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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保护

时间:2016-03-23 来源:www.inibin.com作者:lgg
1   引言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在物质生活需求基本能得到满足后,开始把注意力放在了精神生活上面,对精神文化上的要求是逐步提高。电视台之间的竞争也是越发激烈,想尽办法来提高自己的收视率。但由于我国电视行业发展时间不长,自身的底子薄,缺乏创新的能力,许多电视台就采取“拿来主义”。于是乎,有一个台的相亲节目火了,那么很快就会满屏幕都是郎情妾意;一个感情调解类节目火了,用不了多久满屏幕都是鸡飞蛋打好不热闹;一个选秀类节目火了,到处都有草根变明星的励志故事;一个歌曲比赛类节目火了,满屏幕激情 PK 火星四溅。最近湖南卫视火遍全国的《爸爸去哪了》,恐怕又会引起一阵真人秀节目潮流。 而那些红火的节目,有许多是从国外的电视台“拿来”的。有的是正规引进的,比如《中国好声音》就是通过付出大笔金钱买到《荷兰好声音》的节目版权而做出的节目;有的则是“不问自取”,比如湖南卫视的《超级女声》就遭到了英国电视节目制作公司Fremantle Media 的控诉,Fremantle Media 公司诉称《超级女声》是模仿了其公司的一档节目《流行偶像》,湖南卫视的模仿行为并没有得到 Fremantle Media 公司的授权与认可,属于侵权行为。面对这一类外国公司的控诉,出于对我国电视行业的保护,有关部门对于节目模板的模仿也给予一定程度上的默许。我国相关部门的某位负责人曾直言不讳的指出:“今后就此类事件(国外状告我国电视节目版式侵权诉讼)采取统一的应对口径,即明确告知对方,此类要求不符合中国法律,不予认可。电视制作机构对已制作的综艺节目在规则方面的任何改动,只来自于其艺术创作上考虑,没有版权方面的原因。”①这样的做法虽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我国的电视台,但却不利于我国电视行业长久的发展,是一种饮鸩止渴的方法。况且虽然阻止了“外敌”,但却发生了“内乱”。湖南卫视状告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模仿其的《我们约会吧》,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虽然最终的结果是不了了之,但是也给我国的电视行业提了一个醒,应该用正确的态度和方法来面对我国电视台刮起的“克隆”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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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关于如何给电视节目模板下定义,国外的专家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 我们先来看一下法院和相关组织是如何看待电视节目模板的。巴西的法院在审理一件案件时,曾详细阐述了电视节目模板的概念,该法院认为电视节目模板不仅仅是一个想法和构思,这其中包括了艺术、商业信息、电子技术、中心思想、经济水平等元素,再经过电视媒体的使用与开发,最终制作成电视节目呈现在观众的眼前。意大利作者和编辑协会(英文简称 SIAE),是一个意大利的民间版权组织,其将电视节目模板看作是一个有着独创性的结构的思想作品,它作用是演绎并组织一个电视节目。电视节目模板应该具有的要素有,主题明确的题目、清晰的背景设置、必要的舞台和场景建设、和其它固定的特征等要素。 学者个人对于电视节目模板的定义也表达出自己的一些想法。英国学者 Caroline Gault,巧妙的利用牛津词典来给电视节目下定义。在牛津词典中,“模板”一词被解释为一种安排的方式、方法或是程序。受到该解释的启发,Caroline  Gault 将电视节目模板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模板是由那些较为稳定的固定元素组合而成的,固定元素可以重复利用,例如事前设计好的固定流程、主持人在适当时候要说的或出现在屏幕的广告语、播放的背景音乐等等,这些元素经过一定的排列组合形成了一个具有自己特征的电视节目,像访谈类、智力测验类、游戏形式的节目模板等都属于这种模板;还有一种模板是即兴创作式的,包括的元素有可预测的剧情、固定的人物、故事背景等。依靠这些元素之间的相互推动,引导着节目一步步发展。我们经常看到的那些电视连续剧、肥皂剧,就是用这种模板制作而成的。后一种模板更像我们常说的剧本,而前一种则更接近于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电视节目模板。认为电视节目模板是一个整体的框架的是学者Albert Moran,他提出电视节目模板是一个系列节目的整体的规划与设计,并不仅仅是其中一集的计划和安排。另一位外国学者 Lisa Logan 则将电视节目模板当作一个中心思想,这个中心思想是由一些纲要性的结构组成的,包括一些可以重复使用和复制的元素,例如标题、角色、镜头、广告、所需的道具和布景等。他们皆运用总分的方式来概括电视节目模板,即先说明电视节目模板是形成电视节目的充分条件,然后在进一步说明模板所包含的要素。这种下定义的方式,可以使大家由浅入深、由粗略到具体的理解电视节目模板。但却无法做到全面精确的给电视节目下定义,只能给一个大致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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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概述 
 
