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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网店的法律地位研究

时间:2016-03-15 来源:www.inibin.com作者:lgg
一、个人网店概述
 
(一)个人网店及其历史沿革
提到个人网店,我们不得不先了解的一个概念就是-电子商务,了解电子商务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网络交易和个人网店。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定义,电子商务是指以电子方式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分配、市场营销、销售和支付1。电子商务是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并且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蓬勃发展的新兴产业,它为世界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加便捷的交易方式,在现代市场,电子商务模式的使用是大势所趋。而在中国,电子商务则自进入21世纪之后也逐渐薪露头角,易趣和淘宝两大在线交易品台引领了行业先锋,并使得电子商务在我国渐成燎原之势。在实践中,很多应用领域都逐渐电子商务化,而网络本身也在不断的发展,新的信息服务方式层出不穷,根据交易主体和对象的不同,我们将电子商务主要划分为以下三种: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consumer,即B2C),这种方式是指通过网络,企业直接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的行为,具体来说就是:企业厂商直接将产品或者服务推上网路,并提供相关信息和便利的购买通道吸引消费者选购,在实践中,大家比较熟悉的就是企业专门的购物网站,或者是某些专门提供咨询的企业网站。总得来说都是企业与顾客直接接触。2相对与传统的购物模式,B2C最大的优势就是节约成本,节约消费者去购物场所选购商品的时间,提高交易效率。这种模式中的经营者一般都是经过工商部门认证的商家,信誉度较高,因此比较受广大消费者欢迎。与我们所熟知的当当网,京东网等网络超市模式,以及有实体店的网上商店构成的直销模式的网上商城,例如苹果公司的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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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网店的现状和问题
虽然电子商务现阶段在我国发展的如火如荼,但归根结底还是属于新生事物,各种新型问题层出不穷,而鉴于法律的滞后性,相关的立法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处于在摸索中前进的状态。我国相继颁布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办法及实施细则,如规范网络管理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规范域名管理的《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规范网络安全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等,其中也有少数对相关主体资格的法条规定,虽然都是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中,但是相对于传统商主体的要求而言,这些相关主体被限定了更高的条件。而对于个人网店的法律地位问题,则尚处于模糊状态。2010年S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并与2010年7月1日起实行。该《办法》中规定了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的义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如何监督管理,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这是第一部国家层面的关于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的管理办法,明确了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以下方面的义务:守法经营、主要信息阐明、安全保障措施、电子格式合同、出具凭证和单据、消费者信息安全保护,知识产权保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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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立个人网店法律地位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分析
 
资格,也就是说一个主体在一段法律关系但中所处的位置,法律地位一般由其他社会规范、习俗先行限定,由法律最终确认后生效。我们探讨个人网店的法律地位,实际上就是探讨个人网店在网络交易活动中所处的位置,它是否有法律上的独立的地位,是否享受作为法律上的主体所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如前文所述,个人网店在现在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已经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但是伴随而生的问题也接踵而至,确立个人网店的法律地位并不是为了限制个人网店的发展,而是为了引导个人网店在良性的发展道路上前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章将从分析个体网店与网络交易平台、第三方交易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入手,对个人网店法律地位缺失进行实例分析,并提出确立个人网店法律地位的法理基础。
 
