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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纸化背景下证券权益相关问题研究

时间:2016-11-25 来源:www.inibin.com作者:lgg
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意义
我国证券市场最初形成于九十年代初期,在这一段简短的历史中,中国证券业在开放式的市场经济的推动下飞速发展。得益于这一契机,中国证券交易一开始就搭上电子化的班车并于 1999 年彻底实现了证券交易和发行的无纸化。但是同时另一方面我们应当看到,我国当前的证券法律制度建设远远跟不上无纸化市场的需要。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均是以纸面证券为基础而设计的,加上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研究的滞后,导致人们对电子簿记式证券法律效力及其对法律和证券监管的挑战没有任何准备。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无纸化证券的研究也处在起步阶段,面对大量法律问题的出现,无纸化证券权益保护迫在眉睫。随着近年来证券登记结算国际交流的深入以及证券市场实践的发展,无纸化证券这一概念逐渐进入我国学术界和业界的视野。无纸化背景下的证券权益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渐渐被提上了我国政府机关和学术界的议程。旧有的证券保护法律和方式面临着新技术和新思路的挑战,然而,对于无纸化的研究,国内尚处于初始阶段,有关无纸化对证券定义和基本内涵的冲击、无纸化对证券持有法律关系和证券权益的影响、无纸化对证券法制完善的要求等基本问题,均缺乏足够的探讨,相关论著并不多见。因此,无纸化证券的权益问题是一个具有重要理论意义的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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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立法现状
如前所述,我国证券市场形成较晚,无纸化进程很快。在这短短的过程中,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并没有,或许也来不及作出相应调整。它们仍是以纸质证券为调整对象,即使是 2013 年最新修订的《证券法》也未对无纸化背景下的证券权益问题作出规定,这导致证券市场中的许多问题都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相较而言,我国台湾的立法显得完善一些,台湾地区的某些法律中对无纸化证券的某些具体规则作了相应规定,例如台湾《民法典》中就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无记名股票。立法的空白带来的是无纸化背景下证券市场上的系列问题,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无纸化证券的登记、转让、抵押效力和结算规则效力没有得到立法确认,近年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业务规则作出的大量行为被诉诸法院,严重影响了结算秩序和证券市场安全运行。二是由于缺少相关法律依据,基于无纸化证券的抵押交易、融资融券交易,以及衍生品的发展均存在制度性缺陷,有待立法,以支持资本市场创新发展。当然,我国并没有止步不前,而是在积极的探索中。鉴于一些西方国家在进行证券无纸化实践时几乎同步推行了证券无纸化立法,我国法学界及证券实务部门也在积极推动该项立法。①对于我国无纸化背景下证券立法的方向,有学者认为,在拥有发达的证券市场体系的西方国家,证券无纸化进程才刚刚开始,基于证券市场实践的立法需求可能还不及我国具体与强烈,因而我国应主要立足于我国证券市场实践的立法需求而探索证券无纸化立法问题。②对此,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副主任欧阳泽华先生认为, 由于证券无纸化立法涉及证券交易市场的许多个业务环节,涉及整个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非常多,如果修改证券法,无论是并入《证券法》第七章还是单设一章, 都容易在篇幅上与其他章节不相匹配;而且一些规范内容涉及基本的民事权利义务,更宜在总则中规定或者在各章节中都予以体现,但这不仅增加了法律修改的工作量,而且也会影响证券无纸化法律规范自身的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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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证券无纸化概况
 
无纸化证券(电子证券)是指证券摆脱了纸面介质这一存在形式,转而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依托而实现的证券的电子数据化。与之相对应地,纸质证券是指在纸面上印刷某些通用格式,通过填入特定的数据、文字等,证明持有人权利的证券。在无纸化背景下,证券所有人享有的权益不再依附于纸面上的记录,取而代之的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于账户内,并以该数据内容为证明权利的依据。①电子证券不仅是电子计算机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更是各国证券市场不断繁荣的产物。20 世纪初期,世界各国证券交易规模的迅速扩大,传统的纸质证券已经难以承载超负荷的证券交易量,无法满足市场的发展要求。在此种压力的巨大推动下,电子证券应运而生。
 
