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
时间:2016-10-07 来源:www.inibin.com
引 言
玉米、棉花、大豆、木瓜、油菜等广为大众熟悉的重要经济作物,在转基因作物商业化种植中占有很大比重。转基因作物的研发和种植,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利益。过去的二十年里,有科研工作者在农场或试验田里对一百四十七项转基因作物进行了调查。经过分析,转基因作物的产量提高百分之二十二,农药剂量降低了近百分之四十,而种植转基因作物的农民收入提高了近百分之七十。诸多的实验结果表明,转基因作物确实可以为国家和人民带来很大的经济利益。 我国也跟随科技的进步,大力度发展转基因作物产业。2014 年,我国领导人曾明确表示要大力发展转基因。习近平指出:“大胆研究转基因”,市场不能都让外企占据。2国家政策对转基因作物研发工作给予巨大的支持和鼓励。未来,我国转基因作物的种植产业还会进一步的扩大和发展。随着转基因作物产业的发展,转基因作物相关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也频繁发生。2013 年 5 月 13 日,美国印第安纳州的 75 岁老农鲍勃状告世界“转基因”种业大佬孟山都公司的案件在美国最高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为老农侵犯了孟山都公司的专利权。由此案可见,出于对生物技术的重视,美国法院在针对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对法律的解释特别是对侵权的认定,大多作出有利于育种者的解释,认定农民留种构成侵犯育种者专利权。12010 年,孟山都公司在荷兰起诉了阿根廷大豆出口商,试图阻止阿根廷向欧盟出口大豆食品。2孟山都公司在未经阿根廷政府批准其“转基因”专利时,就在阿根廷大肆扩张它的转基因大豆生产领域,致使阿根廷的大豆基本都是孟山都公司含“达农”(转基因大豆可以耐受草甘膦除草剂)“转基因”专利技术的转基因大豆。欧洲联盟法庭在 2010 年 7 月做出裁决,尽管制造该大豆的技术在欧洲是被授予专利权的,但是该专利只是在用于保护活的大豆植株抵抗除草剂的时候起作用,这一专利技术不适用于大豆产品,因此孟山都公司不可阻止阿根廷的大豆食品对欧盟销售。
我国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也屡屡出现了与转基因作物相关的案件。其中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纠纷相对较多,多数也是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来予以处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转基因作物相关专利权侵权案件也在递增。例如创世纪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冀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市农林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等等。面对转基因作物这种技术含量高的新兴事物,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更有难度,调节和保护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也受到法学界的关注。 相较民法、刑法等历史较为悠久的法律,知识产权法诞生较晚,是一门较新的法律学科,法学界还尚存很多学术分歧。例如在知识产权侵权构成要件、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等方面不同学者持不同观点。而调节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规定相较普通知识产权法律诞生的时间更晚,相关的法律问题有更多的分歧。转基因作物作为新科技产物,它区别于传统的工业产品。转基因作物是有生命的植物,同时拥有可以自我复制的属性,因此转基因作物的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从转基因作物的知识产权的类型到侵权行为的确认,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到责任的承担形式,都和传统的工业产品有所区别。所以实际审判中,司法实践人员对于案件的审判往往是一种全新的摸索,对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侵权的确认和侵权责任的承担不能形成统一的审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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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的界定
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标记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1在转基因作物研发、制造、生产等环节,会应运而生相关的技术方法或产品。对这些产品或者生产方法,权利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以一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最终获得相关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内享有其知识产权带来的利益并承担一定的义务。虽然依据商标法、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法律,可以有很多类知识产权与转基因作物有关联。但是,在各类的知识产权中,绝大多数知识产权与转基因作物有别于传统产品这一特殊性无密切关联,不会因转基因作物的特殊性而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式以及侵权的认定和承担。所以在本文中不做讨论。本文中所述的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是指与转基因作物特殊性有紧密关系的知识产权。
(一)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的种类
本文所论述的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主要是基于转基因作物的创造和生产而生的相关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这两种知识产权在侵权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所占比重大,在侵权认定和责任划分时不同于常规工业产品,与转基因作物的特殊属性紧密关联。以下出现的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便特指这两种知识产权。专利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实用新型,一类为发明创造。我国的转基因作物相关专利权为发明创造专利权。在发明创造的专利里,又分为保护产品的产品专利和保护技术的方法专利。转基因作物相关专利权涵盖了这两种专利类型,既有产品专利又可以有方法专利。 专利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是发明创造,保护的客体是人类的智力成果。然而,并不是所有发明创造的智力成果都是可以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例如,计算机程序软件,只有在极少数国家才会被授予专利;诊断医疗方法和药品同样只有少数国家授予专利。 转基因作物因为其本质为植物,是特殊的产品,所以是否应该对转基因植物授予专利权保护,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有少数国家,如美国,授予转基因作物以专利权;更多的国家,例如欧盟各国,则不会对转基因作物本身授予专利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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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的特征
