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时间:2016-05-03 来源:www.inibin.com
引 言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一)选题背景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技术对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起着极大的促进作用。专利技术研发需要巨大的投入,其一般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产品化后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正由于专利技术的高获利性,诱使大量专利侵权行为的发生。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专利侵权案件逐年递增。因此,专利权的保护刻不容缓。但是我国现行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存在赔偿额低等问题,对专利权保护力度显得十分不足,越来越无法满足受害人及整个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为了有效打击侵犯专利权行为,国家将专利法修改列入其工作计划中,并强调修改的专利法需体现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这一特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要求进行了一系列关于专利法修改的准备工作,于2012 年 8 月 9 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对专利法第 65 条做出了修改,增设一条关于“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的条款。自此社会各界对专利侵权领域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国家知识产局在总结各方面的意见后,对专利法修改草案作了修改完善,于 2015 年 4 月 1 日公布了新的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增设“惩罚性赔偿”的条款依然被列入在其中。可见,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到我国专利侵权制度已势在必行。在专利侵权领域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具有实践意义也具有理论意义。首先,在专利权保护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惩罚性赔偿可以有效地解决我国当前专利侵权案件中赔偿额过低的问题,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提高对被侵权人的赔偿额,使其受到侵害权利得到更好的救济,同时较高的赔偿金,可以更有效地打击专利侵权行为,抑制专利侵权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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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从英美法系国家在民事领域运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起,该制度就引起了广泛关注,学者们对其应否能在民事领域适用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尽管如此,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民事领域生根发芽且影响范围不断扩大。从地域上,英美法系国家逐步扩展到大陆法系国家;从案件类型来看,适用范围也逐步深入细化,有多数国家在专利侵权领域设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如美国、日本、韩国等。 美国的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设立较早且较为完善的,该国的成熟经验可以为我国提供有效借鉴。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美国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学者们为其提供的理论支撑。如美国学者围绕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观要件的讨论为该制度适用条件的完善提供了可贵的参考意见。美国学者肯尼斯·S.亚伯拉罕、阿尔伯特·C.泰特在其《侵权法重述——纲要》一文中指出,对侵权人是否适用“三倍赔偿”即惩罚性赔偿,取决于侵权人的恶劣行为,及恶劣程度。①琼·E.怀特在其文章《恣意专利侵权和增高赔偿:历史分析》对认定恣意侵犯专利权这一主观状态时考虑的因素进行总结,得出在具体的认定上,有一个时间点很重要,即被告得知专利的存在。① 如金福海在其专著《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②中,重点阐述了在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存在价值、该制度的在构建上存在的主要障碍以及如何设计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等问题,该学者的见解比较全面深入且独到。例如,在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条件上主张要满足两个要件,包括违法行为和主观过错;另外还提出了在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应当坚持以下两个原则:一是过罚相当原则、二是有效遏制原则以上观点不仅对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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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第一节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性质与功能
一项制度的性质与功能关系到该制度的建立是否合理以及如何设立的问题,因此,研究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一命题,首先要对该制度的性质及功能进行讨论,以此为这一命题研究奠定一个基点。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问题,是这一制度存在和发展的立足点。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上位概念,因此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可以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类推出来。自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民事领域伊始,关于该制度属于什么性质的争论就从未停止过。反对者们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出发,想证明这一制度的不合理性从而阻止其在民事领域的建立与适用;而赞同者们亦从此角度出发论证这一制度的合理性。总结学界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持有该类观点的学者们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当属于公法责任性质的制度,不应当将惩罚性赔偿适用于民事领域。惩罚性赔偿既然使用了“惩罚性”这一修饰词,其根本目的是惩罚和威慑不法行为。然而传统民事领域中,遵循“填平”的原则下,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可见,惩罚性赔偿不符合传统民事责任的理念,而是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中的罚款、罚金一样,具有公法责任性质。①如果将惩罚性赔偿适用于民事领域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和理念上的冲突,将混淆公法和私法的界限,既违背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公共政策,因此在私法领域不能承认和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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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体现其价值追求,反映其特有的法治效用,是构建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导向,也是检验该制度设计是否合理有效的重要标准。 