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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15-12-26 来源:www.inibin.com作者:lgg

绪 论


一、快递服务合同法律问题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快递服务规模增长迅速,快递公司纷纷成立,据统计,快递服务已成为目前我国经济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近几年年增长率都超过了20%。快递服务发展迅速,由于缺少权威的系统的快递服务合同法律,没有充分的立法保障,导致快递服务合同在生活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日趋严重,问题主要存在于这几方面,保价的“霸王条款”,快递公司员工私自拆件,快件胡乱堆放踩压,运输过程中不合理搬运快件,延误晚点,服务态度差,快递物品丢失及毁损,快件价值确定的争议,甚至出现“圆通毒快递”损害消费者人身健康的事件。这些问题的存在,既不利于快递企业自身的发展及快递服务市场的健康运行,也极大地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这些问题的解决,除了需要快递企业自身加强经营管理、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及政府的有效监管之外,更需要法律层面的关注和相应制度的规范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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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文献研究以及亟需解决问题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查看和研究,会发现关于快递服务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国外一些研究主要是借助于货运合同的理论,而海运合同的精神是限制了货运合同中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对于快递服务提供者的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进行了较大范围的规定,这种精神已经不适应现实生活中快递服务合同的发展,违约的免责事由应该由法律进行详细的规定,以确定快递服务各方的责任。目前我国快递服务合同法律研究是以一些从事法律实践工作的人员发表的论文为主,第一类主要围绕如何认识快递服务合同以及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如何法律定位,法律关系;第二类在快递服务合同订立阶段存在的问题,如快递企业是否利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三类是在快递服务合同履行阶段存在的问题,如签收程序的不合理等法律问题;第四类是在快递企业承担违约责任阶段存在的问题,如消费者的赔偿权无法得到满足如何进行救济等问题的研究。本文通过快递服务合同的界定,针对现实中的问题,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提出措施的方法对社会生活中快递服务出现的现象进行系统的法律逻辑的阐述,适应快递服务的变化,理论联系实际,结合社会发展中快递服务的新发展新动态,对快递服务合同进行发展性的研究。在已有的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更加广泛深入的研究,发现新问题,使已有的关于快递服务合同的研究成果得到丰富和发展,使已有的有关快递服务合同的理论观点得到深化。在变化中的社会形势和社会条件下,结合社会中快递服务的发展实际,重新强调某些已经非常明确然而又有些模糊了的理论观点,以引起人们对快递服务实践的法律问题的重视,能够调整认识,纠正偏颇,为快递服务事业的发展,提供理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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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快递服务合同的基本问题


1.1 快递服务合同的界定
关于快递服务的含义,相关的法律法规给出了大致相同的规定,根据国家邮政总局颁布的《快递服务标准》以及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和 2009 年新《邮政法》中的相关规定,将快递定义为“快速收寄、运输、投递单独封装的有名址的快件或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①关于服务合同,我国合同法在立法的过程中并没有将服务合同规定为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是以服务为标的的合同。由于合同法总则以及一般法律规则主要是以买卖合同为基本架构,很难全面的对服务合同进行详尽地规范。通过翻阅资料得知,国内外学者将服务合同定义为“一般以全部或部分劳务作为债务内容的合同,又称提供劳务的合同或者是劳务提供合同”。由此可以看出,快递服务合同具有服务合同的属性,可以将快递服务合同概念定义为快递企业为寄件人或者收件人提供快件物品递送、快递信息查询的服务,收件人与寄件人接受速递服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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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快递服务合同与货运合同
有些学者把快递服务合同直接界定为货物运输合同,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快递服务合同在某些方面符合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货物运输合同,即通常所说的货运合同,是委托人将需要运送的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付给委托人或者收货人,并由委托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货物运输的合同标的是承运人的运输行为②货物运输合同通常涉及第三人(收货人)③承运人向第三人(收货人)交付货物。非常明显,快递服务合同兼具了货物运输合同以上几个特点,快递服务标的是快递企业寄送快件的行为,快递寄送一般都是寄送给第三人(收件人),快递企业需要送达快件,获得收件人的签收。然而,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与性质并不完全与快递服务合同的特点相同,我们不能盲目的将快递服务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完全等同,货运合同理论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尤其是在网络购物过程中签订快递服务合同不能完全包含快递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是货运合同直接限制了收货人遭受损失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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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快递服务合同中收件方法律地位......14
3.1 快递服务合同中收件方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 14
3.2 第三人利益合同 ........ 14
3.3 收件方法律地位的应然构造 ........ 16
第 4 章 快递服务合同“格式条款”....18
4.1 快递服务合同是否构成格式条款合同.... 18
4.2 快递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之“保价条款” ........ 20
4.3 快递服务合同格式条款之“免责条款” ...... 20
4.4 快递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问题的分析...... 22
4.5 如何规制快递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23
第 5 章 快递服务合同的履行问题 ........25
5.1 快递寄送延误违约问题的处理.... 25
5.2 快递企业私自转单违约问题分析及处理 ........ 26
5.3 快递服务企业私自改变运输方式违约问题及处理 ...... 29
5.4 快递服务中签收问题及处理 .... 29
5.5 快递员“送件不上门”违约问题 .... 32
5.6 快递物品毁损、灭失赔偿限度争议及解决 ........ 33


