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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权收益权信托制度研究

时间:2016-08-03 来源:www.inibin.com作者:lgg
引   言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我国信托业在近十年来取得了比较迅速地发展,并成功取代保险业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我国第二大金融子行业。在此背景下,一些新兴的信托业务产生并得到迅速推广,股权收益权信托便是其中之一。股权收益权信托的出现,使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多出了一种解决方式,受到众多企业股东的欢迎。与此同时,从广大的社会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也增加了一种良好的投资方式。可是因为法律的滞后性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现行立法对股权收益权信托的规制较少,这导致股权收益权信托的发展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承担的法律风险也比较大。  目前,我国从立法上对信托公司以及信托计划的规范主要是借助于“一法两规”来实现的,具体是指《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三者,并没有针对股权收益权信托出台详尽的法律文件。股权收益权信托的登记、信息披露、税收、监管等具体制度完全处于一种不完备的状态。 在理论上,对于股权收益权信托制度之如何构建,学界的关注程度不高。因此对于我国股权收益权信托制度的研究也相应较少。如何针对我国股权收益权存在的不足及问题构建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制度,是一个亟须得到解决的理论问题。 在实践中,股权收益权信托因其良好的弹性以及灵活性,得到融资方和社会投资者等各方面的推崇。所以它一般涉及的资金数额比较大,牵扯人数众多,但因缺少具体的法律规制,一旦有法律风险的发生,便会造成巨大的社会影响。 因此,不论是立法层面还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对我国股权收益权信托制度进行研究,都有着重要意义。本文阐述了股权收益权信托的定义及功能,厘清了股权收益权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了当前我国股权收益权信托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希望能够推动我国股权收益权信托制度尽早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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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献综述 
目前学界对于我国股权收益权信托制度的研究成果还比较少,并没有相关的专著,大多数的研究成果是以文章的形式出现的。有的文章将股权收益权信托放置于股权信托中与股权表决权信托一起进行讨论,如《论股权信托》1;有的文章将股权收益权信托列入“收益权”类信托产品进行研究,如《我国“收益权”类信托产品法律规制研究》2;也有少量对我国股权收益权信托制度进行单独研究的文章。 这些对我国股权收益权信托制度进行单独研究的成果当中,主要观点有如下几种:(1)从股权收益权信托所触及的相关法律关系入手,探讨相关制度的构建。如《股权受益权信托法律制度研究》3认为股权收益权信托中,存在着双层信义关系,一层是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信义关系,还有一层是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义关系。股权收益权信托的信托财产管理权属于受托人,而受益权属于受益人,这两种权利的分离是该信托法律关系之实质,其相关的权利与义务正是基于此而产生的。《论股权收益权信托的法律地位和立法完善》4一文则将股权收益权信托的法律关系分解成两种,其一,是指投资者与信托机构之间的信托关系;其二,是指公司与信托机构的信托关系。(2)探讨股权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同时分析股权收益权信托是否可行。如《“股票收益权”的迷思和破解》5一文认为“股票收益权”中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和按比例股利分配权等股东权利,但股份转让后的转让价款是不是也归属于“股票收益权”,还有待商榷。该文的结论是股票收益权信托是可行的,但是应当在股权托管中心或者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登记。《股权收益权信托面临的困境研究》6的观点是股权收益权是权利人即股东对股息红利、公司剩余财产和其他收入的请求权,可以通过依法来对其进行转让,并且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因此信托公司用其募集之信托资金来受让股权收益权是合法的。(3)探讨股权收益权信托之中股权收益权转让以及回购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提出相应对策。《解析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能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7一文中写到,对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不论是理论层次或是实际层次都是可行的。其面临的风险主要有通过合法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商业操作和有失公平,这需要公证机构、法院、当事人双方共同努力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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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收益权信托概述  
 
