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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问题研究

时间:2015-11-30 来源:www.inibin.com作者:lgg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金融消费者不仅是传统消费者在现代金融领域内的概念延伸,同时也是传统弱势金融主体在现代金融市场发展下身份嬗变的结果。上个世纪 70、80 年代以来,由于金融自由化对境外各国的金融市场与工业经济体制的不断冲击,综合经营实践成为了境外各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经营与交易形式。伴随着综合经营实践在境外各国金融市场的不断的推进,境外各国金融市场出现了新的弱势金融主体—金融消费者。为了通过法律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与有序的发展,境外各国从上个世纪 80、90 年代起已经展开对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的立法理论研究与金融服务立法实务工作。2008 年肇事于美国的金融危机,不仅造成境外“多个国家与地区的金融消费者受损严重①,同时在境外各国金融市场中,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呼声再次日盛。2008 年美国金融危机后,在金融消费者保护呼声的再次影响下,英美等境外各国政府启动了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的金融体制改革计划,调整境外各国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服务立法,重新颁布和修改了许多“旨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以重建金融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信任②”。我国证券市场自上个世纪 90 年代初成立至今,一直十分注重对证券投资者的保护。近年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实践中,由于受到金融全球化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影响,我国证券市场中出现了综合经营实践趋势。在综合经营实践趋势的推动下,我国证券市场的弱势金融主体身份已经无法再简单贴上证券投资者的标签,开始在身份认定上逐渐有了一个新的名称—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虽然已经在我国证券市场中逐步出现,但因我国现行证券法缺乏对金融消费保护的明确立法指引,导致在我国近年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中,金融服务商利用违法违规手段,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在频频发生。所以研究我国证券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立法问题,在我国未来证券市场的发展中,能全面有效的完善我国现行证券法立法,及时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有效法律保护的重要现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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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随着金融活动的日益普遍化,投资者向金融消费者的转化,境外主要各国自上个世纪 80、90 年代年起,已经开始展开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金融服务立法实务工作,并取得一定的立法成果。英国在 1986 年颁布的《金融服务法》完善的基础上,于 2000年颁布了以保护金融消费者为核心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首次采用了“金融消费者”概念,认为所谓的金融消费者,指的是“贸易、商业、职业之外接收金融服务的任何自然人”,同时在金融消费者监管方面,《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废除过去的自律分业监管,通过金融服务局(FSA)对金融消费者实行统一的监管保护。 2008 年全球性金融危机后,为了更好应对危机带来的挑战与全面保护金融消费者,英国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修改为《金融服务法》,在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统一监管的基础上,增加了金融消费者监管目标、责任与监管机关责任权限等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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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学理概述


2.1 消费者概念的法律界定
“消费”的学术术语是出自于古希腊色诺芬的《经济论》,随着时代的发展,不同时期对消费有不同的定义法。按照学界对消费的一般界定,消费在学术层面上主要有生活消费与生产消费两种消费形式。按照上述消费的学术分类标准,各国持有具有不同的消费者法律界定,大体上主要有以下两种:坚持这种观点对消费者概念进行法律界定有美国、英国、泰国与俄罗斯等国的消费者保护立法。消费者的法律概念在美国制定的相关消费者保护立法中被定义为同零售商与销售商之间发生消费交易关系的社会个体。在英国 70 年代制定的相关消费者保护立法中,消费者概念则体现为不经常从事专门商业活动的个体活动成员。而消费者概念又在泰国与俄罗斯制定的相关消费者保护立法中被定义为满足个人消费欲望或目的而与经营者进行交换的社会个体成员或社会公民。坚持这种观点对消费者概念进行法律界定有我国台湾与韩国等国的消费者保护立法。我国台湾在制定的相关消费者保护立法中将消费者概念确立为接受消费服务和满足个人消费目的社会组织成员。而韩国在定义消费者概念方面“采用较为广义的消费者概念,即总统规定部分事业者被纳入到消费者的范畴②”。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虽没有从立法层面出现过消费者的明确概念,但我国学界已经通过对其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的不断研究,明确将我国消费者的概念定义成为满足一定的生活需求,同经营者产生消费交易关系的自然人个体或整体③。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消费者的法律概念有了扩张,逐步延深到现代金融领域内,出现了金融消费者的新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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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金融消费者”一词,是产生于上个世纪 70、80 年代境外的金融市场。在美国上个世纪 90 年代制定的金融服务法律中,金融消费者被定义为满足一定金融消费与交易需要的社会个体成员。在英国本世纪初制定的金融服务法律中,金融消费者概念被定义为在金融消费与交易活动中,与金融服务商之间具有相关权益关系的个人,而日本制定的相关金融服务法律则将金融消费者明确为在金融消费与交易活动中,非金融专业的个人与法人组织。近年美国的金融危机后,美国又在新修改与颁布的相关法案中把金融消费者概念直接定义为进行金融消费与交易活动的自然人个体及其授权的代理人与委托人。而在境外各国的学界,不少境外学界的学者也一致认为,由于金融消费是现代社会一种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一种经济手段,所以在境外学者看来,金融消费者定义为满足个人金融消费需求而进行金融消费与交易活动的个人或家庭成员。总之一句话,在境外各国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学理研究层面上,都把金融消费者视为购买金融商品与接受金融服务并具有相关利益需求者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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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金融消费者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与评析.... 15
3.1 金融消费者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 15
3.1.1 从证券投资者到金融消费者...... 15
3.1.2 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的理论研究已初现端倪........ 16
3.2 金融消费者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立法现状...... 17
3.2.1 我国证券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立法缺陷........ 17
3.2.2 我国证券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实践后果........ 18
第四章 境外各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与借鉴.... 20
4.1 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与借鉴.......... 20
4.2 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与立法借鉴.... 22
4.3 日本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与立法借鉴.... 25
第五章 我国证券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立法完善建议.... 28
5.1 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立法完善........ 28
5.1.1 确立“金融消费”新立法理念........ 28
5.1.2 再次明确金融消费者概念.......... 28
.2 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完善........ 29
5.3 金融消费者市场监管模式的立法完善.... 29
5.4 金融消费者纠纷处理机制的立法完善.... 31
5.5 金融消费者保护规则的立法完善...... 33


