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著作权保护范围研究
时间:2016-12-16 来源:www.inibin.com
引言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我国人口众多,但教育资源却相对稀缺并且分配不均衡,尤其是优质的教育资源更是极度稀缺和分配极度不均。为了力求实现教育水平的统一,就要努力使教育资源分配得更加平衡,而除了师资力量之外,其实最重要的教育资源正是最普遍最常见的教学用书,即教材作品和教辅图书。在普遍开展的教学工作中,没有任何一所学校可以完全脱离这两类出版物及其衍生物进行授课,由此可以看出教材作品和教辅图书在我国教育事业中扮演着多么举足轻重的角色。但是曾经和谐发展的教育出版业近来却波涛汹涌、不复平静,而这一切正是由于中小学教材出版社和教辅出版机构的著作权纷争所引起的。近几年来,中小学教辅出版机构正在面临着一场前所未有的考验——以人民教育出版社为代表的中小学教材出版社向教辅出版机构展开了维权行动,声明其他出版机构不得在没有得到中小学教材出版社许可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出版配套教辅。这场考验之严峻足以影响到教辅出版社的生死存留,中小学教材出版社的维权行动已经威胁到了教辅出版业的发展,这使得教辅出版机构面临着巨大的出版困境,不知道如何才能继续在教育出版市场中立足。其实我们不难看出,这场维权行动的核心是教材出版社和教辅出版机构之间的利益博弈,是对市场既得利益的一场重新分配之战,是市场占有份额的重新洗牌之争,一切问题的根源都是为了力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如果中小学教材出版社的维权合理合法,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那么教辅出版机构就只能努力争取许可并支付报酬,不能继续再享有目前的优惠条件;反之,教辅出版机构就可对教材出版社的维权行动不必在意,并且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如何更好地平衡教育出版业中这两大巨头之间的利益分配,是一个值得我们去深入思考和反复探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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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选题意义
教材作品是教材出版社智力劳动的成果,其所拥有的汇编作品著作权毋庸置疑。在知识经济时代,作为付出了大量心血和成本、根据新课标要求编写出各种不同版本的新教材、给不同地域的学校提供了更多选择的教材出版社,理所应当得到合理的经济回馈。但自我国著作权制度建立以来,由于在立法上始终没有明确地规定对教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导致应当如何保护教材作品的著作权,如何明确怎样的行为构成对教材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如何合理的界定教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教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应当受到哪些限制这些在实际生活中现实存在的问题始终处于模糊地带。 首先,法律规定的缺失造成了理论依据上的不明确。教材作品作为汇编作品,其保护范围究竟应该如何判定?是否凡是体现了独创性的部分都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是否只要借鉴了教材中的内容就构成对教材作品著作权的侵犯?这些问题在学界都存在着广泛争议,学者们对此各执一词、难以统一,在许多关键问题上甚至存在着巨大分歧。由于我国教材最先是采取指定性出版,在新课标改革后才开始由国定制向审定制转变,造成了历来对教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都不够重视,目前的教材出版正在转型时期,对其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正如“小荷初现的尖角”,尚未形成系统的、全面的体系,需要继续深入探究。而对教材作品著作权保护在理论研究上起步晚、发展慢、分歧大,造成人们对教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相关知识十分匮乏,知其然但不知其所以然,只是意识到需要保护但不清楚应当如何保护。本文正是基于目前对教材作品著作权保护理论研究上的不足,根据教材作品自身的特殊性,从教材作品的性质认定、教材作品的保护范围、教材作品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和授权方式等多方面,对教材作品的著作权进行较为全面的系统性研究,以期能够为教材作品著作权保护范围问题在理论依据层面的建设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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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教材教辅著作权纠纷
第一节 教材教辅著作权纠纷由来
1949 年开始,我国的教育事业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我国教材出版最初实行的是国定制。国定制是指国家指定由人民教育出版社主要负责编写及出版,各地的出版机构负责租型印刷并发行。这也就是为什么早先教材市场上流通的绝大多数都是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在当时人民教育出版社的教材在教材市场上占据了极高的市场份额,基本处于垄断地位。在实行国定制时,教材编写出版等经费是由国家投入的,人民教育出版社等教材出版社只负责编写和出版教材。而相比教材市场一家独大的局面来说,教辅市场则是一个开放性的出版领域,各出版机构都可以自由进行出版策划。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的自由竞争和市场发展,在教辅市场中相对稳定的格局已经基本确定,不同地域的系统征订市场大部分由当地的教辅出版社主要掌控着,而教辅零售市场则是民营机构竞相角逐的天下。 自 1999 年我国第八次新课标改革之后,教材出版开始逐渐转变,从原先统一编写的国定制变成多元多本的审定制,我国教材出版也从此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由人民教育出版社主要垄断整个教材出版市场的情况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多个教材出版社并存发展、多种教材版本有序竞争的多元化格局。“据新闻出版总署统计信息显示,2009 年全国出版中学课本 5623 种,小学课本 5184 种,全国有百家以上的出版社涉足中小学教材出版”①。不同版本的教材作品使得学校在开展教学工作时拥有了更多选择的可能,但与此同时也造成了教材出版市场中竞争愈发激烈。良好的市场竞争有助于优胜劣汰,淘汰掉那些品质不过关或者知识点安排不够合理的教材作品,剩下更多优质的教材作品将更有利于教学工作的开展和教育事业的推动。有竞争就意味着有利益,没有人愿意自己成为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一场新的市场博弈就此展开,各个教材出版社在如何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方面绞尽脑汁。而向教辅出版机构主张维权,收取授权费用不可谓不是一条扩大自身利益的“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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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教材教辅著作权纠纷现状