2.1 早期纸质证券的没落和电子证券的兴起
如前所述,电子证券并非是和证券市场一同产生的,它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 19 世纪,纸质证券是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唯一介质。在纸质证券的背景下,证券发行者向公众发行具有一定格式的纸质证券,而证券权利人也实实在在地持有证券并以该纸质证券作为自身享有各项证券权利的凭证。20 世纪前页,证券发行、交易量不断增加,再加上电子技术的进步,电子证券才逐渐取代了纸质证券。在世界证券市场形成初期,还是以纸质证券为证券发行和交易媒介的时候,证券发行者通常都会向投资者集中交付纸质证券。以最典型的证券——股票为例,公司在发行股份时,都会印制一定的纸质凭证,并在其上记载发行公司的名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住所以及票面金额等内容。在完成股票的印制工作后,发行者会将其直接交付给证券投资者,以此完成股票的发行。作为公司投资者股权的凭证,投资者收到公司交付的股票后,可以选择自己持有,也可以将其交由存管机构如银行进行保管。此即所谓的直接持有。一般情况下,证券发行人将证券交付给投资者并对自己的发行对象所持有的证券进行登记,证券持有者也可以以背书或交付的方式直接转让证券,证券的实物交割即意味着证券交易的完成。这一持有模式使得证券投资者的权利变得“实在”,但同时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纸质证券的完整保存并非易事,特别是证券投资者自己保存的情况下,纸质证券可能会破损、遗失或者被盗,而一旦丧失这一纸凭证,证券权利也可能随之丧失。以无记名证券为例,谁持有该证券就意味着谁享有证券项下权利,该纸质证券一旦被盗便意味着证券权利的转移,这对于证券投资者来说无疑是一个极大的风险。第二,20 世纪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分散的、区域性的纸质证券直接持有模式已难以应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规模化发展,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在 1960 年开始显露出来的“纸面危机”正是上述问题的体现。①在纽交所的这场危机中,纸质证券保守且复杂的交易过程成为规模化交易的巨大阻碍,不能再适应证券市场电子化的趋势。纸质证券的难以保存和程序繁琐的自身缺陷以及证券交易的规模化发展碰撞在一起,终于触发了纸质证券的生存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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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无纸化证券的法律特征
无纸化证券的兴起意味着证券的持有模式从直接到间接的转变,证券的发行不再限于“一纸凭证”的交付,证券交易的完成也不再依赖于实物证券的现实交割。在此种模式下,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变得更加高效便捷,电子证券的使用也为大规模的证券交易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如前所述,电子证券和纸质证券虽同为权利凭证,但与纸质证券相比,电子证券有其独特的法律特征。电子证券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存在形式、持有模式和中介机构这三个方面。无纸化证券又称电子证券,顾名思义,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的,这是无纸化证券和纸质证券在存在形式上的区别,也是最直接的区别。在传统模式下,证券权利被记录于纸面上,投资者以持有该纸质凭证来证明其权益。如今在无纸化背景下,证券权益不再表现在纸面上,而是存在于证券账户这一电子数据中。如此一来,证券变得更易于保管,证券交易也变得更加简便。在无纸化背景下,证券交易被赋予了大规模集中的特点,与传统面对面的证券活动相比,其在效率上有了大幅度的提升。①从有形到无形,从繁琐到高效,证券的无纸化无疑更能迎合证券市场现代化的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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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无纸化证券的所有权问题........11
3.1 证券所有权概述......11
3.1.1 证券持有模式与证券所有权.........11
3.1.2 《物权法》与无纸化证券所有权..........12
3.2 证券无纸化对证券所有权的影响............ 12
3.3 我国现行无纸化证券所有制度及其问题.........15
3.4 完善我国无纸化证券所有制度的建议....17
第 4 章 无纸化证券的质押权问题........20
4.1 证券质押权概述......20
4.2 证券无纸化给证券质押权带来的影响....20
4.3 我国现行无纸化证券质押制度存在的问题.... 23
4.4 完善我国无纸化证券质押制度的建议....25
4.4.1 解除要式合同的限制....25
4.4.2 引入让与担保制度........25
第 5 章 无纸化证券的善意取得问题....27
5.1 证券善意取得制度简介...........27
5.2 证券无纸化对证券善意取得的影响........27
5.3 我国现行无纸化证券善意取得制度及其问题......... 29
5.4 完善我国无纸化证券善意取得制度的建议.... 30
 
第 5 章 无纸化证券的善意取得问题
 
5.1 证券善意取得制度简介
善意取得是我国《物权法》上以维护交易安全为目的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近代以来以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制度为基础、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兴起而逐渐发展起来的。该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争取善意无过失第三人的利益,进而达到维护交易过程中的安全之效果。在证券交易领域,也广泛运用着善意取得这一重要制度。比如在日本、美国等无纸化证券制度确立较早的国家,都设立了证券的善意取得制度,以此来维护无纸化背景下证券交易的安全。在无纸化背景下,无法实现对证券的现实占有,以公示为要件的善意取得制度也因此有了它的特殊性。我国《物权法》第 106 条第 1 款确立了善意取得这一制度,从该条内容中可以看出,该制度的适用以以下四个条件为前提:(1)处分人必须是无处分权人;(2)受让人必须是善意的;(3)无处分权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4)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过公示。①我国现行法律中虽未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无纸化证券领域,但是在实践中,该制度已被广泛运用。笔者认为,证券的善意取得在某些层面上完全可以适用《物权法》第 106 条的一般性规定,至于其特殊性问题,则需要日后一些特别法的补充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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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从 1999 年我国无纸化证券市场确立至今已近 20 年,但是在我国当前证券市场上,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法律规范,都是以纸质证券为对象的。即使是 2013年最新版《证券法》也未对无纸化证券作出特殊规定,取而代之的则是一些行业规范、行业习惯。那些不成文的习惯被广泛运用在证券发行和交易的过程中,但同时,它们又是未被法律所认可的,这给证券发行者和投资者的发行和交易活动注入了安全隐患。正因为如此,在当今无纸化背景下讨论证券权益问题变得尤为重要。在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带动下,我们国家的无纸化证券市场飞速成长。从无纸化证券市场确立以来,中国人民见证了日益活跃的证券市场,它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现代化发展。在形成初期,无纸化引发的问题还不明显。虽然我国一直在摸索更加合理的证券制度,但一直未见成效。近年来,由于制度设计的落后,无纸化给证券市场带来的新问题逐渐显露出来,当前的证券制度亟需完善。我国 2005 年颁布的《电子签名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无纸化证券的法律效力,但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未对无纸化背景下具体的证券权益,如所有权、质押权等作出规定,法律的空白使得我国证券市场得不到稳健发展。综观全世界,美国在 1994 年就已经通过了无纸化证券的相关规定;日本在 2001 年、2004 年通过了《关于无纸化公司债过户的法令》及《关于为实现股票等交易结算合理化而对<关于无纸化公司债过户的法令>进行修改的法令》;罗马通过的《关于中介化证券的实体法公约》也给我们国家完善相关立法提供了一定了借鉴。此外,在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在本文中笔者还提出了一些制度性的建议。如发展间接持有模式、引入让与担保制度、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区分个人及机构等。希望在政府机关、法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无纸化证券市场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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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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