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资本制度下交易相对人利益保护研究
时间:2016-02-21 来源:www.inibin.com
第 1 章 引言
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核心制度之一,在公司法中起基础性作用,该制度是维持公司法人、股东和交易相对人三者利益平衡的重要制度,对保护交易相对人利益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历次公司法的修订都体现了这三者之间利益的博弈,对其中一方利益保护过多,往往会容易导致对他方利益保护不足。 2013 年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了修订,这次公司法修订对我国传统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彻底变革。现行《公司法》实施之后,人们普遍认为,取消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大大降低了人们通过设立公司投资创业的门槛,会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促进就业,激发人们投资创业的积极性。采用公司资本认缴制提高了公司资本的增值效率,充分赋予公司意思自治的自由,它使我国公司法更加契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大大减少了行政部门对公司的不当干预,提高了市场经济的活力,是我国公司法发展历史里程碑意义的进步。大多数人仅看到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有益的一面,却忽略了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平衡公司法人、股东和交易相对人三者利益的重要制度,若赋予公司法人和股东过多自由,可能会给市场交易安全带来巨大冲击,给公司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保护带来巨大的风险。现行公司资本制度价值倾向上过于倾向效率,忽视交易安全,严重的冲击了公司资本三原则,冲击了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可能使公司法人财产长期处于不明确的状态下,使交易相对人难以获取公司信用信息,难以对交易对象的真实情况做出有效的预判,最终给交易相对人的利益的保护带来巨大的风险。 我国新公司法已于 2014 年初开始实施,较我国之前的公司法,其对公司法人和股东的规制已经大为减弱,在公司资本认缴制度下,股东认缴出资后,公司章程规定的实缴期限到来前,我国法律基本上是真空状态。取消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后,一元公司理论上已经完全具备可行性,空壳公司必将大量滋生。采用公司年度报告制度代替公司年检,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失去有效保障。面对这些将来公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再不加强对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保护,必将导致公司法人、股东和交易相对人利益保护的严重失衡,不利于经济的良性发展。
现行公司资本制度下,交易相对人利益保护机制明显不如我国传统公司资本制度,如何重拾公司法人、股东和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平衡是本文的创新之处。对于这个实践性非常强的选题,笔者试图通过研究我国 1993 年《公司法》和 2005年《公司法》资本制度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并对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做深入分析,以发现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在维护交易相对人利益上的不足。最后笔者通过结合国外公司法保护交易相对人利益的有益经验,尝试为我国构建更加完善的交易相对人利益保护配套制度提出合理建议,希望以此实现公司法人、公司股东和公司交易相对人利益保护的再平衡,使我国先行公司法更好的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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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公司资本制度与交易相对人利益保护概述
2.1 公司资本制度的概念
公司资本往往又被称为公司的股本或者股份资本,是指在公司设立的时候,记载在公司章程中,由公司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①。公司资本具有以下含义:首先,公司资本是公司作为法人所独自享有所有权的独立财产,公司对其享有独立支配权;其次,公司资本是由所有公司股东出资集合在一起组成,是股东对公司的永久性出资,一经出资便发生所有权转移;再次,公司资本须在成立时由公司章程对其予以记载,公司资本是公司章程中不可缺少的事项。资本制度是公司法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公司法中起基础性作用,公司法中的其他各项制度和规则都与公司资本制度有着重要的联系。它是公司获得独立法律人格的大前提,是公司设立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公司交易相对人债权实现的重要保障。 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中一项基础性制度,其作用及影响贯穿于整个公司的设立过程、经营过程及其终止过程。一句话概括之,公司资本制度就是指法律对公司在资本的形成、变动和消灭等几方面的制度总称。而广义上来说,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对公司股份出资而形成的公司资本进行运营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各种相关的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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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公司资本对交易相对人利益保护的作用
公司资本一直是我们用以衡量一个公司经济状况好坏的重要指标,对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有重要意义。首先,公司资本是公司获取独立法律人格的物质前提。没有一定的资本是不可能设立公司的,而且设立公司前期的各项准备活动的进行也都需要资本投入。股东将其出资的所有权转移给新设立的公司,这部分出资便构成了公司法人的独立财产,新设公司以这部分财产为基础获得相应商事活动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这便形成了公司法人的独立法人人格,是公司同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资格前提;其次,公司资本也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边界。我们所说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独立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一旦公司发生债务乃至破产,股东也仅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来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公司法人是以自身的独立财产来对外承担责任,股东的出资构成了公司资本,这便是公司交易相对人对公司请求实现债权的边界;最后,公司资本也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基础。公司对外进行交易时的身份是独立法人,具备独立法律人格,公司一旦对相对交易人负债,便要用公司自身的独立财产来偿还债务,而非该公司股东的私有财产。 公司是一种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组织,公司要取得法律人格,就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依照我国现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资本是公司获得法人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如果不具备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资本条件,该公司是不可能被获准注册成立的。同时,公司作为一种营利性企业法人,具备独立从事相关商业活动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这种权利能力的实现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物质条件,如生产经营场所、经营活动的持续进行、雇佣相关工作人员等等,而这些条件的成就说白了也必须依赖于公司资本。因此,公司资本可以说是公司获得独立法人人格的物质前提,没有法律人格,便不具备同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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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现状及对交易相对人利益保护的基本评价........10