在新课标实行的大背景下,一些教材出版社对自身的著作权提出主张,认为在审定制下的教材是由出版社自己投资、编写、发行、出版的,教材出版社针对该教材拥有著作权,其他出版单位若想依据该版本的教材出版配套的教辅图书应当得到教材出版社的授权。根据目前各个不同教材版本所占有的市场份额及各自影响力区分,比较典型的两家教材出版单位是人民教育出版社和仁爱教育研究所。这两家教材出版单位一家是老牌龙头出版单位,一家是新近崛起的出版新势力,在市场份额和影响力上都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这两家教材出版社针对教辅出版社所展开的维权行动也是教材教辅著作权纠纷中比较典型的。 自 2005 年开始,仁爱教育研究所对多家依据其所编写的《英语》系列教材出版配套教辅图书的教辅出版机构展开了维权行动,多次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但是由于当时仁爱教育研究所的市场影响力有限,其所展开的系列维权行动在教育出版业影响甚微,并未激起很大涟漪。人民教育出版社在维权行动上也不甘落后,人民教育出版社于 2009 年 7 月发表了一份维权声明,其中指出,各教辅出版机构编写、出版及发行的与人教版教材配套使用的系列教辅图书、报纸、期刊等出版物,或者是研发、销售、提供下载与人教版教材配套使用的电子课件、电子杂志等线上产品,若没有事先征得人民教育出版社的许可并支付使用费用,均构成对人民教育出版社著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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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教材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 21
第一节 教辅与教材的著作权关系 ....... 21
第二节 教材著作权合理保护范围探析 ............ 25
一 依据教材内容是否原创来衡量教材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 25
二 依据教材的不同适用阶段来规范教材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 26
第四章 导致教材著作权过度保护的措施及后果 ...... 28
第一节 可能导致过度保护教材著作权的措施 ...... 28
第二节 教材著作权过度保护的后果 ..... 29
一 教材出版社单方面决定并大幅提高著作权许可费 ..... 29
二 教材出版社拒绝授权或授权标准不统一 .... 29
三 有可能造成垄断和形成地方保护 .......... 30
四 授权条件限制过多造成教辅研发乏力 ...... 30
第五章 避免教材著作权过度保护的对策建议 ........ 32
第一节 明确界定教材著作权范围 ....... 32
第二节 明确对教材著作权的侵权标准 ............ 33
第三节 建立教辅编写默认许可制度 ..... 33
第四节 规范统一的授权费用标准 ....... 35
第五节 加强对教辅市场的监管 ......... 37
第六节 建立教材教辅出版协商机制 ..... 39
第五章 避免教材著作权过度保护的对策建议
第一节 明确界定教材著作权范围
教材作品的著作权需要保护,以确保教材出版社的利益能够得到维护。但同时又不应该过度保护,否则将会侵犯到教辅出版机构和最终消费者的利益。那么,为了避免对教材著作权进行过度保护,就需要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教材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教材作品,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适用的教科书,对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作出一定程度的合理限制。教材作品由于具有社会公共属性,因而与其他出版物有所不同。而教材作品的社会公共属性应是处理教材教辅著作权纠纷问题中的重要参考指标,但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确的规定。 本文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应该对教材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具体来说,就是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对教材出版社著作权的权利限制,以避免对其过度保护而导致侵犯公共利益。就如何修改本文有如下建议:可以修改《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将“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所享有的法定许可进行扩大化,对教辅出版社出版的某些教辅图书也可以适用法定许可。其实,国家版权局办公室的[2003]38 号文件所提出的意见与此有异曲同工之妙。另外就是可以在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条规定,规定“为了编写出版与上述教科书配套使用的教辅而使用该教科书,只要不构成全文复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可以不经该教科书及教科书中所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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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教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但是立法的缺失正是我们进行探究和思考的动力,我们应当看到无论是在司法界和学理界,都在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虽然目前各界和各学者之间意见不一,争议很大,但正是在这样的利益博弈和观点碰撞的过程中,才能更好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最终达到利益最大的公平化和立法的合理化。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推进,教材作品和教辅图书所承载的社会意义将会越来越重要,尤其是在义务教育阶段,教材和教辅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优质的教辅图书是帮助学生更好地学习掌握教材知识和教师更好地进行教学工作的必要工具,所以为了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对教材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进行合理规范势在必行。目前出台保护教材著作权的相关文件,其出发点往往是好的,是为了加强对教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但是其规定的合理性尚有疑虑,是否应当通过行政手段干涉市场的自由竞争?本文对此持否定态度,我们在确保教材出版社的著作权得到合理维护的同时,势必要给教辅出版机构留下足够的生存空间,才能使得教辅出版机构有机会研发出更多的优质教辅。最好的办法是通过立法的完善对教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进行合理限制和明确界定,使得教辅出版机构能够和教材出版社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利益博弈,共同立足、有序竞争。取消限制市场竞争的行政文件,把市场参与规则的确立还给市场参与主体,才是保证市场自由最大化的根本途径。 我们通过在法学原理上和司法实践中的不断摸索和探究,将最终对于如何合理规范教材作品著作权保护范围有一个明确的结论,这也将填补我国在立法层面上的空白。我们应当看到,利益的平衡将会促进教材出版社和教辅出版机构间的互利互惠、合作共赢,而这样的发展模式将会进一步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前进和教育出版业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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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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