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资本自由视野下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时间:2016-12-31 来源:www.inibin.com
1 引言
1.1 选题背景
本文以资本自由视野下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为题,正是因为公司资本制度是资本自由最基本、最重要的实现方式①。 2013 年年末的改革,相当程度地改变了我国实行长达 20 年之久的公司资本制度。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三次大规模修改《公司法》,从理念和规则方面都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大量的改动,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和实缴资本的规定,实行较为宽松的认缴资本制。这一次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在放松管制推动自治方面有了很大的突破,体现出新的价值和功能,属于实质层面上的突破,是一次特别值得纪念的改革事件,具有划时代意义。在肯定此次改革成果的同时,也给司法实践带了很多问题和讨论。认缴资本制下取消了法定最低限额,并不进行强制验资,允许资本完全认而不缴,这更容易导致股东出资不实,进而对交易安全造成隐患。在新的资本制度下,股东出资不实的风险增大,削弱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产生了新的担忧。改革后新的资本制度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其他社会制度的辅佐,尤其是公司信用制度,然而在我国公司信用制度体系尚不完善的前提之下,改革成果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此外,资本自由对我国长期坚守传统法定资本制的冲击,为公司资本制度的模式和架构融入了新的法律理念,在公司管制与公司自治的选择上,也为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针对上述问题,目前引起了公司法学界足够的重视和关注,也激起了广泛的热议,但仅仅凭借我国目前的公司资本制度规则还不足以妥善解决。以此为选题背景,本文以资本自由作为新视角,试图在资本自由的框架下完善我国当下的公司资本制度体系,从理论与实务层面对此次改革做出回应。在具有深远影响的改革意义下,我们还需要学习与研究国外先进的制度理念,同时检视与反思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与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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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意义
本文以资本自由的视角为基础对资本的发展进行研究,可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融入新的法律理念,具有新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首先,以资本自由的视角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融入新的法律理念。过去我国公司法的规则和制度理念是严格执行资本三原则,要求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保证公司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最终保证法定资本制得以实现。由此衍生出的制度模式对自由和效率是比较苛刻的。改革后现行的资本制度,与过去相比有其自身的优点,资本自由理念的融入,赋予了股东和公司更多的自由空间,使股东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的资产并通过公司章程的设计来达到投资的目的。新理念的融入,使现行的公司资本制度实现了以资本自由为导向的价值观念的转变,也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指明了思路和方向,具有深远的意义和正确的价值指引。 其次,以资本自由为视角研究资本制度,有利于丰富公司法的基础理论。资本制度是最好的诠释和实现资本自由的基础制度。贴着“舶来品”标签的公司资本制度作为一种经济工具被引入我国,其制度设计先进与否,不仅决定了公司法的实施能否真正促进商业活动的开展,更决定了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而改革后新的制度模式,融入了资本自由理念,包括公司的设立、公司人格、公司资本、公司的治理结构和交易经营等各方面的理论架构和制度模式都可以在资本自由理念下进行重新的审视和理解,公司法的基础理论得以丰富和完善。因此,以资本自由的视角研究改革后新的制度模式,可以从西方国家公司资本制度的演变发展过程中追本溯源,归纳整理有关公司资本制度的基础理论,比较研究各国先进的立法模式,进一步评析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对于解读我国公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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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资本自由在西方公司资本制度中的产生与发展
客观的说,通过大量的文献搜索和资料查阅,时至今日国内外公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中都没有“资本自由”的明确概念和正式提法,但是在对西方国家关于公司资本制度的研究和探索中发现,资本自由并不是一个虚无的或新生的理念,而是蕴含在各国公司法理论中,有着深刻的思想渊源,能够从各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历史变革中提炼、归纳而成。资本自由理念是真实存在的,可以得到论证和阐明,并且还有着产生、成长、演变的过程,可以说是人的自由在资本范畴内的延伸和发展。
