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实现的法律机制研究
时间:2016-11-22 来源:www.inibin.com
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选题的依据:公司的营利属性表明公司所追求的最高目标就是股东利润最大化。然而随着我国进入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环境资源的不合理利用以及违法排污行为对环境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危害,环境污染事件愈演愈烈,侵害了公众环境利益,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相违背。现实中我国许多公司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不健全,排污技术也较为落后,对相关环境法律制度的执行不到位导致公司环境社会责任的实现面临诸多困境。这不仅不利于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对于公司自身的形象塑造以及长足发展也有不好的影响。为合理利用资源,积极防治环境污染,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协同发展,我国公司环境社会责任的实现是十分必要的。如今在生态文明理念指导下,公众的环保意识逐渐提高,同时以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为重点的新《环保法》对于公司环境社会责任的承担也做出了更加完善的法律规制,可见当前利用法律机制对促进公司环境社会责任的承担具备可行性。此次选题笔者正是针对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实现现状中的困境,综合一些国内外代表性国家立法及其实践现状,从中借鉴优秀的环境法律制度以及实践经验,从法律规定、司法救济手段以及执法水平三个层面探究问题背后的成因,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希望构建在立法层面上形成完备的环境法律体系、司法层面上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执法上促进环境监管这三个层面的规制手段,并具有创新性地将这三个层面有机结合成为系统化的法律机制,通过三者之间的相互配合,互相推进,从而共同达成促进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实现的目的。现实意义:如今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的转型升级时期,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也在逐渐提高,单纯 GDP 数量的增长已经无法满足绿色发展的要求。全国各地日益频发的环境违法行为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资源的不合理利用以及随意排放污染物等行为,对环境造成了负担,甚至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危害结果。在如今提倡生态文明理念的形势下,公司亟需提高环境保护意识,转变传统的只追求经济效益的经营理念,自觉遵守环境法律,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然而基于公司的营利属性,仅仅依靠公司的自觉来实现环境社会责任是不现实的,有必要通过法律机制进行对公司的第一性环保义务和对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惩戒的两方面内容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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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理论现状:公司环境社会责任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之一。通常认为公司社会责任的范围包括经济方面的责任、政治和文化方面的责任以及环境责任。1纵观近年来我国公司环境社会责任的研究现状,可以发现关于公司环境社会责任的概念已经有了较为统一的定位,关于促进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实现的机制也取得了一定的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我国对公司环境社会责任的研究较于西方发达国家起步较晚,是伴随着公司社会责任研究的推进而逐渐展开的。目前对公司环境社会责任的概念以及促进其实现均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对于公司环境社会责任的定义,大多数学者支持其包含公司进行环境保护行为的道德义务和实施环境违法行为之后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两方面。其理论依据也涵盖了可持续发展、利益相关者、法的正义与秩序等多方面内容,可以说发展较为完备。在促进公司环境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方面,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探讨形成了许多有价值的建议。比如完善环境立法,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发挥司法救济功能,加强环境监管等措施,还有的学者根据公司设立、存续和终止各个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李广兵、李环对传统公司法理念中“先污染后治理”的模式进行了批判,认为要想遏制环境污染行为,须强化过程管理。1文中分析了环境责任的特点,并将公司环境责任意识淡薄的原因归结于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提出两种方案:内部通过设立环保董事、环保监事以及增设独立环保董事等将环境责任的承担渗透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外部利用市场对公司利益的制约引导环境责任的承担。除此之外,作者还探讨了公司设立失败、存续期间和终止后各个时期的环境责任法律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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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实现的法律机制概述
2.1 公司环境社会责任的内涵
我国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较于西方国家起步较晚,而作为其中一部分的公司环境社会责任,目前的理论与制度发展尚未完全成熟,其理论的发展当以公司社会责任为基石。笔者意欲从公司社会责任入手,深入探讨我国当前形势下公司环境社会责任的内涵。西方国家的学者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研究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起初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更多地关注对人权的保护问题,后来延伸至社会经济文化,再后来由于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扩展到环境保护方面,这也是本文所探讨的公司环境社会责任。笔者认为,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无法一言以蔽之。毋庸置疑,公司环境社会责任的内涵在公司社会责任内涵的范围之内,其概念也由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衍生而来。这一点,我国学界中大部分学者持一致观点。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对公司法的研究在学界影响较大,他认为,公司不应当只关注股东利益,而是要注重公司利益与全体社会主体共同利益的协调统一。公司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它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1西南政法大学卢代富教授则提出公司社会责任中对于环境保护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他认为,“企业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承担责任,这是企业对全人类和后代负责的体现,故企业的此项责任是一种典型的社会责任。”2这种观点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基本要求。马燕认为公司环境社会责任的实现应当包含道德层面和法律层面的环境保护要求,以促进股东利益最大化和环境保护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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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公司环境社会责任构建的理论依据
