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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披露规则下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影响因素研究

时间:2015-12-29 来源:www.inibin.com作者:lgg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2001 年 12 月作为美国最大的能源公司之一的安然公司,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申请了破产保护,在此之后有关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件不断的出现,尤其是 2002 年 6月的世通公司被爆出的财务造假事件,这个事件让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大大降低。所有的财务造假丑闻都暴露出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失效问题。美国国会和政府为了重新规范资本市场的运作加速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希望以此改变这种财务造假案件频繁发生的现状。我国紧随国际趋势,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颁布了我们自己的“萨班斯法案”。2008年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随后所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是我国颁布的有关内控的一套比较全面的规范体系,也是属于我们中国自己的“萨班斯法案”。为保证企业内控规范体系能够慢慢地一步一步地实施下去,以财政部为首的五部委提出了具体的实施计划安排:自 2011 年初起先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 2012年初起在沪深两市的主板上市的公司开始施行;在该套体系能够顺利实施的前提下,选取适当时间让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也实施该套体系;并且支持非上市大中型企业也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实行。自该套体系被正式执行之日起,实施的企业,需要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进行鉴定,并且要对年度评价报告对外公示,同时聘请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实施情况进行判定,出具报告。[1]各国财务造假事件的频频发生和与此有关的制度规定的制定,使各界人士对企业的内部控制给予了越来越多的研究。如果企业的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出现了漏洞,那么直接的结果就是会影响企业的财务报告的质量,使其可靠性不能得到有效地保证,进而会影响广大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有关内控缺陷及其披露的研究就成为了近年来的研究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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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我国内控规范体系的正式实施是在 2011 年之后,并且为了使主板上市公司能够顺利有效地实施该套规范体系,保证该套体系能够有效地实施并取得一定的实施效果,避免形式主义情况的出现,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决定在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2012 年中央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开始全面实施该套体系。按照通知的要求,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应该按照内部控制体系的要求,在会计年度发表本公司的有关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并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对报表进行审计时对本公司的内控的实施效果发表意见。[2]那么我国颁布的这套内部控制体系的实施效果如何,上市公司是否严格按照此体系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规范,并且如实地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实施效果进行了自我评价,披露了内部控制所存在的缺陷,这是本文要分析和探讨的问题,对可能对内控缺陷披露产生作用的因素进行验证,分析公司有关内部控制缺陷的实际披露情况是否与理论相符,从而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实施效果进行初步的判断,并且为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稳步实施提供理论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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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献综述


理论研究是实务实践往往是如影随形的,任何理论的研究与发展都离不开实务的检验,同样实务的具体操作也需要理论的指引与支撑。内控信息的披露内容里面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内控缺陷的披露,在理论与实务的印证上也具有同样的道理。有关其披露的理论探讨是伴随着内部控制制度的不断演进而逐渐展开和推进的。现就国内外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发展阶段和各阶段有关内控信息这方面的研究文献做了整理和比较,以此来分析内控缺陷披露发展的现状和今后的主要探讨方向。


2.1 国外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影响因素的研究
国外对内控缺陷信息披露这方面的探讨主要以美国为代表,这可能与美国具有比较严格的 SOX 法案有关,通过对文献的搜集与整理也确实证实了这一点,因为多数有关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的研究都是出现在 SOX 法案颁布和实施之后。美国从上个世纪70年代经济进入滞胀阶段开始就时常会有公司财务造假事件发生,于是美国从1978 年到1988 年这十年的时间里一直在致力于推进要求管理当局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进行评价并报告的工作,但是均遭到了管理当局的反对。1990 年,美国政府出台了一项规定,对上市公司提出了规定,要出具内部控制报告,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也没能通过。法律的颁布者和实施者在有关内部控制信息的强制披露与否方面一直处于博弈的状态,直到 2001 年安然等上市公司的财务丑闻爆发后,美国为了使投资者对其资本市场的投资信心增强,于 2002 年加紧颁布了 SOX 法案,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公示内控信息,这才终止了有关内控信息强制公示与否的争论,同时也开启了理论界对于这方面探讨的大门。国外学者对于内控信息披露这方面的探讨主要是针对其最实质性的内容——内控缺陷的披露进行研究的。围绕内控缺陷披露的影响因素展开了多样化的研究,各学者主要从影响其披露的最直接的因素:公司整体特征层面、公司内部治理水平、外部审计情况和国家政策法规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和探讨。(1)基于公司整体特征层面的影响因素研究。DeFond 和 Jiambalvo(1991)在对公司规模与内控缺陷关系的研究中发现,在单因素分析中公司规模与内控缺陷微弱负相关,但放入多变量回归模型中公司规模对内控缺陷的影响却并不显著。[3]DeFond(2002)经过研究发现,公司拥有的子公司的数量越多,其经营状况就会越复杂,其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几率就会提高。[4]Bryan 和 Lilien(2005)用 SOX 404 法案颁布后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的样本,通过对公司整体特征对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影响的研究发现,披露内控重大漏洞的公司往往比处于同一行业的公司规模小,业绩情况也不容乐观,且经营风险也较大。[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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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国内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影响因素的研究
我国有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是从零慢慢地发展起来的,并且处于不断地完善的状态。我国学者也紧随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不断地充实有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的理论研究。基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的研究。最早有关内控信息披露的文件是我国证监会于 2000 年 11 月出台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第 7 号和第 8 号文件。之后,2001 年出台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 修订稿)》规定,普通上市企业对“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发表独立的意见。我国学者开始围绕以上规定的发布,对上市公司披露的内控信息展开了分析。李明辉、何海和马夕奎(2003)对企业内控信息对外公示情况的研究起步较早,研究表明,金融行业的企业由于受到政府颁布的文件的制约,因此其披露的内控信息内容比较多,而其他类型公司的内控信息披露形式化比较严重,且多为被动性披露。[20]蔡吉甫(2005)选取了 2003 年上市公司中的 A 股公司作为对象进行研究,对我们国家的上市公司内控信息的披露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发现,盈利情况越好、财务报告越可靠的企业披露内控信息的几率越高。[21]方红星和孙翯(2007)以沪市 2006 年上市公司的年报为样本进行研究。结果发现,那些积极主动地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公司具有以下特征:在境外上市、资产较多、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国有控股等。[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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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10
3.1 内部控制的概念界定 ........ 10
3.2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 10
3.3 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1
3.3.1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研究假设........11
3.3.2 基于保险理论的研究假设.... 12
3.3.3 基于信号传递理论的研究假设....... 13
4 研究设计.... 14
4.1 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 ........ 14
4.2 变量选择及定义 ..... 14
4.2.1 因变量的选择及定义 ....... 14
4.2.2 自变量的选择及定义 ....... 14
4.2.3 控制变量的选择及定义 ........ 15
4.3 模型设计 ....... 16
5 实证分析和稳健性检验 ...... 17
5.1 描述性统计分析....... 17
5.2 相关性分析.... 18
5.3 Logistic 回归分析 .... 18
5.4 稳健性检验.... 21


