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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域名权法律性质及其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时间:2016-03-18 来源:www.inibin.com作者:lgg
一、前言
 
(一)研究背景
互联网技术的广泛普及,给交易双方提供了更多的便捷,然而却面临着一些困境,在互联网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域名冲突这个名词已经人尽皆知。在如今网络技术不断先进的情况下,特别是新的定位科技的完善使得定位系统更加智能,在对网站名称、网站导航与搜索引擎的定位上更加便捷,域名现在的地位十分遮她,甚至是成为网络平台的一种附庸品,即使域名的地位已经不是很重要,然而网站的运行与网络的不断发展还离不开域名,在这个基础上,文章以此作为出发点,研究域名权的法律性质问题。现实情况下,有关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时有发生,但目前现行法律保护制度不够完善,也缺少有关的理论研究。所以,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域名纠纷的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的域名纠纷行为进行一定的整治,将商号权利人、商标权利人与域名注册人的关系进行协调,使网络市场运行有序,使电子商务获得更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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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意义
目前,学界大多对于域名概念、域名权与商标权冲突表现以及域名纠纷法律适用几方面入手研究,且有多篇优秀硕士毕业论文对网络环境下的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详细的研究分析。本文主要对域名权的法律性质,对现在我国处理域名纠纷的法律制度,国外处理域名纠纷的方式进行分析和对比,以此进一步探讨域名法律保护体系的制度构建,试图在法律方面带给域名纠纷一些可行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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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础理论
从理论分析中可以知道,“域名”是一种字符标识,其对互联网中计算机的层次结构进行定位与识别,对应于这台计算机在互联网上的IP地址,域名可以使计算机在联网后具备唯一性和特殊性这两种关系,域名作为网络的“导航”符号,计算机与其操作者都能够利用1。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域名这一曾经的新鲜事物已经和固有的商标权利有了很大矛盾,全球之内也都把注意点放在这个问题上。在法律上对域名(Domain Name)的含义还未达成一致的意见,专家学者对域名的认知也各不相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颁布了《关于审理注册域名适用域名导致的知识产权民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的指导意见》,里面提到“使用网络的人在互联网上的地扯与名称就是域名。域名具备标识性与技术性的特点。识别性说的是互联网中注册域名的人的个人特征、技术性说的是互联网中注册域名的人的地址” 2;美国在其颁布的《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中指出“在因特网中,域名从属于电子地址,所有的域名等级部门、域名注册人员和别的管理域名注册的部门分配或是注册到的所有的含有数字和文字的名字都可以称为域名”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TfflPO)提出“一个数字与字母的混合语符列对应于互联网的数码地址,就是域名”、从中能够看出,域名就是地址结构,可以在网络中对计算机进行定位与识别,还可以称其为Internet域名或网络域名,比如white-house, gov就是白宫的域名,以上对域名的认知大部分以域名的技术性为基础,在法律方面来说,域名所有人具备的能够识别定位计算机的网络地址就是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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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域名权的法律属性
 
(一)域名权法律属性争议
根据国外和国内的立法,到现在为止都没有直接明确地规定域名的法律性质,那么域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吗?如果是它应该归属于哪种权利呢?所谓“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 ,就是指想要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必须通过立法给予明确规定。目前,各国学者对于域名的法律性质持有不同的观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域名权利否定说。这一学说否定了域名的权利属性,认为域名不能作为独立的权利体存在。'唐广良教授便是这一学说的支持者之一,他认为,域名只是存在于虚拟网络环境中的符号,没有什么现实的意义与价值,因而不可能也不必要赋予域名任何独立的知识产权。他还指出,就现在的情况而言,域名之所以还能存在并得到推崇并不是因为它具有显著地标识作用,而是因为技术人员还不能解决计算机网络资源定位问题8。如今,科技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为网络定位问题的解决带来了新的契机,新的网络定位标识系统必将逐步取代域名,成为网页及其所有者身份的象征与标识。域名能否在这场竞争中取得胜利的关键不在于他本身,而在于相关方对其使用方式的推广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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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域名权归属民事权益原因
笔者认为域名应该属于民事权益保护范畴而不属于知识产权领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商标制度中,不要求不同类别的商品使用不同类别的商标,商品之间可以进行商标共用。域名则不然,域名的的技术特征具有唯一性,一个域名只能严格地对应一家网站,本来就数量有限的商业标识更是成为了稀缺的资源。商业竞争的主要内容就是争夺稀缺商业资源,域名也毫无疑问成为竞争的内容之一。域名能够从某种意义上代表企业形象,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与资源,因而其所蕴含的商业价值十分巨大。在利益的驱使下,域名的恶意抢注以及“搭便车”的行为时有发生。互联网的发展使得域名的商业价值不断凸显,很多电子商务行业的商家都要对域名进行一翻抢夺。恶意抢注知名商标的行为使得域名成为众矢之的。在某种程度上,域名被称为互联网领域商标,视其为商标在互联网中的延仲和映射,因为域名和商标一样是企业形象的代表,与企业信誉息息相关,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与资源,所以域名具有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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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域外域名权法律性质与法律保护........6
(一)主要国家域名权法律保护........6
(二)国际上对域名权的法律保护........7
1.ICANN规则.........8
2.WIP0相关规定........10
(三)对我国域名权法律性质和法律保护的启示.........11
1.法律性质启示........11
2.法律保护启示........12
四、我国域名权法律性质和法律保护现状与困境.........13
(一)我国域名权法律属性及法律保护现状.........13
(二)域名法律保护的困境思考.........19
(三)小结........21
五、我国域名法律保护的对策思考........22
(一)我国域名权法律保护完善基本思想..........22
(二)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完善具体建议.........25
(三)小结........29
 
