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中的民事权利保障研究
第 1 章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主体在经济交往中越来越注重对对方信用的了解,交易主体信用记录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交易是否能继续进行。正因为如此构建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征信系统就变得至关重要。在构建社会征信体系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对被征信主体的信用信息的收集,而在这过程当中存在对被征信主体民事权利的侵害的发生,被征信主体往往不能很好的对自己的信用信息进行全面有效的了解和掌握,当信用信息交予他人时其就已经在现实意义上丧失了对自己信用信息的实时控制权利,整体处于弱势被动的地位。当民事权利因为征信活动而受到损害时,难以及时有效的寻求法律救济。征信中的民事权利应该受到怎样的保护以及在征信中民事权利应该如何进行保护是本文研究的重要问题。由于征信活动的特殊性,在实际中其主要涉及的民事权益有隐私权利、名誉权利、信用权利等。在写作中采用了文献整理法、系统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学术方法,结合我国实际的征信行业发展状况、征信机构征信行为同时分析比较国外征信立法发达国家的经验做法进行最终的整理比较,提出若干个关于我国征信中的民事权利保障研究的建议。
......
第 2 章 征信与民事权利概述
信用是推动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是维护市场经济交易主体之间基本关系的重要纽带。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正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信用的功能日益体现。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开放包容的信用经济,谁掌握了更多了信用信息谁就能在其中享有更多的主动权,从而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中国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极其深刻的调整了社会秩序以及经济结构,与此同时更多的问题暴露了出来。信用方面的不足已经成为困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征信制度恰恰能弥补在经济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但是目前我国征信业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许多方面并不完善还需要很大的改进。征信的发展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市场经济交易主体的各种合法民事权益,将经济交易主体的各种行为纳入法律的规制范围内,从而使整个社会秩序得到更好的维护和发展,因此,征信与民事权益之间具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2.1 征信的概述
2.1.1 征信的概念以及特征
征信,顾名思义是指对信用、诚实等品质的信息进行征集。有学者提出,征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征信是指对他人信用的调查、验证,而广义的征信不仅如此,还包括“求取他人对自己的信用,例如求取公众的信任,提高自身道德上的评价等。”①征信在民国初期就被广泛用作为信用调查的同义词,民国时期经济学家王维胭称“征信事业虽非自我国所始创,然各钱庄之有征信或信用调查甚早”②。从法律的角度上看,征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表现为对征信主体信息的采集、处理、分析、使用、公开、修改等。所以在这个动态的流程中,与征信主体的权益密不可分,所以征信活动需要法律对其进行加以规制,规制的主要方面包括征信信息可以采集的范围大小、收集的方法、信息的使用途径以及公开程序等等。如果把征信加以分类,根据不同的征信标准可以分成以下几种:按照征信的范围可以分为地区征信、国内征信以及国外征信;按照征信的对象可以分为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按照征信的内容可以分为商业征信和非商业征信等。征信在法律的定义中有以下几种主要特点:第一,征信应该具有客观性和公平性。征信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在经济活动中的交易风险降到最小程度,是征信活动的主要价值体现,而前提是征信主体被客观、公平、公正的被评价。第二,征信活动还具有盈利属性。征信活动主要是为经济利益服务的,为了更好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征信机构本身是独立的经济主体,其提供的征信服务活动是需要付费使用的。第三,征信机构具有独立的属性。征信机构既然作为征信活动中主要的信息收集者、信息处理者和分析者那么其做出的信用报告的影响是巨大的,所以征信机构应该做到独立自主,与经济交易双方必须保持没有利益上的纠葛。第四,征信应该拥有保密的特性。征信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收集只与征信活动相关的信息,不得非法收集无关的信息。征信机构必须对收集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征信主体的信息被无端泄露,对征信主体造成不良的影响,要妥善区分可公开的公共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的区别。
......
2.2 征信中的民事权利保障概述
征信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更大程度的保护民事主体的利益,因此,理清民事权利的体系是更充分的体现征信制度作用的关键。民事权利经过了一个发展的过程,最开始的阶段,民事权利简单的分为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意识的觉醒,人格权开始受到重视。时至今日,虽然我国没有制定民法典,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无法探索出一个完善的民事权利体系。划分民事权利体系是以民事权利内容为标准的,可以把其分为以下五个类别:人格权、亲属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由于征信制度主要涉及的权利有人格权和财产权,所以我们主要谈论这两种权利。人格权是最基本的权利,是以权利者的人格利益为认定标准,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权利人直接的人身为客体,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益;另一类是以精神上、心理上等其他人格利益主要包括姓名权、名誉权、知情权、隐私权、安宁权等,由于此种权利比较特殊,时时刻刻都处在不断的变化发展之中,所以不能完全罗列。但是人格权在总体上是有其共同特点的,主要有第一,人格权是一种原始权利,所谓原始权利就是天生的属性;第二人格权具有对世性,人格权的特性决定了其可以在受到侵害时对抗其他主体;第三,人格权是专有权利,不得由他人代替行使和享有。
......