5 实证分析和稳健性检验


5.1 描述性统计分析
为了检验所选取的变量的显著性,对各个变量的均值进行了 T 检验,表 5.1 列示了检验的结果。本文对 T 检验的结果做了具体的分析:本文所选取的三个自变量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兼任情况(CFM)、是否是“四大”事务所(BIG4)、是否纳入实施范围(NSF)中,只有是否纳入实施范围(NSF)这个变量的 T 值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并且方向与预期的一致,即越是纳入实施范围的公司,其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概率越大;其余两个变量的 T 值均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在本文所选取的控制变量中,营业利润(LOSS)和是否 ST(IFST)这两个控制变量的 T 值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并且符号与预期的一致,说明了当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时,其内部控制出现漏洞的可能性更大。其余的自变量和控制变量的 T 值并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具体原因将在后文的Logistic 回归结果的分析中给出。T 检验只是对假设的初步检验,具体的应该看最终的逻辑回归的结果。通过表格可以看出,本文所选取的虚拟变量:是否 ST(IFST)、是否是“四大”事务所(BIG4)、是否纳入实施范围(NSF)、事务所变更(AUC)、营业利润(LOSS)、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兼任情况(CFM)的初始取值全都都发生了变化,即原来的 0 改用 1 表示,原来的 1改用 0 表示。记住这个分类对后面的回归结果的分析非常的重要,因为我在读文献的过程中发现许多学者在他们的研究中把这一点给忽略了,导致了结果的分析错误,即 T 检验的结果和 Logistic 的结果相互矛盾,这点是我们在以后的研究中应该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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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本文以 2012 年深市主板 A 股公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公司作为分析对象,对影响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实质性问题的揭示的有关因素进行了分析,分析的因素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特征、外部审计特征和国家制度法规三个方面。以委托代理理论、保险理论和信号传递理论为基础,对上市企业内部控制缺陷揭示产生作用的因素提出了假设,并通过实证研究来对所提出的假设进行验证。通过实证分析得出以下三个方面的结论:
第一,公司治理特征中的董事会领导结构情况与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存在与否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即当公司是“一元领导权结构”,也就是董事长同时兼任总经理时,公司产生内部控制缺陷的几率就会提高,因为很多财务舞弊案件都与管理层有关,而这种治理结构的本身就是一种内部控制的设计缺陷,因此,比较合理的治理结构应该提倡董事长和总经理分别由不同的人员担任,已达到较好的内部控制效果;
第二,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对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影响并不显著。“四大”事务所在促进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方面并没有发挥积极地作用,原因可能是“四大”事务所的的客户中规模较大的公司居多,而实证表明规模较大的公司的内部控制构建情况是比较合理完整的,产生内部控制缺陷的概率较低,因此,“四大”事务所在进行审计时,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的几率就会降低,进而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概率也相对较低。而在本文的稳健性检验中却发现“十大”事务所在促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披露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因为,通过本文的数据统计发现,“十大”事务所的市场占有率达到了 50%以上,说明“十大”事务所的客户的公司规模特征并不明显,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占主导地位的事务所在审查上市公司内控缺陷,并要求公司管理人员对所发现的内控缺陷进行披露方面还是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第三,纳入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范围的上市企业更倾向于揭示本单位具有的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实质性问题,说明我国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实施推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而没有纳入实施范围的上市公司应该以此为借鉴,主动向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比较好的上市公司学习,敢于披露公司所产生的内部控制缺陷,从而进一步促进市场的信息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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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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