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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视域下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思考

时间:2023-11-18 来源:www.inibin.com作者:vicky

本文是一篇公共选修课企业伦理论文,本文倡导互联网平台企业治理必须在法律和伦理双重驱动扎,团结各类主体积极参与,应当理顺各治理主体的合作伙伴关系,凝聚共识,建立彼此之间的信任,确保各治理主体的目标一致,在明确治理的框架下,明确各方职责,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沟通机制,搭建合作治理的模式,还要确保技术团队的专业性和中立性,重视发展专业治理人才。
第一章  导论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一)研究背景

公共选修课企业伦理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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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作为新兴经济组织形式,涉及领域涵盖方方面面,以新的商业模式快速重构经济格局,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配置与组织方式。工信部数据显示,2020年、2021年、2022年我国规模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完成业务收入4289亿元①、15500亿元②、4590亿元③。新冠疫情爆发后,以线办公、网络购物、网络直播、在线医疗为代表的互联网平台在原有规模上增速明显,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运行的重要支撑作用更加凸显。然而,互联网平台全过程全领域赋能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事件,“滴滴顺风车女乘客李某被害”案件,美团、饿了么“二选一”不正当竞争双双被判赔偿,快手带货一哥辛巴售卖“糖水燕窝”……一方面,新经济模式和新技术下,传统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上存在的问题被放大;另一方面,在互联网平台企业经营过程中还衍生出许多新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互联网平台企业与用户、与其他企业、以及与社会和国家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对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提出了严峻挑战。
谢尔顿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后,经过国内外学者几十年的努力,形成了一套理论体系,为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方向指引。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诞生和蓬勃发展也带来了企业社会责任新表现、新问题,这也使得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越来越引起国内外学界的重视,并成为近年来学界研究的热点之一。为了不断丰富企业社会责任时代内涵,更好地促进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承担,让互联网平台企业发挥更大的作,国内外学者已经展开了不少分析和研究,比如,应当如何定义互联网平台企业和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互联网平台企业对谁承担何种社会责任?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展过程中暴露出哪些特殊问题?又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亟待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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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国外学者自20世纪初期开始研究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国内学者在引入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展开研究,尤其侧重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和对策等的研究。在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国外学者从平台经济整体发展趋势上,展开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概念和性质等内容的研究;国内学者在定义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过程中,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及其治理方面进行了研究。
(一)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起步晚,但进度快,随着我国互联网平台的蓬勃发展,国内学者敏锐地将目光转向互联网平台企业及其社会责任。
1.  关于一般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治理的研究
国内学术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到2010年左右,相关研究文献达到顶峰,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问题和治理上投入较多且产出颇丰。
(1)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国内学界积极吸收国外研究成果,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层次结构论来阐述的最多,他们普遍认同,在落实底线责任之外的企业社会责任时,要视企业自身条件和外界情况,避免“一刀切”。曹凤月(2003)等学者还补充了包括尊重和爱护员工,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保障就业,热心公益,积极实施社会救助等对债权人、政府、社会慈善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责任①。王泽应(2005)从经济、法律、精神文化等领域列数企业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②。邓健、任文举(2005)指出获利的经济责任和守法的法律责任是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最高层次是对社会承担所能承担的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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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互联网平台企业及其企业社会责任概述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概述
在了解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展史的基础上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概念和类型,是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展开研究的必要环节。本节将对这三方面进行阐述。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历史沿革
互联网平台是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核心,因此,本文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展史的梳理是在追溯互联网平台发展史的基础上展开的。 互联网平台沿着网络信息技术变革的路径不断发展,没有明确的阶段性时间节点,阶段间呈现出非截断式、非替代式的迭代,存在明显叠加发展期。万维网①出现后互联网发展进入Web1.0时代②,这期间创立了无数的网站,都属于静态网页③,连接了网民和企业本身,但主要用来展示,没有任何互动,只是提供了无数“信息仓”,用户处于“被投喂”状态,但并不属于互联网平台。
(1) 互联网平台企业萌芽期——Web1.0动态网页时期
Web1.0后期,动态网页的出现实现了网站“可读写”,天涯社区、QQ空间为代表的早期动态网页④让用户获得了编辑权限,在获取信息的同时也生产信息,信息传输由单向变为双向,交互性得到增强⑤。如此,“企业—网民”结构演化成“企业+网民—企业—网民”结构,互联网平台诞生,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始萌芽。这一时期,互联网平台以网站为载体、网页为形态,平台开放度、活跃度不断提高,但增长有限,归根结底,当时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还是以企业为中心,网页网站优化只是一种技术手段和实现路径。
(2) 互联网平台企业成长期——Web2.0移动互联时期