2.1 资本自由的基本理解
自由是什么?自由是一个人在法律的许可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来支配自己的行为和财产[1]。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一种崇高理想,自由代表着一种高度的价值,也是法律最高的价值追求。约翰?穆勒在其《论自由》中清晰地阐明了其自由主义的核心思想:个人只要在不伤害、不妨碍他人的范围内,就应该拥有完全的自由,包括思想的、言论的以及个性(行动)的自由,而这一原则的实现,要依赖于对政府及社会等公权力的界定和限制[2]。从人性的角度而言,追求自由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欲望,而法律又是人类行为规范的准则和指引,那必然要求法律需要重视人的请求,必须将人类的自由问题放在首位。可以说,法律的重要内容和最高的价值追求是自由,自由观念支撑起了整个法律和正义哲学,但是法律本身并不代表自由,法律只是一种形式,可以保障人类自由的外部工具和手段。所以,“法律是自由的保姆”,这句话一直被奉为法哲学中的“圣经”。在民主社会时期,为了使大多数人摆脱官僚阶级的奴役和压迫,获得自由和独立,国家统治者开始制定法律,以保护和捍卫人们的自由。法律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制定法律的宗旨在于维护和扩展自由,而不是限制或取缔自由。在法与自由的关系里,私法自治是法律保障自由的表现方式,私法自治的精髓在于当事人个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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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资本自由在西方公司资本制度中的生长与发展
从公司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公司的产生经历了自由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和准则主义四个阶段,资本制度也沿着从自由到限制、发展,最后逐渐自由的轨迹演变,同时衍生出了相对稳定的三种资本制度。在资本自由的推进过程中,最低资本限额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公司便利筹资、经营自由,是对资本自由的严重束缚和羁绊。随着资本自由的成长,最低资本限额制度必然成为改革的对象。从自由主义时期到准则主义时期,资本制度沿着从自由到限制、发展,最后逐渐自由的轨迹演变,也反映出了资本自由的生长逻辑和历史渊源。 在准则主义以前,还没有形成稳定的公司资本制度模式,资本自由经历了完全自由、严重限制到逐步发展的历史演变。自由主义时期,在公司萌芽之初,资本是完全自由的。在这个时期,国家始终处于被动的地位,私人是制度创新的主体,公司则完全是自治的产物,公司资本随着商品经济的起伏而愈加自由。16 世纪伊始,西方国家特许主义盛行,公司设立受到了严重的限制。以英国公司为例,在这一特殊历史阶段,特许公司没有自治性可言,公司资本的自由程度取决于国家对于垄断经济的控制程度。当国家干预和管制的成分过多,特许公司的利益虽然可以得到完全的保障,但公司设立人的自由和公司自治的空间必然会受到限制。到了 17 世纪末,公司发展缺少活力,英国等欧洲国家逐渐放宽对公司的严格管制,核准主义逐渐代替特许主义[9]。与特许主义时期相比,核准主义的施行逐渐放缓,资本的自由度也在增大。虽仍然带有相当大的国家干预色彩,但公司成立的条件在放宽,程序在简化,一定程度上给了公司自治的空间,资本开始冲破禁锢,逐步向自由发展。18 世纪 60 年代,随着准则主义的诞生,公司资本制度进入繁荣时期。准则主义以公司为本,设立条件相对宽松,这极大地刺激了开设公司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拓宽了资本流通的渠道,加快了资本流通的速度,充分满足公司作为私权主体对资本自由的天然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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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资本自由在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变迁中的生长历程 ...... 10
3.1 被压制的资本自由:1993 年的《公司法》 ........ 10
3.1.1 严格法定资本制遏抑了资本自由 ............ 10
3.1.2 严格法定资本制的不适应性 ....... 11
3.2 开始萌发的资本自由:2005 年的《公司法》 ...... 12
3.2.1 缓和法定资本制下资本自由逐渐显露 ........ 12
3.2.2 缓和法定资本制问题依旧 ......... 13
3.3 初步成长的资本自由:2013 年的《公司法》 ...... 14
3.3.1 认缴资本制推动资本自由的发展 ............ 14
3.3.2 认缴资本制是体现资本自由理念的初阶 ...... 15
4 资本自由在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运行中的困惑及其化解 ........... 16
4.1 我国认缴资本制度下的资本自由对交易安全造成的困境 ..... 16
4.2 以资本自由为理念的困惑化解思路 ..... 19
5 资本自由理念下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与展望 .... 25
5.1 资本自由理念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启示 .... 25
5.2 资本自由理念下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展望 ...... 29
5 资本自由理念下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与展望