(一)股权收益权信托的定义 
所谓股权收益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所持有股权的收益权从股权中分离,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目的进行管理与处分的行为。 改革开放以后,在中国沉寂了几十年的信托业终于得到了新生。200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之后,中国信托业更是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如今信托业已经超越保险业成为我国第二大金融子行业,仅仅排在银行业之后。在行业高速发展的背景之下,一些新型的信托产品不断被引进以及涌现出来,比如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艺术品信托、保险金信托、互联网消费信托等等。股权收益权信托就是在这种大环境下应运而生的。 下例即为一个非常典型的股权收益权信托产品: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国际”)在 2013 年推出“中江国际....金虎 219 号新湖控股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8该计划的操作如下:新湖中宝将持有的 61225 万股新湖控股的股权收益权信托给中江国际,签订信托合同,允许中江国际将股权收益权再次转让给社会投资者,同时取得信托资金的使用权,用于公司日常支出与负债结构的调整。之后,中江国际与社会投资者签订信托投资协议,社会投资者支付协议规定的与从中江国际所再转让股权收益权对应的价款。信托期限届满,新湖中宝溢价回购之前所转让的股权收益权。信托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信托收益,作为回报给予受益人即社会投资者。在新湖控股与中江国际的信托合同之中,为了保证还款,新湖中宝用其持有的 61225 万股新湖控股的股权为该信托融资提供质押担保,同时,新湖中宝实际控制人黄伟、李萍夫妇需要为该信托融资提供无限连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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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收益权信托的特点 
股权收益权信托是一种商事信托。所谓商事信托指的是信托人将财产交与信托机构设立信托,信托机构对信托财产进行运用、管理和处分,为信托受益人(信托人自身或由其指定受益人)获取收益或实现特定信托目的的商事活动。9商事信托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风险隔离。信托财产与信托人的其他财产,信托财产与信托机构的固定财产和受托管理的其他财产相隔离;第二,信托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信托期间内,信托人不是信托财产的登记所有人,信托机构享有对信托财产管理、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信托受益人享有受益权;第三,信托财产的表现形式是份额化。在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存在方式一般是份额化的信托单位。利于投资者的投资;第四,信托财产的准法人运作。在商事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的地位转变成为一种准法人地位。信托受益人大会类似于股东大会,信托合同类似于法人章程,信托财产类似于企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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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股权收益权信托制度之现状及问题 ........ 18 
(一)我国股权收益权信托制度的现状 ........ 19 
(二)我国股权收益权信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19 
四、我国股权收益权信托制度的完善 ............ 27 
(一)完善股权收益权信托登记公示制度 ..... 27 
1.明确股权收益权信托制度的公示方法 ........... 27 
2.明确股权收益权信托登记申请人 ........ 28 
3.明确股权收益权信托登记机关 ........... 28 
4.明确股权收益权信托登记的内容 ........ 29 
(二)完善股权收益权信托信息披露制度 ..... 30 
1.加强强制性立法力度 ......... 30 
2.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 30 
3.健全信息披露的内容 ......... 30 
4.完善信息披露的程序要求 ............ 31 
(三)股权收益权信托税收制度的完善 ........ 31 
1.域外股权信托税收制度的启示 ........... 31 
2.对于我国股权收益权信托税收制度之构想 ..... 34 
(四)完善股权收益权信托监管制度 ........... 36 
 
四、我国股权收益权信托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股权收益权信托登记公示制度 
在股权收益权信托业务数量逐渐增多,已经成为了现阶段信托领域的重要分支。为了能够有效的对股权收益权信托的法律效力进行保障,股权收益权信托的信托主体通常都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办理一些登记手续。但是需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立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特别是在实践操作的过程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股权收益权信托的登记进行规定。这直接导致股权收益权信托的登记困难,因此股权收益权信托的当事人通常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将股权收益权信托转化为其它的信托形式。 具体来说,我国《信托法》的第10 条中关于信托登记的规定,虽然表明了信托登记的过程中应该坚持公示的原则,但是由于与信托登记相配套的制度不够完善,加上关于并没有相关的操作对登记行为进行整理。总之,我国现阶段股权收益权信托登记制度仍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特别是在信托登记机关、信托登记程序、信托公示等多个方面应该加大立法力度,实现股权收益权信托登记公示制度的完善。为了能够实现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要求,则委托人与受托人发生转让关系时需要将其进行公示,表明股权收益权的转让正式生效。同时,还需要表明所转让的股权收益权的转让是独立于受托人固有财产之外的。除此之外,假如不对信托制度进行公示,很有可能出现第三人利益受到侵害的问题。总之,在发生股权收益权转移行为的过程中,需要将其信托关系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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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信托制度凭借其自身灵活多样的优势,在与公司法进行全面融合之后,创造出了巨大的潜能。在公司制度与信托制度这两项制度相结合之后,股权收益权信托这种全新的信托形式便顺应潮流的产生了。它是一种特殊信托,既可以重新对股东权利进行合理分配,又可以将股东控制权从其股东权利中完全分离出来。由于股权收益权信托体现出来的特殊魅力,使得它在学术界以及现实中都受到广泛地关注。 股权受益权信托具有很多方面的功能与作用,如作为稳定的融资来源、为资产管理工作提供有利条件、促使融资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提供融资担保等等,适用范围非常广。但从立法角度而言,由于未针对具体的信托运作出台相应的保障机制,导致该项信托形式存在推行难问题。 为了在全国范围内顺利推行股权受益权信托这一新型的信托模式,就需要从制度及立法层面给予高度的关注,通过健全相应的制度,规范股权收益权信托的登记公示、信息披露、税收、监管。 由于受到知识结构与能力水平等因素的限制,笔者在研究股权收益权信托时还缺乏一些广度与深度,对于相关知识的掌握稍显不足,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还需要日后进一步提升,因此希望得到各位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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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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