3G牌照的发放揭开了Web2.0移动互联时代(2007年至2009年)①。智能手机、无线宽带的快速发展、普及和迭代下,以智能手机为载体、移动客户端为形态的互联网平台迅速发展,并逐渐深入工作和生活,商业化程度极大提高。实际上,Web2.0移动互联把Web1.0自上而下的主导体系变为由广大用户集体智慧和力量主导的体系,不在以内容生产为核心强调人与内容的关系,而以用户为核心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新浪微博、大众点评、Facebook等互联网平台取代百度、搜狐等搜索引擎成为移动互联网的第一入口就是最具代表性的证明。提供内容创造丰富的价值场所,打造网络效应强劲的参与体系,以实现去中心化,既是Web2.0的商业之道,也是互联网平台企业自身价值的生产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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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概述
互联网平台企业在何种范围内承担何种社会责任是本文研究的首要任务。基于一般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本文认为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互联网平台企业有责任思考其决策与行动对他人和整个社会系统的影响,有责任回应整个社会系统的经济、法律、伦理和慈善期望,并承担相应后果。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围绕利益相关方开展利益活动,在这个实践过程中创造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同时对他们负责。审视互联网平台企业这一责任主体,它既是商业竞争主体,又是平台管理主体和社会资源配置主体,其利益相关者需要从企业内部、企业外部以及互联网平台内部中确定。
1.  企业内部的责任对象
在互联网平台企业内部,互联网平台企业需要对股东、债权人和客户负责,这里的客户指区别于互联网平台内的一般注册用户,与企业达成合作契约,由企业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体或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互联网平台企业与股东、债权人和客户因投资、商务交易等形成利益关系,这是互联网企业最基本的关系,他们也是互联平台企业第一责任对象。
在互联网平台企业内部,互联网平台企业需要对员工负责。同一般企业一样,互联网平台企业依靠员工运作,对员工负责,但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员工构成更加复杂,通常人数也更多。根据各大互联网平台企业财报显示,在普遍经历了疫情大裁员的情况下,截止2021年底,新浪微博有员工6147名,携程有员工33732名,哔哩哔哩有员工12281名,抖音员工达2万,其母公司字节跳动全球员工达11万。这些员工是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全职员工,是重要的互联平台企业责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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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的伦理学基础 .......................... 25
一、 马克思主义责任伦理思想 ................................... 25
(一) 马克思恩格斯的责任伦理 .............................. 25
(二) 中国共产党人的责任伦理思想 .......................... 26 
第四章 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与一般企业社会责任的比较 ........ 34
一、 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的特殊性 .................... 34
(一) 履责对象主体更加多样且数量庞大 ....................... 34
(二) 履责内容更加丰富且侧重伦理责任 ...................... 36
第五章 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伦理困境及原因分析 .................... 42
一、 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伦理困境 ............................. 42
(一) 劳动关系不明,零工权益缺乏保障 ........................... 42
(二) 过度收集信息,用户隐私受到侵犯 ........................... 43 
第六章  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的伦理治理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的伦理治理原则
在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经济活动与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展开伦理治理时,应当遵循不伤害原则、以人为本原则、诚信原则、公正原则、权责一致原则和义利统一原则这六个伦理原则。
(一)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原则是责任伦理中最核心、最底线的原则,是一种消极的伦理价值原则,出于对天地自然间一切生命的尊重,反对把人当作手段而非目的。它以禁止的表达阐述出人们应该坚持的道德底线以及人们的道德期望和要求,表现为被动的行动或消极的不为。不伤害原则是为了达到儒家责任伦理追求的“中和”境界的最首要、最基本的要求。“中和”不是遥不可及的,是在实践中逐步实现“至善”。而“至善”首先是要“止恶”然后再是“扬善”,所谓“止恶”就是不伤害、停止伤害。这一原则基于因果关系,要求对行为结果负责,同时也是对与行为结果相关联的价值的负责,包含着对与负面行为结果相对立的伦理价值和伦理规范的认同。不伤害原则是能够达到最广泛共识的伦理原则,实现了个人本位的追求向社会本位追求的转化。每个人都不希望受到伤害,正如儒家所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于现存世界的普遍联系中把对来自外部世界的伤害的拒绝转化成对外部世界的不伤害。
遵循不伤害原则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展开治理,包括消极地问责伤害,以及积极地预防和避免伤害的——既要“不为”,还要“有为”。落实到互联网平台企业,一是要求对已经造成的伤害,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要求避免因企业行为毁损他方利益,必须主动预防伤害;三是要注意科技不伤害。科技是把双刃剑,同时拥有给社会带来巨大福利和造成巨大伤害的能力,因此,要格外注意在技术研发和应用中遵循不伤害的伦理原则,避免因工具理性扩张而带来的伤害。落实到政府以及社会其他治理主体来说,就是要通过治理减少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问题,同时注意在治理过程中不对互联网平台和其他主体造成新伤害——既要“有为”,还要“有度”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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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商业模式取得了巨大的收益,这在一定程度上活跃了经济,弥补了传统资源配置方式的不足。正如硬币有两面一样,互联网平台企业也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暴露出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伦理问题。与此同时,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展到了一定的水平,其信誉的建立和品牌影响力开始受到公众和组织的更多关注。
为了促进了互联网平台企业的长久运营和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了社会的整个和谐发展,本文倡导互联网平台企业治理必须在法律和伦理双重驱动扎,团结各类主体积极参与,应当理顺各治理主体的合作伙伴关系,凝聚共识,建立彼此之间的信任,确保各治理主体的目标一致,在明确治理的框架下,明确各方职责,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沟通机制,搭建合作治理的模式,还要确保技术团队的专业性和中立性,重视发展专业治理人才。
本文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和分析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比如,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伦理治理共同体还可以通过更多更具创新性的举措来实现有效的协同治理,将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深化。
虽然对该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起步不久,但可以肯定的是,在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合作共治下,互联网平台企业一定会朝着更有企业社会责任,更有能力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方向发展,实现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高度融合,造福社会。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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