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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信用卡法律关系的若干问题

时间:2016-05-19 来源:www.inibin.com作者:lgg
导  言 
 
一、问题的提出
信用卡自 20 世纪 50 年代在美国诞生以来,它以方便、快捷、安全等特点, 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我国大陆地区信用卡产业起步于 19 世纪 70 年代末,在这个被喻为全球最有发展潜能的国家里,它正已爆炸式的速度向前发展。 然而,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迅速膨胀,信用卡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一方面 是因为我国信用卡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的滞后、漏洞,无法满足现有信用卡业务的发展速度;另一方面在信用卡交易过程中,除了信用卡伪冒等交易风险仍居高不下、格式条款的公平性发生质疑外,抗辩切断条件的设计也出现了局限性。面对这些问题,作为法律学者有必要对其进行论述,阐述自己的观点,提供一些理论依据,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信用卡产业长期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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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一)全额罚息格式条款研究价值及意义
目前,国际惯例对于信用卡计息的方法有“全额计息”和“部分计息”。中央电视台曾报道过某持卡人在少还款 1 元钱后,采用二种不同的计息方法,得到的结果居然相差 6800 倍,这着实让持卡人深感不公平。虽然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在用卡前曾签订过《信用卡领用协议》,发卡机构也明确写明持卡人在对账单所载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全部欠款的,当期对账单所载消费及通过贷记账户的圈存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否则,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发卡机构自银行记账日起,根据持卡人实际欠款天数,按每日累积欠款余额乘以日利率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笔者认为发卡机构在不区分持卡人是否具有恶意占有,而一概采用“全额计息”的方法,显失公平。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有一定的影响,同时也侵害了持卡人的公平交易权。 
 
(二)信用卡冒用案件中特约商户赔偿责任研究价值及意义
近年来,信用卡冒用的案件得到广大媒体、社会团体的关注,大量的数据显示,信用卡冒用案件是目前信用卡交易纠纷中所占比重最大的。当发生信用卡冒用案件时,绝大多数持卡人都诉请法院判决特约商户承担赔偿责任为诉讼请求。这让我国法院的审判工作陷入了困境。究其原因是当持卡人刷卡消费时,特约商户应履行核对信用卡背面签名是否与签购单上签名一致等义务,而该义务的产生是基于特约商户与发卡机构签订的合同。当发生信用卡冒用案件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持卡人不能以特约商户违反审慎义务而要求特约商户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的违法性,然而由于我国目前对于信用卡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法院在审判该类案件时得不到支持,故对于信用卡冒用交易案件的发生,出现了既不能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追究特约商户的责任,也没有法律法规作为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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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信用卡概述 
 
第一节  信用卡的含义及功能
信用卡是发卡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持卡人可在其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并可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和境外(含港澳台)使用的信用支付工具。它具有消费支付、提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由于信用卡具有方便、快捷、安全等优势,目前当今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将其作为支付手段和结算工具。持卡人除了可以在发卡机构指定的特约商户进行刷卡消费外,也可以在网上进行支付结算。在外形上,信用卡是用一种特殊的塑料材质制作而成的,卡片正面印有发卡机构标识、发卡机构名称、卡号、持卡人姓名、有效期等信息,卡片背面有记录持卡人信息的磁条、签名栏以及使用规则等相关信息。 信用卡可分为广义上和狭义上的信用卡。狭义上的信用卡是指具有透支功能的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两种。准贷记卡比贷记卡较早面世,它要求持卡人必须向发卡机构交存一定金额的准备金,而其后的贷记卡则可以根据发卡机构的授信额度,持卡人在该额度内先行消费,只要在最后还款日前还款,可以享受 50 天的免息优惠。广义上的信用卡则除了前述两种狭义上的信用卡外,还包括借记卡(储蓄卡)。通常来说,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点功能:(一)支付结算。持卡人持发卡机构授信的信用卡前往特约商户进行消费或者服务时,无须以现金支付,只须在签购单上签名即可。这样的消费模式与传统现金结算相比,更加便捷、安全。(二)透支功能。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的信用、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评估,授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在该额度内刷卡消费,只要在合理的期限内还款即可免息。这是信用卡最本质也是最根本的特征。(三)汇率兑换功能。目前,市场上的信用卡均为双币种信用卡,该种信用卡即可在国内使用也可在国外使用。在国外使用时,持卡人不需要兑换外国货币,同国内刷卡消费一样直接在特约商户刷卡,由国际信用卡组织结算即可。(四)信用记录功能。目前信用记录已被越来越多的持卡人所重视,它代表着持卡人的个人信用等级,同时也是大多数公司聘用员工或者借款人向商业机构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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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用卡业务流程概述
每个发卡机构均有自己的信用卡系统,可能会出现不同的行为模式,交易流程会有所差别,但大致上包括以下几个流程:申请信用卡、持卡签帐消费、发卡机构付款、发卡机构向持卡人寄送对账单、持卡人缴款.  申请人首先向发卡机构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填写《信用卡申请表》,该表 要求申请人必填的有姓名、工作单位、收入、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发卡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以及相关的证件后,书面审核申请人的个人信用状况、资信情况,有些发卡机构还会打申请人的办公电话进行电话核实。在经过这些严格的征信审核后,发卡机构会根据申请人的职业、年龄、收入、信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来评定是否核发信用卡,在核发信用卡的基础上,来决定给予申请人多少信用额度,也就是俗称的贷款金额。有关签订特约商户的问题,目前国际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 VISA 和 MASTER CARD 国际组织,他们的收单业务和发卡业务是各自独立的,他们的会员可以申请发卡业务或者收单业务二者兼可,但是签订特约商户的只能有收单业务的机构负责,即收单银行。收单银行在与特约商户签订协议后,还须为其安装 POS 机(刷卡机)以及进行各类操作培训,使特约商户能够为持卡人提供签单消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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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信用卡交易中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 ...... 18 
第一节  全额罚息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困惑 ..... 18 
一、存在的问题 .... 19 
二、全额罚息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困惑 .... 20 
三、境外现状 ........ 23 
第二节  信用卡冒用案件中特约商户赔偿责任认定的困惑 ..... 24 
一、存在的问题 .... 24 
二、一般侵权责任认定的困惑 .... 26 
三、解决措施 ........ 30 
第三节  抗辩权切断条款 ..... 33 
一、抗辩权切断条款的合理性 .... 33 
二、抗辩权切断条款的瑕疵 ........ 34 
第四章   完善我国信用卡法律体系的若干建议 .......... 36 
第一节  完善我国信用卡法律体系的必要性 ..... 36 
第二节  完善信用卡配套法律法规 ..... 37 
第三节  加强对信用卡消费者的保护权益 ......... 38 
 