可持续发展理论是对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落实,是在全人类面临的逐渐严重的资源危机、环境污染、土地沙化以及物种灭绝等众多危机不断加剧的背景下所提出的理论。1972 年首次提出并在 1980 年的联合国大会上正式使用此概念。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构建目的在于:采用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持生态结构的完整性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手段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确保人类在地球上不断生存发展下去。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提出是人类历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代表着人类对以往社会发展模式的反思以及对将来如何可持续地在地球上生存下去的构想。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核心是追求经济、生态、社会三方面利益的协调统一,要求人们在关注经济总量增长的同时,维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公平,从而达到全球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经济增长方面,需要转换思维。不能采用传统的“粗放型、高能耗”生产模式,而是要实行科学节能的经济发展模式。生态保护方面,一切行为要求以保护环境为基本原则,合理利用资源,积极防治环境污染,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社会发展方面,可持续发展理论着眼于促进全社会的公平,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力求为全球人民创造自由、文明、稳定、健康的社会环境。公司行为应当符合可持续发展理论的需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于环境以及资源的利用导致公司必须对环境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公司应当为社会创造一个健康、可持续的环境而努力。当前我国公司在这方面的意识还不够强,许多公司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利益。未来,我国公司应当将可持续发展理念作为公司发展方向的理念指导,提高环境保护意识,严格执行排污标准,更要学会利用科学技术合理利用资源,开发环保产品,降低排污量,履行好自身的环境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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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我国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实现现状研究...........18
3.1 道德层面的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实现现状.........18
3.2 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的实现现状..........19
第 4 章 我国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实践中的困境及其成因分析..........22
4.1 我国环境社会责任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22
4.1.1 公司环境保护意识淡薄......22
4.1.2 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不健全,排污技术落后....23
4.1.3 公司对环境法律制度执行不到位.....23
4.2 我国环境社会责任实践中问题的成因分析.....25
4.2.1 现有环境法律制度的缺陷..........25
4.2.2 司法救济途径受限,环境公益诉讼难普及....26
4.2.3 执行难成为环境监管的瓶颈..... 28
第 5 章 我国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实现的法律机制完善...... 30
5.1 源头规范形成完备的环境法律制度.........30
5.2 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36
5.3 完善环境执法,促进环境监督..........39
第 5 章 我国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实现的法律机制完善
5.1 源头规范形成完备的环境法律制度
法律层面的硬性约束必然是对公司承担环境社会责任最底线的要求。环境法律体系是对公司行为的规范性指引,在公司未尽到相关环保法律义务时,需承担环境法律责任。我国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制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首先,严格规制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现行环境法律对公司行为的规制已经比较完善,但是还存在可改进之处:公司环境民事责任方面注重环境保护法与民法通则中关于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的统一协调,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明确环境侵权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环境行政责任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接下来的工作保障其落实,促进环境执法水平的提高。目前我国关于环境刑事责任的承担还不够具体,在新环保法中只是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对公司环境行为打击力度最严厉的环境刑事责任,在立法和实际适用过程中应当慎重。对于公司构成环境刑事犯罪的行为应当根据其严重程度设置宽严相济的惩戒措施。如今新环保法顺应了学界对环境违法行为加大惩戒力度的理论方向,并希望能以此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从而促进公司环境社会责任的自觉承担。然而根据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注重主观恶性与惩罚手段相平衡。有的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是由于环保部门的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失误所致,此时就要考虑到其主观恶性并不强,只要采取适当的惩戒手段即可。尤其是如今国家鼓励自主创新,公司在探索环保产品生产技术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疏忽对环境造成破坏,此时不能一刀切,直接适用相关惩处规则,而是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处理结果,才不至于打消公司向绿色经营理念转换的积极性。当然了,对于主观恶性较强、情节恶劣且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则须从重处罚,例如新法中规定的按日计罚无上限的制度。还可以根据违法行为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以及企业自身经济状况提高罚金标准,加大其违法成本,使得公司不得不在高昂的违法成本面前重新审视自身,积极主动地履行环境社会责任。必要时责任到人。对于一些逃避监管、拒不改正的单位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可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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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公司作为环境违法事件的重要主体,有必要承担起自身的环境社会责任。而当前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步提高与环境法律的不断完善也为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实现的法律机制创造了良好的理论指导和实践环境。2015 年以来新环保法的实施也对公司环境社会责任的落实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环境问题愈发严重的新形势下,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应从多方完善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实现的法律机制。当前我国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实现的法律机制构建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司环境社会责任的内容包含两个方面:公司环境道德责任和公司环境法律责任。本文意将公司环境社会责任的实现转化为法律问题,法律机制的构建在于将立法层面上实现环境法律的完善、司法层面上促进司法救济手段的实施和执法层面上提高环境监督执法水平这三者之间有机结合成为系统化、稳定运行的机制,共同促成公司环境社会责任的实现。这也是本文创新点之所在。我国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实现现状存在诸多问题:公司环境保护意识薄弱、环保设施和排污技术较为落后以及对环境法律制度的执行不到位等,笔者试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层面深入探讨问题背后的成因,借鉴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成熟的立法技术和实践经验,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的法律机制,从而对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实现产生推动作用。特别是如今新民诉法中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新环保法对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的严格规制,对公众参与制度的倡导以及如何在生态文明理念指导下进行制度设计,均能对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实现的法律机制形成具体细化的配套措施产生很大的启发,笔者希望能在此基础上探索出真正适合我国国情,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实现的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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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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