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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侗族婚姻习惯与《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

时间:2016-01-12 来源:www.inibin.com作者:lgg

绪 论


一、选题的背景
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是少数民族习惯法的重要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少数民族婚姻家庭出现的新问题已超出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调解能力。本文选择贵州三宝侗族的婚姻习惯作为研究对象,其一是因为贵州省是我国侗族较集中的省份,侗族又是贵州省十八个世居民族之一,民族传统文化浓厚,颇具代表性。加上该地区开发较晚,很多侗族的习俗还没有被完全汉化,民族文化习俗保存较为完好。其二是因为三宝地区是笔者生长的地方,对该地区的自然环境、民族文化习俗和社会生活都有一定的了解。其三是三宝侗族的婚姻关系方面仍受习惯法调整,侗族保留着大量的婚姻习惯,与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着多方面的冲突,如结婚条件、离婚程序、夫妻财产关系、子女的抚养等。笔者以此作为本文的出发点,探讨如何才能更好地实现侗族婚姻习惯与国家法的融合,促进侗族地区经济发展和法治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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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现状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检索,涉及到侗族婚姻习惯研究的著作有:由冼光位先生主编的《侗族通览》(广西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由刘锋教授和龙耀宏教授主编的《侗族——贵州黎平县九龙村调查》(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石开宗教授和姚丽娟教授合著的《侗族地区的社会变迁》(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廖君湘教授主编的《侗族传统社会过程与社会生活》(民族出版社,2005 年版)和《南部侗族传统文化特点研究》(民族出版社,2007 年版),杨筑慧教授主编的《侗族风俗志》(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侗族简史编写组主编的《侗族简史》(民族出版社,2008 年版),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贵州省民族研究所编写的《贵州六山六水民族调查资料编·侗族卷》(贵州民族出版社,2008 年版),吴大华教授著的《侗族习惯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徐晓光教授主编的《款约法黔东南侗族习惯法的历史人类学考察》(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张民先生主编的《侗族探源》(中国戏剧出版社,2012 年版),等。研究侗族婚姻的专题论文主要有:学者黄建春发表的《一百五十年前的婆洞婚礼改革》(黔东南社会科学,1982 年第 1 期),学者郭长生和邓星煌发表的《侗族婚姻家庭的发展演变浅谈》(贵州民族研究,1985 年第 12 期),学者龚力新发表的《侗族婚姻习俗的传承性和变异性——析小广侗乡“永定风规”碑》(贵州文史丛刊,1988 年第 2 期),学者胡敏发表的《侗族婚姻家庭述略》(学术论坛,1988 年第 5 期),学者秦秀强发表的《论侗族婚姻礼俗中的原生文化内涵》(民族论坛,1988 年第 2 期),学者刘胜华发表的《侗族恋爱婚姻家庭道德观试探》(贵州大学学报,1990 年第 1 期),学者萧川发表的《从侗族原始婚姻遗俗看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过渡》(民族论坛,1990 年第 3 期)和《侗族恋爱习俗中的婚姻史轨迹》(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 年第 4 期),学者龙家椿发表的《侗族婚嫁习俗文化内涵的历史嬗变》(怀化师专学报,1993 年第 1 期),学者王宗勋发表的《侗族“舅公礼”与婚姻制度的变革》(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 年第 4 期),学者杨筑慧发表的《当代侗族择偶习俗的变迁》(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年第 1 期),学者吴大华发表的《论民族习惯法的渊源、价值与传承——以苗族、侗族习惯法为例》(民族研究,2005 年第 6 期),学者廖君湘发表的《侗族婚姻史三题》(株洲工程院学报,2005 年第 3 期),学者曹端波发表的《侗族传统婚姻选择与社会控制》(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年第 2 期),学者张渝和王佳发表的《清代占里侗族婚姻习惯法研究》(民族法学评论,2008 年第 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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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习惯法下三宝侗族的婚姻习俗