2.1   电视节目模板的界定 
虽然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电视行业已经进入了一个成熟的阶段,各个方面都比较完善,但关于电视节目模板的概念与内涵,至今尚未有统一的官方说法。究其原因在于,一是与电视行业相比,关于电视节目模板的研究起步较晚,对其进行学术上的剖析时间不长;二是电视节目分类众多,每类节目的电视节目模板也是各有特点,比如访谈类节目的电视节目模板与真人秀节目模板相比,它们的构成要素有十分明显的区别,故想用一个统一的标准来给电视节目模板下定义,是较为困难的一项任务。就拿美国作家协会在 1960 年为电视节目模板下的定义来举例分析,其对电视节目模板的定义是这样的:电视模板为系列电视节目框架的书面材料;其规定主角做什么,并且在每一集中哪些框架将被不断重复。①这种定义显然不够全面,其是针对那些剧情类的电视节目模板所做的概括,没有考虑到其它类的电视节目模板。书面材料是很重要的组成部分,但不是必须的不可缺少的,有些内容是可以不以书面形式体现的,并且有些内容是无法提前做好安排的。作为一个电视节目,重点在于在电视上给观众展现的内容。例如游戏类的节目模板,在游戏类节目中,一些情节是无法体现在模板中的,比如参加游戏的人员是否能闯关成功,不是靠电视节目模板控制的,而是要看参加者的临场发挥。当然,不排除某些提前设定好结果的模板,不过那种低估观众智商的做法,最终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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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对电视业发展的意义
每个行业,每种产品都会有一定的寿命和固定的发展周期,在经过了出生、成长、成熟阶段后,终究会进入衰亡的阶段。有的产品及时的做出了调整与创新,跟上了时代的发展,延长了自己的寿命;有的产品却被时代所淘汰,退出了历史的舞台,比如曾经红极一时的“BB”机,现今早已找不到它的身影。电视节目也是同理,一个电视节目的发展也要经过推广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要使一个电视节目长盛不衰,是十分困难的一件事情,就连赫赫有名的湖南卫视《快乐大本营》,近几年也遭遇到了收视率下滑的困境。延长电视节目生命周期的关键,在于避免衰退期的过早到来,电视节目各阶段的特点如图所示:从图中可以看到,当同类相似节目曾多时,观众就会逐渐产生审美疲劳,若没有及时对电视节目改革与创新,该节目则会迅速衰败,进入衰退期。①当今的电视节目市场,“山寨”节目的开发十分的迅速,而创新是需要较长周期来完成的事情,是无法跟上“克隆”的脚步的,这会大大降低一个电视节目的生命力,使其过早的进入衰退期。优胜劣汰本是自然的市场规律,但人为的催化新陈代谢的速度,对整个电视行业会造成很大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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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外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法律保护状况的比较分析.......... 16 
3.1   美国:电视节目模板的开放式“版权”保护模式 ....... 16 
3.2   法国:电视节目模板的封闭式“著作权”保护模式 .......... 17 
3.2.1   保护态度与立法模式 .... 17 
3.2.2   相关制度的主要内容 .... 18 
3.3   德国:不保护模式.......... 18 
3.4   我国:电视节目模板保护的法律困境 ...... 19 
3.4.1   电视节目模板法律地位尴尬 ...... 19 
3.4.2   电视节目模板侵权行为难以界定 ..... 20 
3.4.3   电视节目模板保护缺位引发不正当竞争........ 21 
4   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23 
4.1   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保护模式的选择 ...... 23 
4.1.1   电视节目模板与著作权保护客体的契合........ 23 
4.1.2   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法保护模式的优势........ 25 
4.2   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保护的制度设计 ...... 25 
 
