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资本制度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
时间:2016-07-25 来源:www.inibin.com
一、问题的提出
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独特设计,使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公司无法规避和消除的商业风险被转嫁,公司债权人往往是被转嫁的对象。基于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均衡的思想,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合法利益,《公司法》构建了以实缴登记制为基础的一系列制度。事实上,无论是 199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严格法定资本制度还是 2005 年《公司法》较为宽松的资本制度,都强调政府监管,侧重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以牺牲效率的方式维护交易安全。但实践表明,上述方式并未能达到预期目标。以设立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出资期限、出资货币最低比例以及强制验资等制度为代表的法定资本制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结果难尽人意,实践中发生债权人合法债权无处追索的情形比比皆是,而且对公司自主经营造成了很大的束缚。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股东自治理念的深入,公司资本制度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制极大地促进了行商自由,使社会出现一股前所未有兴办公司的浪潮,对便利投资、繁荣市场起到了前所未有的积极推动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广泛的担忧,即行商自由与交易安全都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价值追求,而两者又呈现出此消彼长的关系,当制度设计向一方倾斜时,往往会让另一方面临困境。
良好的公司资本制度不仅应确保公司人格独立和公司财产独立,而且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的风险和收益,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公司发展壮大的目标。公司资本制度的改变不仅影响着股东的投资选择,而且也关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公司债权人合法利益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不仅涉及到投资信心和债权市场的稳定,而且关系到资本市场的充盈程度,甚至会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地有序进行。任何情形下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手段追求股东和公司短期利益的举措,都是饮鸩止渴、杀鸡取卵的投机行为。反之,重视和加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最终会实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共赢的局面。 实缴登记制被取消使基于其构建的债权人保护制度被废除,却未同时构建认缴资本制度下的债权人保护体系,“有废却无立”。而且更多地赋予了股东自治权,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平衡体系向股东倾斜,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面临新挑战。为使行商自由与交易安全再平衡在合理范围之内,更应加大对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力度。在认缴资本制度确立初期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如何科学合理地设计和完善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如何更好地维护交易安全并对公司债权人利益进行必要的有效保护,成为认缴资本制度确立后面临的紧迫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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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缴资本制度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概述
(一)认缴资本制度的确立
申请设立公司时,出资人仅需对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对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消申请设立时必须实缴资本的规定,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缴纳期限等事项由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最低数额、首次出资额、最低货币出资比例、注册资本实收额等不再作为强制要求,也不再要求提交已实缴资本的验资情况,这种公司设立方式被称为认缴资本制。允许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仅认缴而不必实际出资,有别于实缴登记制。 需要明确的是,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不当然地适用所有的公司类型和所有的经营行业和范围。《公司法》第 26 条第二款、第 80 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4 年 2 月 18 日国务院出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附件进一步明确,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 27 种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①除此之外,部分区域对外商投资企业也有特别规定。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其区域内外资公司的设立就采取了不同于内资公司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需要提交首次出资的验资证明。”②因此,本文主要以国内允许实行认缴制的公司为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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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新审视