一、榕江三宝地理环境及侗族族源介绍
三宝,侗语叫“善胞”(samp baos),亦曰“盛鹅”,汉称三宝,又称车江。三宝千户侗寨位于榕江县城古州东北,与城关相隔一条河。明末清初,县城建置之前为“苗疆”的所在地,清雍正七年(1729 年),朝廷派兵以武力征服“苗疆”。关于三宝名称的由来,民国年间编纂的《车江乡志》中有记载:“三宝名称因寨头河中有灵石大如谷桶者三,形略椭而圆,罗列其间,历来洪水泛涨,不惟推之去,且有上下移动之态,故先辈爱之如宝,遂命名为‘三宝’。”而在当地,关于三宝地名的由来有两种说法:“一说是在今车江的寨头上下河段,沉睡着三个圆盘巨石,各直径两三公尺,似同元宝:一个位于脉寨(senl megx)河段的深潭底下,时隐时现,非常清晰;一个在寨头英堂(yeml dangc)‘迎龙桥’溪水与河水的汇流处河段,一个在车寨‘孟敖’(maengl raoc)。因上下两宝会随河水涨退移动,被当地人称为‘活宝’,中间不移动的被称为‘死宝’。二说是在古代,三宝大坝原为大湖,住有三条龙,因连降大雨,湖尾的马鞍山崩裂,湖泊决口,三条龙就直奔南海,各自留下一个宝石,散落于乐乡、寨头、车寨的河潭深处。”侗族先民迁徙到此地后,发现河中的三个宝石,认为这是一块宝地,便确定在此定居,三宝侗寨因此得名。当地侗民在侗歌里是这样唱的:shamp bial xongv il maengl,shamp meix ongl ags yangh,dogc laot liemc xuh onglongl daengl ngeh nyaoh xaih douc.大意为:三石共一塘,三树各三如,独有榕树株株相连在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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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宝侗族的婚姻习俗
三宝侗族地区与其他侗族地区一样,其婚姻习惯主要由侗族款组织制定的规约和村寨制定的规约来调整,关于侗族婚姻的款约包括《出娘舅银款》、《九十九公款》和《石根款》。《出娘舅银款》是维护姑舅表婚的一种款约,而《九十九公款》和《石根款》是对侗族婚姻习俗的改革,吴大华教授在其著作中就谈到了《出娘舅款》所涉及到的侗族地区包括:“湖南省的通道县、广西省的三江县以及贵州省的榕江县、黎平县、从江县等”。这些款约对侗族地区的侗族青年男女的通婚范围、恋爱方式、社交场所和社交活动的内容都有做规定,如动手动脚、偷吃禁果等,事轻者罚酒饭,事重者罚金银。为了保护家庭稳定以及夫妻关系的和谐,从江县增冲《万古传名碑》对无故抛弃方作的处罚规定是:“议婚男女,男不愿女,女不愿男,出纹银八两(或禾十二把)……”。在款规和碑文中对侗族青年男女的恋爱、定亲、结婚到婚后的生活,如通奸、乱伦、悔婚、离婚以及改嫁等都有做规定,对违反规定者都要处以不同程度的处罚。这些足以证明,侗族对于维护侗族社会秩序及家庭的稳定和谐的重视程度。如若发生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一般都是通过调解来解决。村寨中有威望的寨老、长辈、款首、歌师等值得信任的人都可以充当纠纷的调解人,且不会向当事人收取任何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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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贵州侗族婚姻习惯与国家法的调适..........31
一、侗族婚姻习惯与国家法融合的价值取向..........31
(一)肯定侗族婚姻习惯的合理性..........31
(二)侗族婚姻习惯与国家法融合的必要性..........32
(三)适当放弃部分落后的侗族婚姻习惯..........32
二、自治条例上增加侗族婚姻习惯的变通规定..........33
三、在司法方面加强侗族婚姻习惯与国家法的相互吸收..........37
(一)加强侗族婚姻习惯对国家法的吸收..........37
(二)在遵循国家法的前提下吸收侗族婚姻习惯..........37
(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38
四、在执法方面要结合侗族婚姻习惯..........38
(一)执法中应考虑侗族婚姻习惯中的良性因素..........38
(二)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素养..........39


第三章 贵州侗族婚姻习惯与国家法的调适


一、侗族婚姻习惯与国家法融合的价值取向
侗族习惯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内容主要涉及村寨组织、社会治安、婚姻家庭、经济等多方面的习俗和款约。每个部分的内容相互结合、相得益彰,共同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规范体系。侗族习惯法起始于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的过渡时期,最初它只是作为一个房族内部的简单约法,而随着私有制的产生,阶级对立的形成,再加上侗族地区的社会组织——“款”,这为侗族习惯法的实施创造了条件,也为侗族婚姻习惯的形成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侗族婚姻习惯在侗族社会中发挥应有的社会功能,是当下侗族地区的既存事实。侗族婚姻习惯根源于侗族村寨,并植根于其中,其对维系侗族地区的生存、发展及局部社会稳定、繁荣昌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社会功能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维护本民族的整体生存,这是最重要和最核心的功能。侗族社会结构和本民族生存要受到环境因素的制约,因受到侗族社会结构和本民族生存环境因素的制约,如果没有民族整体的生存空间,就更谈不上侗族的发展。第二,形成民族认同感和凝聚力。侗族在民族其发展史上,不仅要面对恶劣生存环境,同时还面临其他民族威胁与挑战,在侗族婚姻习惯就规定夫妻要和睦、民族要团结、对款首、寨老的尊敬和服从,这些规定增强了他们的群体意识、民族意识和民族凝聚力,共同抵御外族的侵扰,与自然环境作顽强的斗争。第三,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促进社会发展。侗族婚姻习惯调整本民族的婚姻关系、维护婚姻家庭秩序,对婚姻缔结程序、离婚、夫妻关系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本民族的成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对严重违背婚姻习惯的行为如婚外性行为进行惩罚,为家庭和睦、民族团结及发展作了坚实的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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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正确认识侗族地区的实际情况,改进工作方式,理顺国家法与侗族婚姻习惯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的开展侗族地区的工作。要解决侗族婚姻习惯与国家法的冲突问题,则首先要正确的对待侗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如果一直运用政府的高压手段去推行不适合侗族地区的法律,只会引起更大的抵触情绪,因此要利用好民族地区的变通权。事物的前进和发展都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侗族婚姻习惯的发展,对其应该是批判继承,对于落后的婚姻习惯,应该摒弃;而对其合理的优良的传统习俗加以改造,并结合现代文明法治的内 涵,创造其新时期精神面貌。正确认识侗族婚姻习惯的价值与功用,应以包容的态度看待其发展变迁问题。侗族婚姻习惯是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而逐渐形成的,每个时期的侗族婚姻习惯都有其存在的现实意义。本文以贵州省榕江县三宝侗族的婚姻习惯为调查对象,并进行实地调研,分析侗族传统婚姻习惯与我国《婚姻法》的冲突表现,并提出调适侗族婚姻习惯与国家法的建议,希望能有效的化解侗族婚姻习惯与《婚姻法》的冲突,使之成为国家法对侗族民族村寨调控的补充,加快侗族地区的法治建设,实现侗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这正是本文写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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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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