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僵局救济制度研究
时间:2017-01-06 来源:www.inibin.com
引言
当今公司是一切市场经济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也是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制,改“实缴资本制”为“认缴资本制”,导致公司大量出现,甚至出现了很多“一元公司”,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影响越来越广,其治理结构也越来越复杂。然而,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实际运营过程中,都会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公司董事会僵局,导致董事会不能做出有效的决议,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相对较少,股东(大)会往往和董事会重合,董事会的地位和功能被股东会所替代;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人数较多,往往采取选举董事组成日常经营管理的董事会,但股东(大)会往往每年召开一次,有些甚至几年不召开,而作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董事会召开则比较频繁,所以公司董事会僵局对公司的危害比股东(大)会僵局更严重,尤其是对于大型上市公司来说,因为其涉及的股东人数较多,范围也较广,如果出现董事会僵局,公司不能做出有效的决议,其危害将是难以估量的。
公司董事通常由大股东担任,其可能会为了经济利益而操纵公司,凭借其更为雄厚的财力,对中小股东进行打压,利用公司的资金与少数股东进行法律攻防战,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僵局可以以“热战”的形式出现,亦可以以“冷战”的形式出现,无论何种形式,公司董事会僵局对公司的损害都是非常大的,公司董事之间不得不将许多时间和精力耗费在处理那些无休止的矛盾和冲突中,许多本来经营状况良好的公司因此而无法正常运营。公司的声誉也会受到严重影响,债权人、供应商、客户和雇员等也有可能逐渐丧失对公司的信任。而这些利益相关者信任的丧失将进一步使得公司陷入困境。如此恶性循环,必将彻底摧毁一家本来具有持续营业价值的企业。公司董事会僵局研究既是公司的核心治理问题,也是核心法律问题。我国对公司董事会僵局救济制度的研究尚属于起步阶段,随着我国公司法学者以及法律实务界对公司董事会僵局逐步地进行系统而全面的研究,将极大地提升我国公司法的理论研究水平,同时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法律制度,保护中小股东在公司中的合法权益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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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司董事会僵局概述
1.1 公司董事会僵局的概念
关于公司董事会僵局的概念,国内专家学者均尚未对此作出严格的定义,大部分都是在讨论公司僵局中提及公司董事会僵局。比如赵旭东教授将公司僵局比喻为“电脑死机”,电脑死机时,几乎所有的操作按键都会失灵。公司僵局亦是如此,“因股东之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公司的有效运行机制失灵,股东会或董事会因为对方的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一种瘫痪状态。”1这种观点也被大部分公司法学者所赞同。周友苏教授把公司董事会僵局描述为“公司存续中由于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公司机构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2王保树教授认为:“公司僵局是指出现下列情形,而导致无法形成有效的经营决策的:(1)由于股东之间的严重分歧,在连续两次股东会上无法形成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的有效决议,并且因此可能导致对公司造成实质性的损害;(2)由于董事之间的严重分歧,在连续两次董事会上无法形成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的有效决议,并且因此可能导致对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3)董事任期届满时,由于股东之间的严重分歧,连续两次股东会均无法选出继任董事,并且因此而导致董事会无法达到形成有效经营决策的人数。”3这是一个相对明确、范围清晰的定义。学术界对公司董事会僵局的概念还有其他的论述,但从本文梳理考察的目的来看,简要了解上述三个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就已经足够了。学者们对公司董事会僵局的概念界定主要与董事会、股东会相关联,详细描述了僵局产生原因、表现形态,强调后果严重性,有的认为僵局只属于后果极端的公司运作“瘫痪”状态,有的认为僵局与公司经营过程有密切关系,只有经营受到严重损害的结构性冲突才构成僵局的事实基础,但都贯穿了一个理念,即公司董事会僵局是一种由内部矛盾和冲突激化而导致的公司停滞或瘫痪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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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公司董事会僵局的表现