改革远没有停止它的脚步。二十世纪中叶以来,各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纷纷表现出了鲜明的效率导向,以放松管制和追求资本自由为理念。而资本自由的实现,需要充分的制度环境和有效的保护机制。从理念上看,2013 年我国《公司法》的改革弱化了资本三原则,强化了股东自治,推进了资本自由。从制度规范上看,降低了对资本的管制,股东出资灵活性大。从司法实践中看,相关配套制度还来不及完善,交易风险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和保障。故此,改革之路任重而道远。以推进资本自由为导向,贯彻资本自由理念,充分实现公司自治,应当成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未来发展的方向和路径选择。
5.1 资本自由理念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启示
对资本制度进行理念反思——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正沿着从资本管制理念向资本自由理念转变的路径。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和修订始终将公司资本制度作为极其重要的调整内容,总体上经历了一个从严格到宽松、从管制到适度自治的发展历程[34]。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初级阶段时期,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没有准确认识清楚市场经济的本质和特征,以残留着计划经济时期的立法思维来考察公司的资本制度模式。在此背景下,1993 年制定的《公司法》充斥着“重管制、轻发展”的政策导向,主要是规范公司运作和防范风险为己任,以服务于国企改制的政治需要,完全没有考虑公司法的私法属性。因此,域外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评价却是“一个成本高昂并充满了失败风险的过程”[35]。步入 21 世纪后,伴随经济不断推进以及国企改制的完工,旧公司法律规范所肩负的政治使命也随之终结,由此对公司制度设计的经济逻辑开始有了全新的领悟。此时,经济全球一体化开始向更深、更远的方向发展,我国也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模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公司法的进一步改革刻不容缓。而在同一时期,世界范围内又掀起了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运动,欧盟国家、日韩等过也相继修订本国公司法,各国的公司资本制度在向全球融合的方向发展。但归根结底,2005 年对《公司法》的修订仍然坚守着资本三原则的思想,传统的资本管制思维仍然延续下去。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档口,公司法仍然充溢着过多的限制和束缚,股东和公司的自治空间非常有限,其后果导致公司资本利用效率变低,阻碍了公司的经营发展,限制了公司的竞争力,也严重遏制了公司资本的自由发展。2013 年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是大势所趋,符合市场化改革中强化市场主体自身责任的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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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是我国 30 多来年企业市场化改革的一个重大步骤,也是我们国家企业制度和金融制度进一步接轨的重要标志。不论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如何,对于公司资本制度的考察研究,仍然会是一个需要长期探索的领域。特殊的历史背景,复杂的经济环境以及特定的理论根基,共同决定和影响着公司资本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从这一层面来说,公司资本制度是自由、公平、安全、效率以及公司法律理论不断演进变化的产物。尽管不同国家、民族和地区的公司资本制度在模式选择和规则设计上不尽相同,各有千秋,但纵观之下也在沿着特定的路径发展。在不同的条件和不同的主导力量之下,公司资本制度革新和改进的途径方式也不是划一的,更取决于指导思想的差异。所以,资本制度的完善思路和创新路径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选择是多元化的,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资本自由作为新的研究视野,重新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进行审视可以发现,在现阶段的制度模式下,虽然资本市场中固有的一些传统理念被打破,但这并不足以代表现行的改革措施已经到位。这只是进步的开始,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还需要更为广阔的空间和更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客观评价,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虽然步履维艰但也收获颇丰,从最初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到改革后相对自由的认缴资本制,甚至是日后可能实行授权资本制,无时无刻不考验着我国公司立法者的智慧。选择何种制度,要从现实和未来发展的两个角度去考虑;适用哪种模式,我们仍然在不断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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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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