3.1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现状 .....10
3.1.1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历史变迁及其原因分析 .....10
3.1.2 现行《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的状况 ..........14
3.2 现行公司资本制度及其对交易相对人利益保护的基本评价 .....16
第 4 章 现行公司资本制度对交易相对人利益保护的不足.......19
4.1 现行公司资本制度在价值倾向上过于倾向效率 ....19
4.2 现行公司资本制度严重冲击资本三原则 .........20
4.3 交易相对人难以预判公司的信用状况 ......21
4.4 资本认缴制增加了交易相对人债权实现的风险 ....23
4.5 现行行政监管措施难以满足维护交易相对人利益的需求 .........24
第 5 章 现行公司资本制度下保护交易相对人利益的建议.......27
5.1 建立更加严格的公司股东间的出资担保制度 ........29
5.2 建立未缴足出资股东股权转让的连带责任制度 ....30
5.3 建立非经股东完全实缴出资公司不得减资制度 ....31
5.4 建立严格的公司资本缴足前的利润分配限制制度 .......31
5.5 建立严格的显名股东责任制度 ....32
5.6 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33
5.7 建立民间第三方企业信用评级机制 ..........34
5.8 建立资本认缴制下董事、监事和高管的责任制度 .......35
第 5 章 现行公司资本制度下保护交易相对人利益的建议
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作为公司法两大基石制度之一,处处体现着立法者的价值倾向,正如前文所述,这其中体现的法的价值无外乎安全、公平和效率。毫无疑问,我国传统公司法在法的价值中偏重维护公平和交易安全,它以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债权利益作为出发点。我国传统公司法中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制度,僵硬的出资形式,苛刻的减资程序等等无不体现着要将公司这种重要的市场主体打造成一种在任何时候都能保障交易相对人合法利益的市场良人①。哪怕是我们 2005 年《公司法》对其有所修正,大幅降低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允许分期缴纳公司注册资本,取消转投资比例的限制,但其仍然特别注重交易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而如今我国实施新公司法以来,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选择已经向效率和自由倾斜,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完全放弃交易安全。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过于推崇赋予公司意思自治的权利,减少法律对投资者设立公司的限制,但这无疑会给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保护带来巨大的挑战。因此,在现行公司资本制度下,我们必须建立起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来加强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以更好的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实现市场经济的公平。 目前世界上的主要国家,诸如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德国等世界上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均通过立法等形式进行了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虽然他们所采用的公司资本制度同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有所不同,但是这些国外公司法的实施过程中,有很多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对这些经验的借鉴能让我们国家在现行公司法实施过程中更好的契合社会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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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司资本制度对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保护具有重大意义,完善的公司资本制度应该能够很好的平衡公司法人、股东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我国 1993 年和 2005 年的《公司法》都特别注重交易相对人利益的保护,但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却存在着冲击交易安全之虞,会大大提高对交易相对人利益保护的难度,给交易安全带来巨大潜在风险。 本文从公司资本制度与交易相对人利益保护的一般理论出发,对公司资本和保护交易相对人利益的关系做了简要的分析。同时结合我国公司法立法实际情况,分析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在保护交易相对人利益制度的变迁及其原因,得出我国传统公司法虽然采用法定资本制,并严格执行资本三原则,虽然不利于公司资本运行效率的提高,但却能够很好的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安全。而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让公司在市场经济的导向下充分发挥自由意志,减少法律和行政机关对公司的不当干预,以促进经济的发展,但同时却也给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这些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认为应当建立更加严格的公司股东出资担保制度、未缴足出资股东股权转让的连带责任制度、非经股东完全实缴出资公司不得减资制度、严格的公司资本缴足前的利润分配限制制度、严格的显名股东责任制度、民间第三方企业信用评级机制、完善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资本认缴制下董事、监事和高管的责任制度重新加强对交易相对人利益的保护,重拾对交易相对人利益保护平衡。本文的研究有利于完善我国现行《公司法》在保护交易相对人合法利益的不足,加强对交易相对人利益的保护,使我国现行《公司法》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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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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