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这种无形性,源于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是一种“无体物”。盖尤斯认为,有体物是指实体存在,可以由触觉感知的物体;无体则指没有实体存在,仅由人们拟制的物,即权利。1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保护的不是转基因植物本身,而是发明创造转基因作物时所用运的智慧成果,因此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具有这种无形性。 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性的权利,包含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是指权利人对享有专利权的相关转基因作物的使用、销售、许可等所获得的利益或权利人使用专利权方法获得财产利益。人身权利是指如专利发明人的荣誉权、署名权、修改权等。这些权利均不是以物为基础,而是以智力成果为基础,因此具有无形性。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专有的,是一种绝对权,支配权。除了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强制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客体。 转基因作物相关的专利权,其权属应为专利权人,并且在相关行政部门登记备案。转基因作物的品种权同其相关专利权一样,确定属于某个权利人,并由相关行政部门授予权属证明。这里的权利人可以是发明人、专利权人亦或植物新品种权人。根据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的主体可以是我国的个人或单位,也可以是外国的个人或单位。但无论是什么形式的主体权利人,都对其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享有独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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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11
(一)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基本要件 ...... 12
(二)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特别要件 ...... 19
三、 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承担与免除 ..... 22
(一)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承担 ....... 22
(二)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免除 ....... 27
三、 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承担与免除
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是司法实践中最被当事人关注的部分,也是对整个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侵权这一法律事实分析的最后结论。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是否会产生侵权责任,其责任承担形式和责任免除的条件是本部分要讨论的内容。
(一)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承担
我国司法实践中,有一个关于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例,案件号为(2012)冀民三终字第 135 号。法官在审理后对侵权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做出了判决。 该案件事实是:2000 年,创世纪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本案一审原告,以下简称创世纪公司)与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本案一审被告,以下简称农科院生物所)签订专利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农科院生物所无权将涉案专利基因在我国棉花领域内再许可他人使用,合同名称《Bt+CPTI 双价杀虫基因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2005 年,农科院生物所和沧州市农林科学院(本案一审被告,以下简称沧州农林院)共同就“双价 cry IA/Cp TI 抗虫棉 s GK25”(以下简称:沧 198)获得河北省生产应用的安全证书。2007 年,沧州农林院“沧198”获得河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河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2007 年 3 月 15 日,沧州农林院与河北冀农种业有限公司(本案一审被告,以下简称冀农公司)、石家庄恒信种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品种转让合同,将“沧 198”棉花品种的开发权转让给河北冀农公司、石家庄恒信种业有限公司,转让价款30 万元。2009 年农业部向冀农公司颁发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2010 年,农业部就“沧 198”向农科院生物所和沧州农林院共同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创世纪公司要求农科院生物所对其赔偿;诉沧州农林院、冀农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要求对其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创世纪公司未对农科院生物所提起侵权诉讼,因此不支持赔偿请求。对于沧州农林院,一审法院认为创世纪公司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被控的抗虫棉“沧 198”中所含有的“双价 cry IA/Cp TI”基因就是该专利要保护的内容,因此不予支持创世纪公司的侵权主张。对于冀农公司,一审法院认为冀农公司获得了品种权人沧州市农林科学院的授权,因此亦不支持创世纪公司的侵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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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本文主要对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论述。作者通过实际调查和分析,对转基因作物相关专利权和转基因作物植物新品种权予以描述和界定。与转基因作物的特殊性有最密切联系的知识产权有两种,转基因作物相关专利权和转基因作物植物新品种权。这两种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都具有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法定性等特点。论文结合转基因作物产业的特点,详细梳理了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得出应包括四个基本构成要件和两个特别构成要件的结论。其中四个基本构成要件为: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责任;两个特别构成要件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实践中处理侵权纠纷的基础要素。通过对转基因作物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逐一分析,依据过错推定原则,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最终确定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内容。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赔偿损失、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其中赔偿损失这一责任形式在实践中较为常见。本文对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给予说明。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是私权利,权利人可以根据意愿,以许可或同意的方式对侵权责任予以免除;除此,法律还规定了法定免除的情形,为确保农民权、科研产业等公众利益予以了保障。 论文将生物技术含量高的转基因作物产业和法律紧密结合,针对转基因作物的特殊性,对司法实践中有关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的侵权责任认定和责任承担等问题给予解答,可为司法实践工作者提供可行性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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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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