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员工持股法律制度研究
时间:2016-04-11 来源:www.inibin.com
一、 员工持股制度概说
传统企业理论研究,往往从资本视角切入,将资本视为企业最重要之要素。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企业理论的发展,劳动者要素愈受重视,员工持股制度应运而生,将人力要素和资本要素相结合,为企业管理、经济转型开辟了新的理论视角。
(一) 员工持股制度的概念
员工持股制度,我国通常习惯称为职工持股制度,而欧美一般称为员工持股计划(ESOP,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两者名称虽异,但其内容基本无太大差异。作为员工持股制度滥觞之美国,其员工持股协会(The ESOPAssociation)认为,所谓员工持股制度,乃是一种员工受益制度,让本公司员工将资本主要投资于本企业。换言之,此机制足使本公司员工成为其所服务公司的股票拥有者。此种定义,实将员工持股制度作为一项社会福利政策对待之。在美国,员工持股这一概念根据涵摄范围之不同,存在两种定义。广义的员工持股被等同于“员工所有权”,凡是公司员工不论通过何种途径获得或者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或者股票的情形,都是员工持股。狭义的员工持股制度范围要小得多,仅仅特指指美国的“员工持股计划”,不包含其他如股票之奖励或者优惠而获得公司股份的情形。狭义之员工持股制度与广义之员工持股制度相比,具有如下明显特征:首先,股份获得上之特殊性。员工获得公司股份并不需要员工自己出资购买公司股票,而是通过公司捐助的形式获得。其次,员工持股制度是极大的受到政府之鼓励的。实施员工持股之公司可以在税收或者金融等多方面获得国家的政策优惠,因此,对于企业主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再次,员工持股制度模式一般较为固定,多是采用信托模式对员工所持有的股份进行管理。具体而言,即持股员工不直接持有股份,不直接行使股权,而是将其权利委托第三方之信托公司行使。同时,信托公司也不必向员工保证提供固定的收益或福利,受托管之股权是否获益,必须参照公司之效益、员工之能力等诸多因素决定之。笔者认为,狭义上之员工持股制度,较为集中地揭示了员工持股之本质,因此,本文之所谓员工持股制度,系指狭义之员工持股制度。事实上,许多学者之著述中,亦将其称为标准的员工持股形式。我国学界对于员工持股制度之定义多受到该制度引入目的之影响。盖 20 世纪 80 年代初,资金匮乏几乎成为所有国有企业改制发展之最大障碍。为筹措资金,一些企业开始股份制试点时,将公司股份转让给自己单位之员工。例如 1984年北京天桥百货公司向公司职员发行的内部员工股等。1当时的员工持股制度本质具有极强的融资色彩,与美国的员工持股制度之初衷并无干涉。但随着企业制度改革的深入以及对员工持股制度的实践,国内企业和学者总结出员工持股制度除了融资功能以外,还具有清晰产权、规范企业操作、改进法人治理机构、构造利益驱动机制等诸多功能。故而国内学者总结认为,我国的员工持股制度更像是一种企业管理体系。2亦有学者认为,员工持股制度系产权组织形式。3窃以为,上述两学者的定义各有千秋。相同之处在于都从员工持股制度的功能角度定义。前者立足于企业的整体管理模式,并且突出利润分配之功能。后者集中关注员工持股制度对企业资产构成及分配之影响。这与美国视其为一项福利政策是截然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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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员工持股制度的特征
员工持股制度,不论中西方出于何种目的,定义有何不同,笔者认为,其至少有以下特征:
1. 投资主体的特定性
员工持股制度,之所以冠以“员工”二字,目的在于凸显其投资主体的限定性。持股人,即持股之员工,必须是实行员工持股制度的企业之内部员工,因此,员工与企业存在一个一一对应的关系。甲企业之员工无法成为乙企业之持股员工,反之亦然。换言之,并非任何投资者都能成为员工持股制度之持股人。因此,员工持股制度的受益主体也具有特定性。有人主张员工持股制度之受益人员具有广泛性,因为,基于公平之理念,以实现内部员工之共同富裕,法律对于参加员工持股制度的员工一般都做普遍性要求。笔者以为此观点不妥。因为,所谓受益人员的广泛性,是就受益之范围而言,仅揭示了企业全部之员工有可能成为员工持股制度的受益人。若比之面向全社会公开募股,其受益主体难谓广泛。事实上,员工也只能在符合某些条件成为持股人以后,才能从中受益。故笔者认为收益主体亦具有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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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域外员工持股制度发展概况与借鉴
(一) 域外员工持股制度发展概况
员工持股制度兴起于 20 世纪 50 年代之美国,后被世界上许多国家相继接受,尤以美国和日本的员工持股制度最具特色。经过近六十年的实践发展,域外之实践为我们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提炼域外实践之精华、吸取域外实践之教训,对于员工持股制度后发之我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美国现行的员工持股制度依据股份取得机制之不同可分为非杠杆型和杠杆型两类。前者是由员工自筹资金购买本公司股票,同时,公司亦每年按照参与员工持股制度的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无偿贡献一定数额的本公司股票,或者直接贡献一定的资金用于购买本公司股票。也就是说,非杠杆模式下之资金来源员工自筹资金和公司出资两部分。实践中极少企业采用此种类型。杠杆型的员工持股制度通过持股基金会向信贷机构进行融资,从二级市场购买本公司股票。股票购入后由基金会统一管理,并不直接转让给员工。因为基金会必须依靠其暂时管有之股票所获得的红利偿还贷款。偿还贷款的同时,股票也按照偿还贷款的比例部分的转入员工账户。一旦贷款全部还完,则意味着股票也全部的归持股员工所有。