五、我国域名法律保护的对策思考
 
(一)我国域名权法律保护完善基本思想
在现在的一部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中,利用“网路商标”“电子商标”、“网络品牌”等语言,利用申请人的不知情,使他们对《商标法》和《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的有些规定产生误解,目的是拓展自己的业务,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对于我国开展域名注册工作没有任何好处,"只会干扰《商标法》实施和降低域名地位,最新《商标法》对网络商标保护也未涉及,首先要在域名权利属于何种性质这一问题上取得成果,这是保护域名权利的法律基础。我国现阶段的法例款项中都没有涉及到域名权利性质的规定,使得在实践中缺乏规范的法律依据、因此,唯有在法规的层面上正视域名所有者的权利归属问题,方能有效地规范互联网市场,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这一无形资产的价值。由于法律中对域名法律性质没有明确规定,所以目前,我国的法院处理域名争端的法律依据较为混乱,主要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是法律的级别不高使其对域名市场各主体的约束力不强,其二是涉及范围过广而不具针对性。在实践中仲裁部门解决域名纠纷的主要依据为《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该《办法》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原则上说,这一中心不属于国家机关范畴,因而其发布的这一解决办法的适用范围比较小,现阶段仅仅是在仲裁机构对域名争端的处理过程中才会参照这一办法。在域名领域,我国尚未构建出一套完整的涉及域名权利性质认定、域名争端解决办法的法律体系,现有的相关法例条款也是以概括性条文为主而缺乏具体的施行细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自由裁量的现象很严重。因此,为了更好地规范域名使用行为,我国应当专门为域名权进行立法,针对域名侵权的判定标准进行细化,明确域名的法律属性,规定发生域名纠纷时具体解决措施等。这样既能实现对域名注册行为的规范和指引,又能对域名权利进行法律保护,也能对在商标权利与域名权利及其他权利发生纠纷时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可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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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以现在学者观点看,对域名的法律性质没有统一的认识,最主要的观点是认为域名应该归属于知识产权领域管辖,但域名有其自身的特性(例如唯一性、全球性),把域名归属于知识产权领域不能解决现实情况下出现的所有域名纠纷类型,笔者认为域名权应属于民事权益,但是其不同于《物权法》中所规定的动产与不动产,也不同于股票等有价证券,所以应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域名的法律性质,更好的为域名纠纷提供依据。由于学者观点不同,在出现域名纠纷时所主张适用的法律也不同,涉及调整域名的法律主要有《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还包括《最闻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的部门规章、和一些国际公约等。但是这些法律或者规定,对于域名纠纷的处理办法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导致有域名纠纷案件诉讼到法院的时候,在现在的法律规定中找到具体的法律依据用来解决域名纠纷,这是很难的。所以法院在解决这类域名纠纷案件时一般是参照《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的原则性规定,基于此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法院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解决域名纠纷的“法律”。就现在的规定看这些规定不够集中,彼此也缺乏联系,关键是这些规定大部分属于CNN1C和相关的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属子少数,与法律相比而言,这些规定法律层级较低。所以法院在关于域名纠纷的案件审理中不采用这些规定。这些规定多聚焦于对于域名侵权认定标准做出规定,对域名法律性质不明确,域名争议的解决机制不健全,域名的赔偿标准不明确,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所以域名纠纷的解决困难重重,急需出台一部专门保护域名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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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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