探讨公司董事会僵局的内部和外部表现形式,一则利于了解公司董事会僵局的特征;二则更易于找到预防和破解公司董事会僵局的方法。事物的矛盾在被外界所察觉之前,往往已在其内部出现并持续一段时间。公司董事会僵局亦是如此,它之所以被称为“僵局”,是因为矛盾双方互不妥协的状态有一定的时间上的延续性,故而形成一种僵持不下的局面。这种时间上的延续性对于公司董事会僵局所造成的破坏性后果具有影响,它首先是在公司内部表现出来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就像其他组织内或者公司组织内其他种类的矛盾一样,公司董事会僵局也存在潜伏阶段、矛盾发展阶段、激烈对抗阶段和消亡阶段。公司董事会僵局的潜伏阶段最为典型的例证便是 50%——50%的股权结构。公司成立之初,只有两名股东且各持 50%的股权,他们既是公司的股东,同时他们也是董事会成员,这种现象就很可能为公司董事会日后出现僵局埋下了深深的“祸根”。在任何有真实有效的投票表决机制的组织里,表决权的行使以一致通过为例外,而以表决分歧为常态,这也正是表决机制存在的根本意义。但 50%—50%的股权表决权结构却实质上取消了这一机制有效运行的基础,一旦产生争议则其弊端立即暴露出来。而我国大量的有限责任公司大都采取这种股权布局,常见情况譬如,两位决定共同合资创业的伙伴之间为了显示双方亲密无间的合作互助关系和对公司掌控权力的无私,都轻易地采用了这种结构。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即使双方投资额相等,但由于中外投资方各自自定一定数量董事人选,且董事人数为单数,因此,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这种尴尬情况的产生。而在我国的内资企业中,采取这种股权布局的有限责任公司陷入公司董事会僵局的情况较为常见。公司董事会僵局的潜伏阶段并不仅指股权结构为 50%—50%这一种情况,其他控制权安排不清晰的内部结构也可能给未来的公司留下僵局隐患。例如,将公司的几个关键控制权分配给不同的主体,而没有为协调其互相之间的关系预设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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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僵局救济制度立法比较..........17
3.1 国外公司董事会僵局救济制度立法概况.........17
3.2 我国公司董事会僵局救济制度立法概况.........21
3.3 比较研究结论..........22
3.3.1 可借鉴的经验....... 23
3.3.2 不宜借鉴的内容............ 24
第四章 我国公司董事会僵局救济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25
4.1 我国公司董事会僵局救济制度存在的缺陷.... 25
4.1.1 救济途径单一....... 25
4.1.2 缺乏事前预防机制........25
4.1.3 司法解散之诉不完善....26
4.2 我国公司董事会僵局救济制度的完善....26
第四章 我国公司董事会僵局救济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4.1 我国公司董事会僵局救济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董事会僵局的处理采取了只有一种破解之法——司法强制解散企业,这很显然救济手段比较单一,而更加温和的替代手段则显得不足。实际上,强制收购和股权置换等手段也是值得我们采纳的。在公司董事会僵局的形势下,如果司法强制解散企业,那么解散以后零星出售企业的资产价值就会减少很多,其存续期间经营的公司价值也不能够体现出来,对于任何一个股东来说都是一种损失。这样的司法救济措施对于企业的命运是终结性的,不可逆转的,同时对于市场经济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比如,假如法院能够判定企业或者被告股东通过以合理的对价来购买原告的股份,这样不仅可以缓和股东之间的矛盾,同时也可以确保企业的继续经营,更加能够解决现在的公司董事会僵局。股权回购制度相对于强制解散公司来说是一种相对温和的破解公司董事会僵局的处理手段,股东们在情理上也是可以接受的,公司员工和合作者也乐于看到这样的情形。与此同时,法院行使直接司法管辖权制度以及股东除名制度也是值得借鉴的,能够使公司董事会僵局的态势得到迅速地解决,让公司更快地进入市场进行交易,更加主要的是,这样的具有多元化的符合情理的处理方式能够让股东们以及相关的利益人便于接受,这对于维护好市场的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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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公司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主体,其发展的顺利与否,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能否快速健康地发展,在具体的市场活动中,由于一些或制度性,或非制度性因素的存在,导致了大量的公司董事会僵局现象的发生,给公司本身、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但是我国在公司董事会僵局救济制度的研究尚属于起步阶段,还不完善,国内的专家学者还没有一部关于此问题的专著,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公司董事会僵局的问题经常会出现。同时,我国司法界及学术界对于公司董事会僵局问题的探索与研究也逐渐的深入。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关于此问题的研究成果,如强制收购制度、法院行使直接司法管辖权制度以及股东强制除名制度。面对着我国公司董事会僵局救济制度存在的缺陷,如救济途径单一、缺乏事前预防机制以及司法解散之诉不完善等问题,尽快建立一个公平、公正、高效、协调的公司董事会救济制度势在必行,有利于维护公司正常运营,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有利于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结合国内外的司法实践和我国的具体国情,笔者拟从以下三个方面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司董事会僵局救济制度:(1)完善公司董事会僵局事前预防措施,包括 1.适度改造表决权制度,如限制行使表决权和表决权回避;2.僵局处理条款,在公司章程中事先设置僵局的处理条款,一旦发生公司董事会僵局,就不会手忙脚乱,无所适从了;3.股东协议,这也是预防和破解公司董事会的一大措施。(2)公司董事会僵局的非诉解决,包括 1.完善股权转让制度,让投资者进入与退出公司更加自如,让资本流动更加快捷;2.完善调节制度,调节是非诉解决中的重要手段,本文从各个细节详细地阐述了调节制度。(3)公司董事会僵局的司法救济,包括 1.完善公司董事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之诉;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3.完善股权收购制度;4.完善司法解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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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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