此种模式之鲜明特色在于其融资既非来于员工本人,亦非来自于企业资金,而是通过持股基金会这一中间机构向信贷机构贷款而来,故名之曰杠杆型模式。杠杆型员工持股制度不仅资金来源不同于非杠杆型模式,而且得到国家的扶持,可以享受诸如税收和银行利息等方面的优惠,因此美国企业多采纳此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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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域外员工持股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纵览美日等员工持股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的相关经验,我们可以发现,员工持股制度的有效运行和长期健康发展,离不开以下几方面因素的相互配合。纵观经济发达国家实施员工持股制度的社会环境,都离不开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该制度的大力支持。美国在这方面经历了几十年的不断完善,其所涉及的主要立法基本都集中在税法和财政法范畴之内,从《退休员工收入保障法》开始,历经其后的《税收减免法》、《税收改革法》,以及《改善员工持股制度条例》和《削减财政赤字法案》等等一系列立法中,都对实行员工持股制度的企业以及持股股东个人红利的课税给与了相当的税收优惠。同时,立法中也对员工股的表决权、员工股份的回购等做出了具体的可行性规定。可以说,美国员工持股制度发达的首要因素在于美国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措施设立各自的员工持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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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我国员工持股制度发展概况与存在的问题......18
(一) 我国员工持股发展的历史阶段....18
(二) 我国的员工持股类型.....19
(三) 我国员工持股制度存在的问题....22
四、 我国员工持股信托化模式的实践.......23
(一) 信托持股模式概述....23
(二) 我国员工持股实践中的信托需求.....24
(三) 我国员工持股信托实践......26
(四) 我国员工持股信托模式完善........32
四、 我国员工持股信托化模式的实践
(一) 信托持股模式概述
信托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诠释。1我国现行《信托法》第 2 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据此,揭示了我国信托四个方面的基本内涵:一是信托以信任为基础。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交付财产,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信任责任;二是信托以财产为前提。信托是以财产为前提的一种制度安排,无财产便无信托。信托关系中必须存在财产权的转移和分离;三是信托以受托人为核心。这是信托之核心。在信托制度中受托人是以“信托财产所有权人”的身份和名义履行受托职责的,信托的功能和目的完全依赖受托人的行为而得以实现;四是信托以委托人意愿为目的。创设信托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委托人的意愿,使受益人获取利益或实现其他目的。我国关于信托的法律定义,除了揭示了信托的基本法律内涵外,也解释了信托的基本法律构造要素。从信托的定义看,其法律构造可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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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我国的员工持股制度可谓是历史遗留问题,至今仍未能得到合理的解决,其在实践中遇到种种困境,诸如在员工直接持股模式下,员工持股较为分散,很难参与公司治理;股份转让相对随意,达不到绑定人才的目的;很多企业以平均分摊的办法要求所有员工投资入股,违背了投资自愿的原则,也无法达到吸引后续人才的目的。在员工持股会持股模式下,员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尴尬;员工持股会与持股员工的法律关系不清,为解决这一困境,实际上我国立法者也作出了诸多努力,比如引入了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第三方参与员工持股制度的管理,但仍然面临没有彻底划清持股员工与持股制度财产的权属关系;上市公司在员工持股制度中的法律地位规定仍不明确;资产管理公司在员工持股制度中的自由裁量权受限;员工持股比例的硬性规定欠缺妥当性等诸多问题。为此,笔者提出我国在未来的规范员工持股制度的法律中应采取持股员工自益信托的构造,即持股员工作为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转让给作为受托人的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了受益人的利益,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并将信托利益归属于同样作为受益人的持股员工所有。在立法层面上,员工持股制度的长期健康发展并不能仅仅依靠单行法调整,而是应当追求多部门法联动。员工持股制度作为一种具有社会福利色彩的制度,其健康有序的发展,离不开其他相关法律的大力支持,尤其是税法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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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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