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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类别股份制的完善

时间:2016-04-26 来源:www.inibin.com作者:lgg
引言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类别股份制度,又被称为种类制度,是公司在股权结构中设置的不同股份,而不同股份的分类依据是种类、性质、权利义务关系和利益效果等的不同,这种不同集中表现在财产权和控制权内容方面的明显区别和差等。股份的分类制度实质就是股权内容的自治性分配。所谓类别股,就是类别权依附的载体,它可以分为优先股与普通股、已缴纳股与未缴纳股、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对于类别股份制度的适用,是否仅局限于股份有限公司,还是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达到一定条件的基础上也可以适用类别股份制度,在这个问题上,我国学者有不同的看法。研究类别股份法律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学术价值:第一,类别股份制度的研究有利于完善我国公司法的制度结构。从现实角度考虑也可以为我国公司的治理提供指导建议,从长远看还可以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为我国建立更加先进的制度扫除障碍。第二,类别股份制度的实施可以使股东平等原则得以体现。虽然类别股东可以依据其自身需要制定不同的内容,这似乎正是一种不平等的体现,但股东在因素相关的前提下是平等的,因此,如何使类别股份制度更加平等地维护各股东的利益是研究的目的之一。第三,通过对类别股份制度的研究可以与国际学者进行更多地交流,从而丰富本国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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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献综述
国外关于类别股份制度的研究比较完善,美国是最早出现类别股份制度的国家,随后,英国、日本、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也相继制定了类似制度。沈四宝(2006)指出,美国在 1950 年颁布《标准公司法》之后,每隔几个年份都会进行修订,在 2005 年的法律修订中,主要集中在种类股的设置上。[美]罗伯特·W·汉密尔顿(2008)指出,美国公司法赋予公司在种类股的设置上很大的自由度。若公司章程有授权,董事会就可以创设、发行一系列的种类股,且无需经过股东会同意。当市场和公司发展发生变化时,董事会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或者改变种类股的相关条款。[法]伊夫·居荣(2004)提出,法国法律肯定类别股可存在于一个公司内部,种类股的划分依据股东的权利来源,并且这种划分要以同股同权原则为前提。日本自 20 世纪 30 年代以来,在经历泡沫经济的复苏过程中,不断修改公司法,在 2005 年 6 月份通过最新公司法,其中有大部分都是有关类别股份制度的规定。[日]森田章(2012)认为,将股东对公司的地位单位化是为了便于多数人参与公司事务而采取的技术措施。我国目前对于类别股份制度的研究只是停留在制度表面,甚至还没有明确的立法对这类制度进行详细规定。对于类别股份制度,我国学者各有不同的意见。在类别股份的概念方面,葛伟军在《论类别股和类别权》(2012)一文中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分别对类别股和类别权进行了区分,认为类别股并非泛指不拘泥于分类标准的任何非同种的股份,在类别权的变动方面,他提出权利的变动并不必然使股东失去控制权。在类别股份制度的价值方面,任尔昕在《关于我国设置公司种类股的思考》(2010)中列举了国外各国有关类别股份制度的相关规定和立法实践,从价值角度分析了类别股份制度设立的意义:可充分实现公司融资功能,利于私法自治,利于股权平等。在关于类别股份制度瑕疵表决方面,冯旭峰在《瑕疵股东与虚假股东的区分》(2005)中分别从概念、地位、资格证明和责任承担方面对瑕疵股东和虚假股东作出区分介绍。对于类别股份制度中的股东表决权,有学者持肯定态度,有学者持否定态度。笔者认为,一项制度只要能发挥对公司或者股东实在的规范作用,那么这项制度还是有其存在的必要。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股东表决机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小股东无法行使表决权,大股东操纵董事会,股东表决机制形同虚设都是十分突出的弊端。因此,应该在承认股东表决权的前提下,切实改变以上现象,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修正,使类别股东表决机制可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股东权利保护方面,对股东的身份进行确定不仅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管理与运作,而且可以更好地保护股东的权利。类别股不仅存在于股份有限公司,也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只是我国尚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确立类别股份制度,在实践中,关于股东权利的保护也变得模糊不清。股东权利保护的对象既可以是大股东,更应当是中小股东,保护的范围既可以是公司事项的表决,也可以是中小股东的民主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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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别股份制概述
 
