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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松桃苗寨村规民约调整民事关系实证研究

时间:2016-12-15 来源:www.inibin.com作者:lgg
绪论 
 
(一)选题背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充分研究村规民约在民事纠纷解决中所起到的补充作用,可以有效弥补法治的局限性,分担法治运营成本,为国家更好的治理少数民族地区提供启发。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我国民商事案件连续 10 年保持高增长势头。2014 年全国法院新收民商事一审、二审、再审案件 9068011 件,案件增幅较大的五个地区分别是海南(28.20%)、青海(24.80%)、宁夏(22.01%)、贵州(21.65%)、安徽(17.54%)。①其中青海、宁夏、贵州为我国典型的多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事纠纷呈上升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一方面,为了更好地缓解基层应对当地矛盾纠纷的压力,不仅要进一步推进乡村法治建设,更要分门别类,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扬弃式的研究以村规民约为代表的当地习惯法在解决民事纠纷的成功经验,为我国基层法治建设做出有益补充和积极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法治成功经验。另一方面,在国家强调对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大环境下,对少数民族地区村规民约的收集研究,是对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村规民约背后,蕴藏着当地村民独特的风俗习惯和珍贵的智慧财富,是民族文化的瑰宝,它凝聚着少数民族的历史传统和心理感情,是民族凝聚的重要力量。 目前,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观念、法律认同和法律行为中,受父权制、家族制、宗教、民族风俗等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作为这一特殊性的重要文本载体,已成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公序良俗”的具体体现,值得有兴趣的法律研究者充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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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意义
从某种角度上看,在很多方面苗寨的村规民约都受到来自苗族传统习惯法的影响,相对于国家法律而言,更具有可接受性。作为中国最古老的民族之一,长期以来受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苗族在处理纠纷的方式上形成了一种具有本土气息、民族特色的社会规范。无论是从行政管理到公共治理,还是从国家法到习惯法的视角,研究苗寨村规民约,都有着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具体表现如下:本文希望通过分析苗族地区典型的民事纠纷类型及形成原因,对运用村规民约完善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建设提供实证研究和理论依据。苗族村寨不仅有来自自身地域环境和传统文化习惯的影响,更有来自外来新兴文化的影响,各类民事法律纠纷变得更加多样化、时代化、复杂化。新形势下苗族地区主要民事纠纷的类型及其形成原因具有丰富的研究价值,能够对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综合治理提供参考。有助于正确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法律问题 ,为国家了解苗族地区突出的民事纠纷类型及形成原因提供第一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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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贵州松桃苗寨村规民约的查考 
 