(一)网络交易中个人网店法律地位辨析
网络交易平台是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为买卖双方提供的,从事网上交易的运 营平台,网络交易平台有三种:单一型平台服务提供者、混合型平台服务提供者、居间型服务提供者,而我国目前的个人网店所在的交易平台为单一型的平台服务提供者,只是提供平台服务,网络交易平台并不参与到买卖双方中,也不为买卖双方提供缔约机会,总的来说,网络交易平台就是一个电子网络交易市场-卖家和买家通过注册成为会员和用户的形式参与到市场交易中-交易双方在这个虚拟的网络平台上进行现实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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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网店法律地位缺失的实例分析
2011年6月23日,人民法院报上一则新闻引起人们的注意:2005年,阿俊在淘宝网上开设了一家网络店铺销售服饰鞋包,经过几年发展,该店铺己成为淘宝网的金色皇冠卖家。2009年5月起,阿俊陆续发现有网民在“天涯社区”论坛和博客上发布了题为“淘宝五皇冠大店检举材料”等多篇帖子、文章和漫画,宣称阿俊的网店涉嫌造假贩假、偷税漏税、虚假广告、信用作弊等违法、犯罪行为,借机诽谤和诋毁,引起众多网友关注。为此,阿俊曾多次向天涯论坛投诉,但天涯论坛未采取措施。阿俊认为,网店属于个体工商户性质,其作为店主有权主张网店的权利。天涯论坛在收到投诉后未及时删除帖子中对店铺侮辱徘傍的内容,损害了店铺的名誉权。法院审理后认为,网店并非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依法不享有名誉权。阿俊的网店是基于销售商品目的、经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认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设立的店铺。目前对于该类网店,我国法律尚未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阿俊的网店也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范畴,阿俊无权以店主身份提起诉讼。因此,阿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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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网店法律地位的相关制度构建......19
(一)个人网店的法律定位......19
1个人网店商事主体资格认定......19
2.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对比......20
(二)个人网店工商登记具体规则......22
1.工商登记的条件......22
2.工商登记的内容......23
3.工商登记的方式......23
 
三、个人网店法律地位的相关制度构建
 
(一)个人网店的法律定位
商事主体是传统意义上的商人,很多国家的立法中都有商人的概念,1807年,法国《商法典》第一条明确规定:商人者,以商行为为业者。该规定率先以商行为来界定主体资格。而德国1900年的新商法典,则确立了 ‘丨商人中心”原则,其第1条第1款规定:“本法典意义上的商人是指从事商事经营的人。它以商人构成要件来界定商主体。这两个法典即为商主体客观主义原则和商主体主观主义原则的代表。另一种比较盛行的观点为折中主义原则,以日本商法典为代表,日本现行商法典第四条规定:“本法所谓商人是指用自己的名义,以从事商行为为职业的人。”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日本商法典是以客观主义为主,兼顾了主观主义原则,这种规定为很多国家采纳。由于我国目前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没有统一的的商法典,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对商事主体的定位,对此我们可以参照学理界的观点。苏惠祥教授认为商事主体应当具备以下要件:首先要经过主管机关登记,其次是以自己的名义,在客观方面其营利行为应当具有持续性、职业性、营业性,并且独立的享有商事权利以及承担商事义务的组织和个人,范建教授认为商事主体-也就是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首先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参与到商事法律关系之中,其次要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的个人或者组织,最后是要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32,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两位学者的表述在要件方面大体是一致的,都表明商事主体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的认可,以自己的名义从商行为,并且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或者组织,而综合法律学界关于商事主体的讨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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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主体法律地位的明确是法治的前提条件,也是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落脚点,否则,将会陷入错乱无无序的管理状态。个人网店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一方面给我们带来了方便快捷的购物体验,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意识到由于我国法律的滞后性,对个人网店的管理规制问题处于空白状态,这不仅不利于个人网店自身利益的保护,也给消费者、网络交易平台和相关主体的利益造成了影响,而明确个人网店的法律地位,厘清其权利义务,对解决目前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而个人网店的法律地位问题也引起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广泛争议,在实务界,不管时国家立法层面,还是各个地方立法都不断的在为解决此问题做出尝试和努力;而学术界也提出不同的理论解释。本文是在借鉴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各个学说观点上,通过与相关主体对比分析,指出个人网店应当归属于个体工商户的领域,这也为我国的商个人理论研究提供新的研究内容。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不仅促进商品和服务贸易,也加速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个人网店的法律定位也应当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既要保持网络经济的活跃性,促进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也要保护相关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各方面兼顾的前提下寻求最佳的解决方式,为网络交易的发展创造自由、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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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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