遗产先后,二是担保债务与国家税款的先后,三是普通债务与国家税款的先后,四是遗赠抚养协议债务与普通债务的先后,五是遗赠抚养协议债务与承担抚养义务多酌情分遗产债务的先后,六是特留份债务与遗赠债务的先后。学者在对遗产清偿顺序的处理方式谭启平和冯乐坤在《遗产处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中明确提出了遗产处理制度应当借鉴企业清算制度,设计遗产清算制度以保障遗产清偿的顺利进行。[3]遗产债务清偿顺序的构建,应综合考量现代继承法有关遗产债务清偿顺序立法的价值取向,坚持和体现法之效益、公平、安全、自由等价值理念实现法对各遗产债权人利益的衡平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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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遗产债务清偿的基础理论
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法律框架中,人们在拥有社会权利的同时,也会伴随着社会义务。权利与义务两者是相互统一的,拥有权利是人们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履行义务是人们享受权利的重要基础。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须要负担遗产债务的清偿,当然对遗产债务的清偿应当有必要的限制。按照《继承法》之三十三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应缴纳的税收或者应偿还的债务应该从其遗产中先行扣除,税收与债务的数额以被继承人遗产实际价值为限额。”这就说明并不是所有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都是遗产债务,对遗产债务概念的界定、清偿方式的选择以及原则的适用都对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有着直接的影响。
2.1 遗产债务的概念和属性
遗产债务作为一个专业词汇在法学学界广泛使用,但是对于遗产债务的定义却很少论述。在《继承法》中可以帮助界定遗产债务概念的条文是第三条“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之前取得合法的属于个人拥有的财产利益”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如要想要对遗产债务做到全面、准确以及深刻的理解,就必须认清楚、理解透被继承人的遗产和债务两者相互之间的的复杂关系。从被继承人立场考虑遗产债务,要求其死亡之前必须有实际遗产并同时肩负债务,只留有遗产而不负有债务或者只负有债务而没有遗产都不会涉及遗产债务这一概念的范围。站在继承人的角度,继承人必须继承遗产,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者继承人被依法剥夺继承权,继承人都不应承担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遗产债务也就无从谈起。因此,遗产债务的概念应当有以下三个特征: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和继承人共同作用的结果,双方作用的因素缺一不可。不能简单的因为被继承人留有遗产同时还负有债务就断定这一债务是遗产债务,还应当要求有继承人继承遗产这一法律事实。遗产债务并不是遗产与债务的简单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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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人在放弃继承权利的情形下,不用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偿还。换句话说继承人只有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前提下才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偿还。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反之继承人在放弃继承权利的情形下,不用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偿还。此类立法方法也见于其他国家的法条中,如《日本民法典》“继承人行使了继承权利同时,就对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予以无限继承。”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所负有的偿还责任以其所得继承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通俗讲,就是继承人只在自己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范围之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对范围之外的债务偿还责任不承担,无义务以个人资产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这一原则又被称为有限继承原则。有限继承原则让继承人不必用自己的财产来清偿债务,保护了继承人的权益。另一方面,我国继承法承认并允许,继承人在自愿前提下,超过继承财产的实际价值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该自愿偿还债务形式更多的是基于道德因素的考量,而非法律的规定。[7]世界各国立法中继承人清偿债务的责任原则可以分为有限继承与无限继承两种。无限继承原则是与有限继承原则相对应的原则,主要是指继承人就其继承所得财产不足以全部偿还被继承人所负债务情况,以个人财产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偿还。这一继承原则常见于我国古代的立法观点和早期罗马法继承原则。无限继承原则主要站在债权人立场,维护债权人利益,但由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偿还的责任被无限放大,很大程度上严重损害继承人利益。因此,国际社会绝大多数的国家采用有限继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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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我国遗产债务清偿法律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15
3.1 我国遗产债务清偿法律制度的现状............. 15
3.2 我国遗产债务清偿法律制度的不足............. 16
3.3 小结........19
第 4 章 域外遗产债务清偿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20
4.1 域外遗产债务清偿范围.... 20
4.1.1 大陆法系国家遗产债务清偿范围......20
4.1.2 英美法系国家遗产债务清偿范围......22
4.1.3 域外遗产债务清偿范围对我国的借鉴....... 22
4.2 域外遗产债务清偿顺序.... 24
4.3 域外遗产债务清偿责任的承担............26
4.4 小结........29
第 5 章 我国遗产债务清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30
5.1 明确遗产债务的清偿范围..........30
5.2 明确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31
5.3 明确相关主体法律责任的承担.......... 33
5.4 小结........35
第 5 章 我国遗产债务清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5.1 明确遗产债务的清偿范围
有关遗产债务清偿范围的争论,学界大体上有两种学说,即广义说和狭义说。狭义说认为,遗产债务与被继承人债务相同,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所负的债务。这些债务大致上包括: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侵权损害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合同之债和违约之债等债务。广义说认为,尽管狭义说与我国《继承法》相符,但仍然有疏漏的地方,遗产债务应当广于被继承人债务,包括:(1)被继承人生前所欠下的债务,如被继承人应缴纳的税款和因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欠下的债务;(2)继承开始后发生的费用,如遗嘱执行费、遗产管理费、诉讼费等;(3)继承开始时发生的债务,如酌给遗产之债、遗赠抚养协议之债、特留份之债。对比以上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狭义说只是对《继承法》条文的一个概括,随着当今遗产债务的形式日趋复杂,这种学说对继承中和继承后发生的债务无法定义也就很难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广义说更加符合现实中司法实践的情况,同时也是当今学界的主流观点,有助于妥善的处理被继承人死后的事宜,方便解决有关继承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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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完善我国遗产债务清偿法律制度应当从如下三个方面入手:第一,扩大我国遗产债务清偿的范围,学习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将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遗产继承时的债务、遗产继承后的债务都包含到遗产债务清偿的范围内。第二,根据现代民法的相关原则,综合考虑遗产债务的发生时间、性质和目的等因素的基础上我国的遗产债务清偿建立八个位阶清偿顺序。第三,学习大陆法系国家建立有效的遗产管理制度来保障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可以得到有效的执行。本文仅通过五章的内容对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而要解决遗产债务清偿纠纷的困难,无疑需要立法改变现有的继承制度,通过健全的法律规范体系来保障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权利。未来的《继承法》必将通过完善的制度规定来解决遗产债务的相关问题,希望本文能为《继承法》的修订提供必要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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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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