(一)苗寨村规民约调查概况 
松桃苗族自治县(简称松桃),贵州省铜仁市辖县。松桃地处黔、湘、渝两省一市结合部,同湖南凤凰、花垣相连接,与重庆秀山、酉阳相交界,交通便利,素有“黔东门户”之称。古有“地接川楚,位遏三湘”之名。全县总面积 3409 平方公里,辖13 镇 15 乡,共 509 个村寨,全县总人口 72.6 万,其中以苗族为主的少数民族占全县总人口的 68.1%。全县贫困乡镇 23 个,贫困人口 15.4 万①,属典型的“老、少、边、穷”县。松桃是一个神秘且具有淳朴民风民俗的县,这里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存较好,既有享誉中外被称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的寨英古镇,也有象征传统苗族习惯法文化“神判台”的苗王城等等。这些独具特色的村寨文化无不吸引着我们前去调查的欲望,最终在导师的帮助指导下,终于完成了这个愿望。2014 年 12 月至 2015 年 6 月,作者走访了松桃县的许多乡镇,进行了长时间的田野调查,并实地参与当地生活,亲身体验当地风俗习惯。采取的调查方式,主要是着重收集了村规民约的条款,以及当地矛盾纠纷的案例,通过访问当地村民,咨询当地专家,参与矛盾纠纷的处理调解,客观的了解了当地解决纠纷的方式方法。选择了其中较具代表性的盘石镇、世昌乡、九江乡进行了集中的调查研究,下面对所调查村镇的基本情况做一简要介绍。 盘石镇位于松桃县东北部,它是松桃的东大门,它同湖南的凤凰县接壤,地理的原因使得许多湖南的苗族群众迁至该镇,该镇国土面积 121 平方公里,全镇辖 20 个行政村 1 个居委会,共 76 个自然寨,156 个村民组,3704 户,19240 人,其中少数民族 18672 人,非农业人口 512 人。耕地总面积 12308 亩,其中田 9744.94 亩,计划生育率 78%。森林覆盖率 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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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苗寨村规民约历史发展 
从历史上来看,苗族经历了五次大迁徙,形成了不同的支系。以中国苗族群众最多的贵州省为例,即使在同一省内的不同苗区,其风俗习惯也是千差万别,形成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制度也有所差别。主要有议榔制、理老制、鼓社制这三种苗族群众的民主议事传统,其中“议榔相当于立法,理老相当于司法,鼓社相当于执法。”③时至今日,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保护下,在保护民族文化大发展的环境中,这些制度在新时期出现了新的变化,以村规民约等形式,对苗族地区民商事经济社会关系调整,继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为我们研究苗寨村规民约的历史及发展现状,更清晰的理解村规民约的发展规律,提供了宝贵的帮助。古代社会中,苗族社会的内部关系,一般由同一宗族的一个村或几个村组成,为了维护苗区内的稳定发展以及抵抗外部入侵,当地村民民主选举德高望重的领导者称之为“榔头”、“理老”,他们因为具有丰富的村寨管理经验而受到当地村民的尊敬爱戴,由他们组织当地村民聚在一起,制定出相关的规定,这些规定中有的称之为“寨规”,有的称之为“村规”,有的称之为“榔规”等等。 由于苗族没有自己的语言,因此古代苗族群众就利用口头传承自己民族的历史、文化、风俗,具有法律文化的村规多以理词的形势传唱下来,其内容在几十年甚至上百年间都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明清以来,苗寨村规民约借助于汉字形式在石碑或木牌上保存下来,但内容与口头传承的村规民约相差无几。主要有: 一是针对婚姻家庭纠纷。以尊老爱幼,和睦相处,劝和为目的,希望发生纠纷的家庭能和好如初,过上幸福的生活。如《议榔理词》对婚姻家庭的规定有:“公公是公公,婆婆是婆婆,父亲是父亲,丈夫是丈夫,妻子是妻子。哥哥是哥哥,弟弟是弟弟。姐妹是姐妹,妯娌是妯娌,叔伯是叔伯,各人是各人,伦理不能乱。要有区分才能亲切和睦,要有区分才能成体统。谁要如鸡狗,大家把他揪,拉拉杀在石碑脚,教乖十五村,警告十六寨,不痛不觉悟,不死不知厉害。家庭教育讲伦理,讲规矩,在远要笑,来近要问,弟弟问哥哥,小辈问长辈,子女问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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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贵州松桃苗寨村规民约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效与不足 .... 31 
(一)苗寨村规民约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效 ........ 31 
(二)苗寨村规民约调整民事关系的局限 ....... 33     
(三)苗寨村规民约调整民事关系的经验启示 ...... 37 
四、有效发挥苗寨村规民约调整民事关系作用的建议 ........ 41 
(一)正确处理村规民约与法律政策之间的关系 ......... 41 
(二)充分发挥苗寨基层组织的主导和引领作用 ......... 43 
(三)特别注重发挥苗寨代表性人物的个人影响 ......... 44
(四)引导苗族群众自行完善修改过时的村规民约 ..... 45 
 
四、有效发挥苗寨村规民约调整民事关系作用的建议 
 
(一)正确处理村规民约与法律政策之间的关系
首先,国家法律政策的制定应尊重民族的风俗习惯。日本学者千叶正士在《法律多元》中提到“国家法是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等因素密切联系的,它的制定不可能建立在法律文明的空地上,而是需要一定的社会文化基础。村规民约作为调节我国乡土社会中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是国家制定法渊源的一部分。”①国家法律政策的制定,特别是涉及民族事务的法律政策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传统习惯和民族情感,为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村规民约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其次,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要注意吸收和采纳习惯法。“法律具备民族特性,它会随着一个民族的成长壮大而壮大,当一个民族丧失其个性时即趋于消失。”②制定国家法律特别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应充分关注少数民族的民族特性,这不仅是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一种保护,也是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一种尊重,只有尊重了民族习惯的法律才会获得一个民族的认同,地方立法应多借鉴民族风俗文化中的精髓,多借鉴村规民约中具有民族特色的约定,并通过村规民约作为载体使得国家法律政策在民族地区得到深入推广。 最后,要充分重视村规民约普及宣传法律的重要功能。开展村规民约制定、修改、执行的过程,也是对当地村民的一次生动的法治教育。翻阅苗寨村规民约,“两个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民主法治建设”等常作为开篇内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等常作为具体规则。国家法律通过村规民约的制定、修改、执行,潜移默化地深入人心,被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接受和认同,达到了法治宣传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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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苗寨村规民约是苗族群众世世代代生活的总结,是社会主义法治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运用和集中体现,与当地少数民族群众日常生活联系密切,关系着当地民商事等法律关系的调整,有益于当地社会稳定、民族团结,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不断健康发展。进一步建设好、发挥好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有利于提升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法治水平,推动社会治理;有利于不断挖掘苗族村规民约的地方特色,给民族法学提供案例来源与研究基础,推动民族事务的处理,维护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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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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