第 3 章 国外征信中对民事权利保障的相关立法.........17
3.1 美国以市场为主导的立法特点....17
3.2 欧盟以政府为主导的立法特点....18
3.3 日本以行业协会为主导的立法特点..........19
第 4 章 我国现行征信制度对民事权利保护的缺陷.....21
4.1 征信制度中主体资格没有严格的法定准入限制....21
4.2 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无法保证真实准确.....21
4.3 征信机构违法收集公民信息广泛存在......22
4.4 擅自向他人提供被征信主体的信息..........23
4.5 征信机构往往剥夺被征信主体的知情权.........23
4.6 征信信息不客观侵害一系列其他民事权利.....24
4.7 中国人民银行擅自越权违法制定征信规则.....24
4.8 收集信息的范围和信息使用处于暗箱操作.....25
4.9 被征信主体缺乏有效的救济手段.......25
第 5 章 信用征信中民事权利保护对策研究..........27
5.1 严格征信主体的准入制度.....27
5.2 制定征信的专门法律...... 27
5.3 严格规范征信过程中对民事权利的保护.........28
5.4 确保被征信主体的完整知情权.... 29
5.5 为被征信主体提供充分的救济手段..........31
5.6 建立信息提供者和征信主体的连带民事责任制度.......33
5.7 设立特殊情形的惩罚性赔偿制度.......34
5.8 辅助配套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保障民事权利........36
第 5 章 信用征信中民事权利保护对策研究
5.1 严格征信主体的准入制度
征信活动中最为活跃的主体是征信机构,征信机构是从事征信服务的公司,在征信活动中起着链接作用,作为承上启下者其一方面从信息提供者那获取相关的信用信息,另一方面将这些信息根据需要加工处理后制作成信用报告交于信息使用者,并以此种方式获得报酬。所以征信机构的业务水平高低和法律意识强弱在很大的程度上直接影响着征信行业是否能够健康发展。由于征信机构在建立社会征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其与一般的公司机构并不相同,所以法律应该对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标准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征信机构的特殊性决定了除了应该具备一般公司法人的成立条件,符合《公司法》的基本规定之外,还对其股东要有严格的信用要求即在信用记录上必须是不存在不良记录的,在资金支持以及技术条件等方面也应该设定标准,否则征信机构无法全面而有效的开展征信活动,进行充分的信用信息收集工作。但是我们同时必须注意到,虽然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标准应该比一般公司严格,但是这个标准不应该过于苛刻,特别是对于我国目前还处于征信行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如果标准过于严格那么会导致市场上征信机构不足的情况发生,这对活跃征信市场是无益的。虽然有些征信发达国家的征信机构数量并不多甚至出现垄断的现象,但是实际表明如果只存在少数甚至一家征信机构,长此以往会对征信行业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征信机构会因此垄断市场价格,在收集信用信息方面因为没有外界的竞争压力也会更加的敷衍了事,信用报告的质量也会受到极大的影响,这是对被征信主体的一种间接的伤害。同时对于征信机构本身,由于缺少技术与经验的交流,其市场运营风险也会加大。所以,我国应该积极鼓励征信机构的发展,为征信机构的成长提供一个有序的竞争空间,其中最关键的是要运用法律的手段制定统一的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规则,让征信机构在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中生存和发展,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我国社会征信体系的完善。
......
结论
征信制度的完善和健全发展是社会信用交往过程中的重要保障,而法律是促进征信制度健康发展的推动力。民事权益的保护是为了更好的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与征信主体民事权益的良性互动。实现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即是对隐私权、知情权、异议权、救济权的认可与尊重。目前我国面临的现实问题是征信行业方兴未艾,还需要政府及社会的多方支持、公民的信用意识普遍认识不足、相关的信用法律法规也没有及时的修订跟进、全国范围内的征信体系没有完全的建立起来。然而放眼西方征信发达国家,成熟完善的征信立法制度已经建立起来并且对社会的运行起到了良好的保障作用。征信活动中如何实现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体现对民事权利应该有的尊重是最为迫切的问题。明确的划分信用征信与民事权利保护之间的界限并且参考我国国情选择适合我国实际的信用信息保护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的同时更好的促进征信业的发展。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征信活动的引导和监督工作,通过合理立法,高效执法的方式推动征信行业的进步;同时征信行业也要加强自身的建设,努力提升专业知识,加强行业自律性。
............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