(一)类别股与类别权类别
股和类别权是不同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反映,股东通过设立公司追求各自不同的利益,由于存在着不同的利益方向,股东之间的冲突则不可避免。规定类别股和类别权的意义是可以确立一种规则,这种规则使股东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达成一种有效的合意:只有经过本类别股东的同意,各主体才能对类别权做出变动或者修改。关于类别股的概念,我国学者都对此给出了不同的定义。所谓类别股就是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中设置了两种以上的股份,这些股份根据各自不同的种类、不同的性质、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甚至不同的利益效果进行划分。有的学者认为,类别股份是有分类标准的股份。参照国外类别股份的分类标准可知,类别股份之间是存在着明显区别和差等的,这种差等体现在财产权和控制权方面,它可以是权利的有无、权利范围的大小、权利行使的先后等等。类别股份确定的过程是动态的,它由公司议案和法律规定所决定。类别股东就是类别股份的持有者。有的学者在界定类别股份时,将附着于股份之上的权利作为核心,认为若是权利相同则为同类股份,反之,则为不同类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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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别股的分类类别股的分类
换句话说就是股份的分类,根据所依据的标准不同,股份的类别则有所不同。常见的股份类型有:普通股与优先股、记名股与无记名股、有面额股与无面额股。在各类股份中,最基本且最常见的是普通股,它表示股东享有所在股份公司中所行使的基本权利,同时也负担相应的义务。与之相对的是优先股,与普通股不同的是,持有优先股的股东可以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的利润和剩余财产,同时,该股股东在公司事务表决等方面的权利也会受到一定限制。记名股与无记名股、有面额股与无面额股,顾名思义,均可概括为是否在股票票面上做一定标记,用以区分股东或票面面值的股份。从记名股和无记名股方面来说,记名股要求在票面和公司股东名册上都要记载持股股东,无记名股相较于记名股的安全性要弱一些。因此,对于持有无记名股股东的出资要求则比记名股东要更加严格。从有无面额股方面来说,无面额股淡化了票面价值,也使得股票的发行和转让更加灵活,这对于公司以后的股份分割是很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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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关于类别股份制的规定及存在的不足....21
(一)关于我国类别股份制的相关规定......21
(二)我国的类别股份制存在的不足....22
1.我国的类别股份制立法体现不明晰......23
2.类别股东参与表决机制不健全........25
3.类别股东股份回购请求受到限制,股东权利得不到保护......28
四、我国类别股份制的完善......29
(一)完善我国类别股份制的立法........29
1.确定立法模式,明确公司自主划分并发行类别股份的主体地位......29
2.坚定公司模式的划分立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并存于公司法........29
3.在《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可以推行有发行数额限制的优先股....30
(二)完善我国类别股份制的具体制度......31
1.完善类别股份制度中的股东分类表决机制......31
2.赋予类别股东退股权,扩大类别股东请求权范围......32
 
四、我国类别股份制的完善
 
(一)完善我国类别股份制的立法完善
我国类别股份制的立法就是指加强立法,完善我国《公司法》中有关类别股份制的规定,用法律条文确定类别股份制度。法律是对社会生活的调整规范的总和,通过法律的指导作用,对经济活动中存有的类别股份通过制度加以明确,制定出实践性的类别股份制度,可以使该制度得到合法的地位,更有利于促进制度的运用。由此,我国可以通过对《公司法》中有关类别股份制度的修改或者由国务院出台相关的详细规定,以我国《公司法》为蓝本,并且以美国与德国的类别股份制度为借鉴来完善我国的类别股份制度,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原则,关于立法模式的问题我国应当适用法定式立法模式。在法定式立法模式的前提下,应该加大法律的授权,在《公司法》中可以加入法律明确公司可以自主划分并发行类别股份的权力,只要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法律范围内,公司的自主权力就应该得到确认。对于类别的划分可以采用非穷尽列举式加不设限制的规定,说明只要满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要求,就可以由公司根据市场需求设置类别股份。由于我国对类别股份制度的引入还处于不够成熟时期,对于公司的过分开放可能会导致股东利益分配的不平等。因此,在公司具有自主设定并发行类别股份的权力的同时,需要结合德国法律关于类别股份设置的规定,公司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发行类别股份的过程中,还必须要发挥国务院监督许可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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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我国商法是在借鉴外国商事法律的基础上制定和发展起来的,怎样制定出符合中国特色的商法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我国法学学者一直思考的问题,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制度也是法律工作者追求的目标。我国商业发展正逐渐融入世界经济当中,然而,我国公司法在类别股份制度方面还没有明确规定是否设立类别股,即使公司发行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种类股也要经过国务院的审批。面对日新月异的国内市场和不断变化的国际市场竞争,我国的公司股份制度已经出现了滞后甚至供给不足的情况。因此,完善公司法律制度,制定与国情相适应的类别股份制度将会成为推动我国公司制度发展的一项新举措,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的重要阶梯,更有利于提升我国公司市场竞争力和国家的整体经济水平。本文意在指出类别股份的概念、分类及内容,明确类别股份制度的价值,在借鉴外国对于类别股份制度的基础上探析适合我国国情发展的股份制度。笔者希望能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制度建设有更深入了解,并且能对我国股份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有所帮助。公司股东是公司运行的一条动脉,因为股东的出资,才使得公司具有正常运转的前提资本。然而,庞大的股东数量造成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差距不断加大,甚至各自相互对立。大股东利用自身的权力操纵着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危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的繁荣或是衰败最直接地影响着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笔者试想,随着科技进步,手机上网已经在大众生活中普及,利用科技创新,设计实用的信息软件对于中小股东了解上市公司的信息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也为公司信息透明化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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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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