对于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目前学者有多种观点。有部分学者认为该制度具有单一的功能。如美国学者 Johnf.vargo 在其著作中强调,“三倍”赔偿(即惩罚性赔偿)是为了使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完全的补偿,所以它只具有补偿功能。②大多数学者认为这一制度具有多元功能。其中有主张它具有三个功能,如赔偿功能、制裁功能和遏制功能。③也有认为其具有四个功能的,包括填补损害功能、吓阻功能、报复和惩罚功能以及私人执行法律功能。④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其具有五个功能,分别是惩罚功能、一般阻遏功能、特殊阻遏功能、补偿心灵痛苦功能和节约诉讼成本功能。①更有学者认为该制度具有六种功能:一是惩罚被告功能,二是遏制他人从事类似侵权行为的功能,三是禁止私人间相互报复以保障社会安宁的功能,四是激励私人主张诉讼,五是补偿受害人依照法律无法弥补的损害的功能,六是支付原告诉讼和律师费的功能。②笔者通过分析总结学者们的观点认为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主要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功能:补偿、惩罚、遏制和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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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构建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基本思路与原则 .... 26
第一节 构建该制度的基本思路 ...... 26
一、正确定位与补偿性赔偿的关系 .......... 26
二、协调融合其他制度相关的措施 .......... 26
三、努力克服该制度潜在消极影响 .......... 27
第二节 构建该制度的基本原则 ...... 28
一、审慎适用原则 ...... 28
二、过罚相当原则 ...... 29
三、有效遏制原则 ...... 29
第四章 构建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体建议 ........ 31
第一节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 31
一、主观条件 ...... 31
二、客观条件 ...... 33
第二节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规则 .......... 34
一、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范围 .......... 35
二、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模式 .......... 35
三、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 38
四、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比例 .......... 39
五、计算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金的考虑因素 .......... 39
第四章 构建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体建议
本章主要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以及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等方面进行详细讨论,以期对未来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设计提出有建设性的具体意见。
第一节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如前文所述,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不仅具有补偿功能,还具有惩罚功能、遏制功能、激励功能,它是独立于补偿性赔偿的一种赔偿方式,它的目的在于补充和修正传统民事责任损害赔偿制度。可见,惩罚性赔偿在专利侵权范畴只是一种补充性的、特殊性的赔偿方式,这也决定了其适用范围不宜太广。因此,通过对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加以严格限制,来控制其适用范围,使其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的同时,避免被过度适用而产生反而不好的效果。笔者将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以及程序要件三个方面来讨论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主观条件是指不法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某些特殊领域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民事责任主要仍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纵观各个国家各个领域,在惩罚性赔偿时,普遍都是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对于侵权行为人的过错达到何种程度方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差异。如美国有些州不仅对故意侵权专利权的情形适用惩罚性赔偿,对重大过失侵犯专利权的情形也适用惩罚性赔偿。①本文认为,对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的专利侵权人不宜适用惩罚性赔偿,否则会导致惩罚性赔偿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过度适用,对专利技术的发展与进步造成消极影响。因此,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方可对侵害人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将“故意侵犯专利权”作为适用专利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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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文章通过在惩罚性赔偿基本理论的基础上讨论分析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和功能,并介绍域外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说明在专利侵权领域设立惩罚性赔偿责任不仅不与现有的补偿性赔偿责任相冲突,也不是特例独行的。在专利侵权领域设立惩罚性赔偿既存在现实必要性,也可从法理学、民法学、经济法学等角度获得理论支撑。 设计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既要在宏观层面掌控,也要落实到微观细节之处。宏观层面,指以怎样的基本思路和基本原则来指导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具体表现为:一是正确认识和处理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之间的关系、协调融合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与专利侵权方面行政及刑事制度、努力避免惩罚性赔偿制度潜在的消极影响等基本思路;二是遵循审慎适用、过罚相当、有效遏制等基本原则。微观层面,分成两条线路深入,一条是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另一条是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规则。适用条件又包括两个分支:一是主观条件,即适用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在满足了专利侵权人主观上是故意的条件;二是客观条件,也就是说在专利侵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还需满足存在损害事实且侵权情节严重的客观条件,以及客观程序条件,即侵权损害人提出惩罚性赔偿才能启动适用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规则需要从计算范围、计算模式、计算基数、计算比例、参考因素等方面细化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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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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