第 5 章 快递服务合同的履行问题


5.1 快递寄送延误违约问题的处理
消费者选择快递服务就是为了快速的寄达自己需要托寄的物品,然而,我国快递服务行业集中度不高,市场竞争度不高,导致我国快递服务行业乱象丛生,尤其是以快递变慢递的投诉量最大,也是消费者难以维权的一个问题,快递延误已经让公众强烈的不满,而这也会阻碍快递服务行业的发展。尤其是在“双十一网购节”这类电子商务商家促销活动中,快递爆仓,快件积压在快递服务企业仓库,不能及时运送,是的快递服务快捷性的特点变成了未知数。2012 年 5 月 1 日起,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正式实施,针对快递服务企业托寄快件延误现象,规定了同城快递、省内异地快递的服务时限。同城快递 24 小时,国内异地快递 72 小时,如果同城快递在三天未能送达、国内异地七天内未能送达就应当认定为彻底延误。根据国家邮政部门制定的《快递服务标准》,快递延误一般分为两种情形:①一般延误。一般延误通常是指快递服务企业投递快递的时限超出快递服务企业承诺的时限,但是并未超出彻底延误时限。这种情形下,快递包裹一般是被快递服务企业积压,短时间内很难按照正常的速度转运货物,或者是转到了错误的目的地。②彻底延误。彻底延误的时限就是快递服务行业监管部门规定的最长投递时限,超过此时限即为彻底延误,一般情况下,这种彻底延误是因为快件丢失或者毁损造成。一般延误的情形,实践中,快递服务企业会承担免除本次快递服务费用的责任,如果由于快递服务企业延误,导致快递物品内件价值损失的,快递服务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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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针对快递服务领域的高速发展、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不断出现,快递服务消费者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快递服务行业不能高品质成长等现实情况,本文重点从快递服务合同的概念、特点、快递服务合同性质的角度出发,详细分析了快递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义务关系内容,调查了实践中发生的关于快递服务合同的纠纷,研究分析了其中的法律问题,剖析了问题出现的深层原因,通过对国内外针对快递服务合同法律问题的监管和立法现状分析调查,建议整合快递服务合同的相关立法,加强监管机关的机关,快递服务企业提高经营素质,行业协会发挥职能,以达到促进快递服务合同优质高效发展、保障快递服务相对人正当权利的目的。快递服务合同法律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快递服务行业涉及的各个群体都付出能力才使得现有情况得到完善。由于个人的调查分析能力有限,此文还会有一些缺陷是自己不能发现和改善的,自己以后一定会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探究,阅读更多相关资料,继续寻求快递服务合同法律问题相关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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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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