第四章  完善我国信用卡法律体系的若干建议
 
我国大陆地区信用卡产业起步于 19 世纪 70 年代末,在这个被喻为全球最有发展潜力的国家里,它正在以大踏步的步伐前进。虽然目前我们取得的成绩是令人欣慰的,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尤其是与美国相比,我们的信用卡发展还仅仅处在启动阶段,还有很多地方落后与其他发达国家,产生这些差距的原因不仅仅是来自于传统观念和市场经济体制,还包括信用卡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的影响。  
 
第一节  完善我国信用卡法律体系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的信用卡产生正以朝气蓬勃的气势快速发展,但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仍然很大,这差距主要来自于经济体制、消费观念等。信用卡产业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经济组成部分,它的发展势必要依赖于我国信用卡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规制,因此,逐步的健全和完善我国的信用卡法律体系就有其必要性。 第一,我国的经济状况目前正处于需求导向型,刺激消费、扩大需求就成为了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方针和基本目标。当信用卡成为了我国社会经济的主流支柱后,市场的规模就会迅速扩大,整个社会的经济也会呈现快速增长,我国的内需也会成倍扩大。然而,健康发展的信用卡产生需要建立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之上的,只有将法律体系牢牢的构建起来,并借鉴一些国外的先进经验,才能更好的发展我国的信用卡市场。 第二,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飞跃发展,电子金融无纸化的时代已经来临,它正逐步逐步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习惯和消费习惯,并且潜移默化的让人们在不知不觉中适应了这样的变化,因此这种支付方式的变革导致目前的法律已经不能用来满足社会的多样性,势必要求法律以其自身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并以调整我国经融秩序为目的,制定和完善能够符合市场需求的信用卡法律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我国信用卡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实现对信用卡产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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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中国人民银行在 90 年代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仍然是目前各大发卡机构参照执行的有力依据。作为一部具有影响力的部门规章,它并没有明确信用卡风险责任的分担问题,而是将此问题任由发卡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三者间自行协商解决。发卡机构凭借其垄断优势地位,在与持卡人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协议》以及特约商户签订的《信用卡受理协议》中采用格式条款的方式将风险责任转嫁给他们,使得他们处在明显不利于自己的地位,即便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了也没有权利可以救济,这显然有失公平、正义。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将信用卡冒用案件的风险责任纳入到该《办法》中,通过制定相应的条款来分配和调整各自的风险,以达到公平合理的目的。具体而言,当发生信用卡冒用案件时,如果持卡人没有及时挂失的,风险责任由持卡人自己承担;持卡人及时挂失信用卡的,挂失前的风险责任由持卡人承担,挂失后的风险责任由发卡机构承担;特约商户在没有仔细核对持卡人签名的或者与非法持卡人合谋诈骗信用卡的,持 卡人有权利要求特约商户承担风险责任。当然,不能因为发卡机构处于优势地位就让其承担过多的风险责任,存在以下几种免责情况:持卡人利用或与特约商户串通,进行虚假交易的行为;发生信用卡冒用案件后,持卡人拒绝向公安机关报警或者协助调查;发卡机构能够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注意义务;持卡人得知自己的信用卡遗失后,怠于向发卡机构通知有关事实,或者没有在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处签名而导致信用卡被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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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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