债产生于契约、违法行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任何产生债的行为或者事实,所有拥有债之请求权的主体均为债权人。从债的性质而言,公司债权人与一般债权人无异。公司债权人即指对公司享有债权,公司对其负有债务的债权人,即以公司作为债务人所形成的债的关系中有权请求公司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主体。 依发生依据的不同,公司债权人可以分为合同(意定)债权人和法定债权人。前者是公司的主要债权人,主要包括为公司直接提供长期货币资金的组织或个人的货款债权人、商事交易过程中允许或默许延期付款从而为公司提供短息融资的组织或个人的商业债权人以及为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而享有求偿权的担保债权人。因拖欠国家税收或拖欠职工工资、社保缴费等产生的债权人属于法定债权人范畴。对于国家税收债权人和职工债权人,《破产企业法》已经明确其拥有法定优先受偿权,故不再纳入本文的讨论之列。本文主要讨论来自合同之债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制度问题。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独特设计,使公司以其独立财产、股东仅以其出资责任为限对外承担责任。该制度迎合了股东规避无限风险的心理需求,降低了股东的投资风险,无法消除、化解和规避的投资风险被股东转嫁,并且转嫁的对象恰好是公司的债权人。在当下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债权人往往无法直接参与公司的管理,成为风险的最终承担者。基于公司法利益均衡的思想,公司债权人也是唯一获得各国公司法保护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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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缴资本制度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11
(一)公司设立阶段债权人保护制度缺失 .... 11
1.债权人知情权保障不足 ......... 11
2.公司财产独立面临挑战 ......... 12
(二)公司运营阶段债权人保护制度有名无实 .......... 13
1.刑罚保护手段“除刑化” ..... 13
2.勤勉义务规定原则化 ...... 13
3.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缺乏适用空间 .......... 14
(三)公司退出阶段公司非破产清算难以执行 .......... 16
1.债权人难以参与公司非破产清算过程 ...... 16
2.债权人不能准确获悉公司解散时间 .......... 17
3.强制解散过多 .... 17
四、新形势下完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建议 ......... 19
(一)建立健全信用机制 .... 19
1.建立全面统一的企业信用体系 .... 19
2.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监管 ......... 20
3.加强失信企业惩罚力度 ......... 20
(二)强化公司管理 ..... 21
(三)规范公司清算 ..... 26
(四) 加强债权人自我保护 ......... 28
四、新形势下完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建议
上述分析表明,认缴资本制度确立后价值追求由交易安全向行商自由倾斜,债权人相对股东处于更加弱势、从属的地位,公司财产独立、债权人知情权以及债权人的权利救济机制等面临新问题,容易诱发商业交易过程中的欺诈,加强新形势下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在比较分析借鉴国外先进制度的基础上,立足于本土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政治文化等因素,文章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信用机制
现代社会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健全的信用法律制度是现代经济社会体系的基石。①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对市场经济信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际上关乎信用机制的重构。②在认缴资本制度下,假如商事主体无法真实及时地获取交易相对人必要的信息,交易双方自身不重视信用效益,违约失信行为横行,很难想象公司债权人利益能够得到保障,整个社会经济秩序也会陷入无序混乱的状态。因此,信用机制的有无和是否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信用经济时代的成败,加强企业的信用意识,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实际的信用机制是最重要最基本的问题。 信用本质上是交易双方对信息的对称掌握,信息公示公开是前提。新《公司法》充分注意到了企业信息公示的必要性,规定公司应公示公开信息的范围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国务院及时出台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公开公示信息的范围。但是,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全面统一的信用体系,现有体系仍有待完善。具体说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商事主体的登记机关,具有获取商事主体登记信息的最佳平台,银行等监管机构基于自身优势可以有效了解企业的资产状态和征信信息,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企业纳税监管及时了解企业的运营状况和纳税情况,司法机关通过日常业务能及时获悉企业可能存在的法律纠纷。因此,打造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中心,银行、税务机关、司法机关协同合作,工商登记信息、税务信息、银行征信信息、司法信息等无缝链接的信用数据库,构建全面统一的企业信用平台,并及时接收、反馈、更新上述信息。该数据库向公众开放供利害关系人及时了解查询相关信息,让企业的信息状况曝光在阳光之下。潜在交易者和债权人能方便及时地判断公司的守信程度和偿付能力,以便及时做出理性地选择。通过建立该平台,真正做到让守信企业一路畅通,失信企业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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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不仅能有效提升市场竞争力,而且是保证市场经济繁荣有序的必要条件。作为公司核心制度之一的资本制度,担负着繁荣市场和保障交易安全的双重使命,向任何一方倾斜都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认缴资本制度确立减少了资金闲置、鼓励市场繁荣和促进行商自由,具有时代的进步性和必然性,于此同时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产生的不利影响亦不容忽视。公司债权人利益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不仅关系到投资信心和债权市场的稳定,而且关系到资本市场的充盈程度,甚至会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地有序进行。因此,关注债权人利益保护并提供相应的保护制度很有必要。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确保公司法人格独立和公司财产独立的前提下,建立健全社会信用机制,在公司设立、运营和退出各个阶段对公司债权人提供合理的保护,平衡公司股东与债权人风险和收益,不仅能达到公司发展壮大、繁荣经济的目标,而且会最终实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共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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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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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析我国债权人代位权2017-05-06
-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2017-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