4   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4.1   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保护模式的选择 
如何合理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是我国必须及时解决的问题,解决这个难题的第一步,就是要选择何种保护模式。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最主要的三部法律是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是在它们中选其一加入电视节目模板的相关内容,还是另起炉灶制定一部“模板法”。借鉴外国的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笔者个人的建议是在著作权法中加入电视节目模板的相关内容,这是一种快速有效的立法保护模式。在上文中已经提到了电视节目模板所具有的三个特征是,人类的智力成果、独创性、可复制性。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中列明了其所称作品的范围是,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将所列举的客体与电视节目模板进行一番对比可以发现,作品的一些基本特征与模板的特点有着惊人的“巧合”,也都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那么存在的这些“巧合”,能否证明电视节目模板应属于“作品”中的一员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因为特征的作用是提炼出属于同一类东西的共同点,并总结出来,用来与其它不同种类的物品相区别。模板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有相当高的相似度,类似的方面恰恰是可以与其它类物品形成区别的特征。这足以证明模板和作品本是“一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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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目前,我国的有关部门对于节目模板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依然是含糊其辞,没有一个明确的保护态度。之所以迟迟没有下定决心,是考虑到我国的电视行业尚处于发展阶段,自身的底子较薄,自身研发电视节目模板的能力不强,需要借助一些外界的力量。担心一旦对节目模板的“克隆”进行限制,会给电视行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阻力,为了帮助我国电视行业扫清“障碍”,非但不予限制还协助国内电视台应对来自国外的控诉。我国的有关部门似乎忘记了一个重要的事情,那就是在全球化的今天,我国的电视行业必然要走向国际市场,接受国际市场的考验,只有与国际接轨才能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封闭自守只能带来落后。过度的保护与溺爱会让我国的电视行业成为“温室里的花朵”,难以抵抗外界的风吹雨打。也许有人会说,那等到我国的电视行业发展成熟,有一定的能力后,在对“克隆”行为进行限制不行吗?笔者认为,那就太晚了,就像一个人在小时候犯错时,家长总是以孩子还小为借口,纵容包庇他。等到他长大后,错误的习惯早已根深蒂固,可谓是积重难返,再让他改正,难度可想而知。好的习惯要从小就应该培养,就是要赶在我国电视行业发展成熟前,将不良的风气扼杀。 当然,凡事都要讲究个适度,要避免犯过犹不及的错误。过宽或过严都将失去保护的意义,所以要慎之又慎的制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设计的标准要充分考虑到节目模板的特殊性,注意区分保护和不受保护的内容范围。考虑到节目模板所能带来的高额利润,在赔偿金额方面也要有所提高,以起到补偿损失与惩罚侵权的作用。 要改变以往的以行政管理为主的手段,将行政管理转变为法律调节。尽快的将电视节目模板引入著作权的保护体系,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文。法律的手段是最有效最有说服力的方法,有了法律的规制,也许在初期会产生一定程度的阵痛,比如要花费高额的费用引进模板,增加了负担,但这是成长的代价,利大于弊。在经过了初期的阵痛后,相信一定会体会到苦尽甘来的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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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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