第五章 我国证券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立法完善建议


5.1 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立法完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 1993 年 10 月 31 日颁布生效,至 2013 年进行再次立法修改以来,始终将传统生活消费作为该法律的适用条件与基本立法理念。从理论研究层面看来,我国学界的不少学者认为所谓的金融消费,比起传统生活或生产消费,虽然存在(1)消费标的物不同。金融消费主要的标的物品是具有风险性、抽象性与复杂性的金融商品;而传统的生活或生产消费主要标的物却是具有能进行商品交换的普通生活或生产用品;(2)消费内容的不同。金融消费较之普通的生活或生产消费,消费与交易的金融商品的商品信息内容往往具有复杂与专业性;(3)对价获取的不同。在对价获取上,金融消费较之传统的生活或生产消费而言,尤其是在保险领域,金融消费者的对价获取具有实现的不确定与不稳定性等方面的学理差异;但随着我国当今消费市场的不断壮大与发展,我国当前消费者的消费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生活或生产消费的范围之内,逐渐延伸到我国现代金融领域。在消费对象方面,我国消费者逐步接受金融消费理念,已经从事进行基金、股票与外汇等金融商品的金融消费与交易活动,而在消费手段方面,我国消费者也由过去简单通过买卖交易的传统生活消费,逐渐变为利用信用卡、网上银行、个人理财等现代金融手段来满足自己需求的金融消费。总之,在我国当前消费市场的发展中,金融消费已逐渐成为我国消费者为“满足居民的金钱收益目的一种主观需求的经济行为①。
…….


结论


金融消费者作为现代金融市场发展下的产物,其发展对当今各国的金融立法与现行金融体制都提出新的挑战,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现已经在境外各国的金融立法实务工作与理论研究中密切展开。在近年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中,虽然金融消费者已经在我国证券市场中逐步出现,但我国现行证券法显然是无法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做出较好的回应。纵观我国现行证券法,我国现行证券法仍旧存在有关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界定、市场监管模式、权益维护机制等方面的立法缺陷。经过我国学界对我国证券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立法问题的初步研究,在我国学界的普遍学术意见看来,金融服务法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我国未来的制定,对我国证券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立法完善方面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究其原因,我国学界的不少学者一致认为“制定金融服务法是完善我国金融法制的重要步骤①”;我国证券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立法缺陷具有整体结构性,并不是单靠我国证券法就能够解决。金融服务法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能从整体结构上较好克服我国证券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立法缺陷②。针对我国证券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立法缺陷,笔者基于我国学界进行金融服务立法的立法完善构思,认为我国未来证券法应保持自身的分业立法优势,充分利用境外各国的立法借鉴与我国学界主流的学术意见,通过建立有效的立法完善措施,进行我国证券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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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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