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与信息共享之利益平衡
时间:2016-07-05 来源:www.inibin.com
引 言
一、问题的提出
著作权的英文翻译是“Copyright”,即复制的权利。著作权自产生以来,权利内容就如同其字面所示:“指对某一特定作品加以复制以及未经许可禁止他人复制的权利”1。可见,复制是著作权的核心权能。著作权制度适应传播技术的变革而调整,是因为作品复制传播技术的每一次进步都会拓展作品的传播渠道,加快作品的传播速度,扩大作品的传播范围,进而给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带来更大的利益,而著作权法又不可能依照某个特定的可以量化的标准来分配双方动态的利益。因此,为了防止双方的利益冲突以及可能引发的利益纠纷,著作权法必须适时作出调整。 今天,随着数字传播技术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兴起和发展,著作权在网络这一新的环境中遭遇了新的挑战。就复制技术而言,互联网时代的复制十分快速和便捷,已经不能再称为一项技术,而是每个网络参与者的基本能力。就作品的使用方式而言,一方面,“数字技术的出现和发展完全颠覆了传统复制技术条件下传播的单向性”2,社会公众不再只是被动地接受由掌握传播技术的出版商复制的作品,而是充当了作品使用者和传播者的双重角色;另一方面,在一些情况下,社会公众本可以零成本地阅读或使用互联网中的海量信息,但其中一些使用行为超出了传统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这时社会公众的信息共享自由又受到限制。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在网络环境中表现得更加明显。因此,为了缓和这种冲突,必须准确把握网络环境中作品传播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理顺各种法律关系,协调、整合各种解决途径,重新调整和更新著作权法律制度,以实现著作权和信息共享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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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题的意义
互联网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信息传播手段之一,研究和实现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与信息共享之间的利益平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理论上,实现著作权和信息共享的平衡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和鼓励作品传播的宗旨,有利于实现社会的文化发展,同时实现著作权制度的整体完善,从而构建高效运行、协调发展的知识创造机制、使用机制和传播机制。 实践中,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与信息共享的平衡制度的完善,有利于现实纠纷的解决。同时,实现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与信息共享的平衡,有助于实现信息资源的高效利用,维护网络环境中信息分享的良好秩序,促进社会文化的繁荣发展。 本文从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信息共享的相关概念和基础理论入手,分析论证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与信息共享利益平衡的合理性,探析我国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与信息共享失衡的表现及成因,在梳理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对构建和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建议。主要运用了以下三种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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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与信息共享之理论界定
一、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的含义及新特点
“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强调的是在“网络”这一特殊环境下的著作权。有的学者将其称为“网络著作权”或“网络作者著作权”。认为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也有观点指出,网络著作权就是“因网络而产生的,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其文学、科学、艺术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实际上,前者指向的是在线下已经享有著作权,被数字化后在网络环境中也应当受著作权保护的这一类作品;后者指向的是直接借助网络而产生的应当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我们可以将前一种类型的作品称为“原生网络作品”,后一种类型的作品称为“新生网络作品”,两类作品都属于本文研究的“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的客体。因此,本文所探讨的网络环境中著作权是指作者在网络环境中对上述两类作品应当享有的有关财产和人身方面的权利。 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的新特点是与传统著作权相比较而言的,两者产生差异的根源在于作品载体形式的不同。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兴起、发展,作品的载体不再限于传统的诸如报纸杂志等有形物质,传统作品经过数字化后,以互联网为媒介进行传播,以无形的虚拟物质作为载体;另外,一些作品则可能直接通过网络进行创作和发表,作品的载体成为了硬盘、软盘等数字化形式。新的载体的出现,使得著作权原有的许多特征被边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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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共享的含义及意义
信息共享,在管理学上有不同的表述:信息共享指“不同终端通过网络共同管理、分享服务器的数据信息”。信息共享指“不同层次、不同部门信息系统间,信息和信息产品的交流与共用,就是把信息这一种在互联网时代中重要性越趋明显的资源与其他人共同分享,以便更加合理地达到资源配置,节约社会成本,创造更多财富的目的”。可以说,凡是通过对特定的信息进行分享,提高资源利用率的行为,都可以称之为信息共享。从以上定义中,我们可以得出信息共享的两个核心要素:共同享用,提高效率。 在本文语境中,信息共享指向的是一种权利,一种可以为信息共享行为的法律依据,一种在网络环境中与著作权相对应的信息自由分享权利。具体是指,社会公众享有的利用数字、网络技术,在互联网中发布、获取、加工、传播信息等的权利。这项权利来源于宪法赋予公民的信息自由权利,即公民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获取相关信息,并对合法取得的信息进行修改、传播、保存、使用的权利。基于作品这一特殊信息资源所具有的私人性和社会性,信息共享的充分实现不仅对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双方都是有利的,对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也是有益的。 对著作权人而言,只有作品被媒体传播,被他人使用,其著作权才会得到有效实现。作者创作作品一方面是为了记录和表达自己的思想,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通过作品获得一定的物质回报,实现作品的财产价值。但“作品的价值体现于作品的社会认可度与接受度等方面”3,如果得不到社会的认可,作品的价值将无从谈起。而要检验社会的认可度,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要让社会公众接近作品,信息共享就是实现这一前提的重要途径,通过信息共享,公众可以对作品作出反应,这些反应或激发作者更高的创作热情,或刺激作者寻找新的灵感,创作新的更有价值的作品,实现著作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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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外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与信息共享之相关立法梳理 .......... 14
一、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 ...... 14
二、国外典型的相关规定 ...... 15
(一)美国的《数字千禧版权法》 .... 15
(二)日本的《版权与邻接权管理事务法》 .... 16
(三)小结 ........ 17
三、我国的相关规定 .......... 17
第四章 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与信息共享失衡之分析 .......... 18
一、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与信息共享失衡之表现 .... 18
(一)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保护力度不足 ........ 18
(二)网络环境中信息共享自由膨胀 .......... 19
(三)传统著作权制度滞后 .......... 20
二、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与信息共享失衡之原因 .... 20
第五章 我国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与信息共享之制度重构 ...... 23
一、加强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 ...... 23
(一)赋予新类型作品著作权 ........ 23
(二)明确网络作品侵权中的责任划分 ........ 24
二、合理限制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 ...... 26
第五章 我国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与信息共享之制度重构
如前所述,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与信息共享失衡,主要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导致的。因此,在进行著作权制度修改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确立网络环境中协调著作权与信息共享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实际,著作权法制度应当在保护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促进信息共享;其次,必须充分考虑网络环境中作品使用行为和信息共享行为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设计;再次,要注意与相关国际条约精神的衔接,以及与其他国家的制度交流。 由于著作权和信息共享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因此,本章将从著作权的保护和限制两个方面来提出网络环境中著作权制度的构想。
一、加强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
如上文所述,网络技术已经渗透到作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中,作者的权利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和威胁,进而影响到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因此,加强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的保护是当务之急。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明确界定作品的范围,对更好地实现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理论上讲,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应当具有内容上的独创性和形式上的物质载体。随着复制技术的发展,作品的载体不断发生变化,从原来的石板、木头、纸张等有形载体,发展到今天由虚拟数字构成的无形载体。信息时代,很多作品只有数字化的形式,没有有形的物质载体,但其同样承载了作者的思想,是社会知识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著作权法促进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这些作品也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在著作权法的具体内容修改时,结合网络技术发展的社会背景,应当弱化作品的物质载体形式,扩大著作权保护范围,将那些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但没有有形载体的作品纳入到著作权保护体系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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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数字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将人类带入了信息时代,信息资源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在国家层面,信息化程度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在社会生活层面,信息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要素,同时人们对信息的诉求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网络,因其拥有海量信息资源,成为现代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之一,极大地满足了人们对信息资源的需求。在网络环境中,人们获取、使用、传播信息几乎不再受到时间、地域和技术的限制,信息资源在这里实现了快速、充分的共享。但同时,网络技术也给传统著作权带来很大的冲击。著作权的专有性、地域性、保护期限性等特点,受到互联网信息共享性、交流全球性以及传播高速性等特点的挑战,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侵权案件频频出现,传统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在面对这些问题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有必要对现行著作权的相关制度作出适当调整,以应对和解决网络环境中著作权遭遇的一系列挑战。 网络环境中著作权遭遇的困境其实是两种利益,即著作权利益和信息共享利益的冲突。在互联网这一海量信息汇聚的领域,一方面,作者基于著作权,希望通过作品在网络中的传播,实现自己的著作权利益,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则基于信息自由权,希望最大限度地分享网络中的信息。事实上,著作权与信息共享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如果单纯扩大作者的著作权范围,势必会影响社会公众的信息共享程度,而单方面扩大社会公众的信息共享范围,也一定会对作者的著作权形成影响。因此缓和二者冲突的最好办法,就是要找到一个利益平衡点。在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合理分配信息资源,实现著作权与信息共享的平衡,是法的价值以及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的必然要求,同时著作权和信息共享共同的目标追求也为这种平衡的实现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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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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