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集权所产生的良性效果分析
时间:2015-01-25 来源:www.inibin.com
1商法中集权理论提出的依据
1.1传统民法理论缺乏对整体化权利的研究
因为中国商法本身并不存在权威的成文法典,一般情况下,商法中的基本理论大量来自民法基本理论的借鉴,然而对于集权理论这个办法却行不通。对于商法中的集权现象的分析遇到的第一问题是传统民法理论中集权理论相对缺乏。这也是研究商法中集权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这样的理论空白导致相关研究几乎无法获得借鉴。现代学者对于商法中集权现象研宄的比较少,当然也就不存在着相对完备的理论系统。同时,也正因为这样的空白,使得很多关于私法理论中权利的研宄总是陷入误区,容易出现背离现实的情况。民法非常重视权利的概念,自古罗马至今有很多权利概念方面的学说。
民法权利理论中的类型化理论也极为发达,例如绝对权与相对权的界分、物权与债权的分类等等。其分类标准众多、视角多样,权利的类别也极为众多。与权利的类型化理论相应,各类型权利的特征也是民法的重要内容。这些内容篇幅巨大,构成了民法权利理论的内容,形成了繁荣的权利理论‘。然而这种繁荣的权利理论,毕竟只是权利个体的研究,它缺乏权利的整体化研究。权利的集中的研究相对缺乏,集中过程,集中之后的整合都没有详细的研究成果。权利的归属对于自然人来说当然很重要,但是,现代权利的集中化趋势非常明显,使得物上之权以一种单独的,小数额的,小规模的形态出现已经成为一种小众表象。该现象在商法中的体现尤为明显,也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资本集中后的权利研宄才是更符合现实的考虑。如果不考虑国民的私人利益,就不可能界定公共利益。大的权利来源于小的权利的集合,所以小权利与大权利之间的联系千丝万缕。并且从系统的构建来说,微观上的私权归属固然重要,但相对宏观的权利归属也是非常值得研究的,特别是当这种相对宏观的、集中的财产权利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越来越重要,集中财产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的情况下,这种研究就显得更有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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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商法中集权理论的法学含义
既然单纯依靠传统民法理论已经不足以明确和完善系统的集权理论,那么就需要为商法中的集权理论寻找更为扎实的根基。一般认为,集权理论最早产生于公法理论,权力的集中是公法必然的要求。可以这样认为,集权是国家的本质、国家的生命基础,而集权之不无道理正在于此。着现代经济的发展,权利集中的现象不仅仅体现在公法领域,在私法领域也显得尤为明显。在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和银行法中都有很具体的体现。然而这两种集权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含义。在公法领域,集权意味着权力从形式到实质的集中,即出于社会宏观需求而将权力集中从而发挥作用。权力的归属发生根本性的变更,权力主体集中行使权力。而本文所强调的商法集权,与前一种情况有着本质的区别,它的集权表现为形式上的集中。实质上,权利的归属并不发生转移,只是在形式上将权利集中行使,属于权属的移动,以期发挥更加符合商法理性效率的结果,其中公司法制度中股东将财产集中运作的情况尤为明显。对于股东来说,实际上是他们放弃了自己财产权的一部分权利,来换取这种集权的效果,而公司所获得的也不是这部分财产权的所有权利,也只是一部分的权利。而且就字面上来说,公法集权形成的权力与私法集权形成的权利也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之所以将这二者并行比较,是因为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大量的相似效应,相互之间可供参考。同时也试图分析出二者之间共有的相似的规律,因为公法中的集权相对而言是比较成熟的理论,所以是后者向前者模仿和学习的过程。即便如此,也不意味着后者全盘接纳前者所有的内容,从之前分析可知,因私法中的集权与公法中的集权有本质上的差异,所以私法中的集权有其自有的特有内容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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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法财产集权现象分析
2.1银行法中财产集权现象分析
财产的良性流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从集中到分散,分散到集中,之后再分散的过程实现了财产的效能释放。在商法中,财产的流动性一般是始于集中,即财产需以集合在一起为流动的起点。在商法范畴,集权现象一般始于银行业。银行业通过其业务集中巨额的财产,同时通过集中的财产权实现其社会职能。可以这样认为银行业中集中越多的财产权,其实现职能并获得利润的几率越高。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在研宄银行法中的集权现象之前非常有必要先了解一下银行业集权现象的发展趋势。
2.1.1银行法财产集权化趋势的形式特征
银行业中的集权过程是其实现职能的前提,只有具备充足的资金才能更充分的发挥银行的作用和职能。事实上,按照惯例都用银行资本额的多少来衡量银行实力的强弱。从国际上关于银行业的排名来看,资本越雄厚的银行排名也越靠前。英国著名银行业杂志Thebanker公布了 2013年全球银行业的排名可以看出(表2),中国工商银行以160646亿美元的核心资本位于榜首,美国的JP摩根公司排在第二位。于此形成对比的是2009年该杂志公布的全球银行业排名(表3)。从这两个表格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与2009年的排行榜相比,2013年排行榜的前十位的核心资本额更高',也就意味着财产的集权化程度更大,并且提高的比例也很大。可以这样认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银行业财产集权化趋势不可避免,且程度逐渐加深。
其次,经济发展情况相对良好的国家,银行业的集权化趋势愈加的明显,进程愈加的顺利。而遭受经济危机的国家的银行\集权化趋势就显得非常缓慢,甚至有些还出现了明显的衰退。虽然有学者认为银行的利润与该国的经济增长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但就相比利润而言更为宏观的资本额概念来说,我们甚至可以直接这样的下结论一一银行的资本额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正比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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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财产集权现象分析
如果说银行法是集权现象最集中的体现,那么公司法就是集权现象最普遍的体现,事实上,在公司法所规定的各个方面都有集权现象的体现。公司通过集中股东的资本,来实现其基本职能。一方面公司为股东同一种门滥较低的财产权集中方法,另一方面股东以资本集中的方式,为公司的资本扩大运作提供了资本额。双方处于一种双赢的局面,而规范这种集权化双赢局面的就是公司法。公司集中股东财产权的方法有几种,证券法所规定的证券化方法正是其中很重要的一种,证券法提供了集中财产的基本方法。所以从本质来说,从集权的角度来看,公司法与证券法本身就是双面一体的集权方法,互为增益,互为补充。
2. 2.1公司法中财产集权现象分析
公司法中集权现象相当普遍,贯穿了整个公司法的各个部分。可以这样认为,集权是公司发展的起点,没有集权的效果,或者说没有集权所带来的优势,公司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人类社会早期没有公司形态的时候,靠着简单的商品交换或者小规模的作坊式的商品交易就能满足需求,但这种情形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产生巨大变化。某个自然人财产的力量己经不足以满足商品经济流动的需求,不足以满足该自然人的利益需求,在这样的情况下,将财产集中起来,扩大商业的规模,以期获得更高的利益,成为了一种普遍的选择,公司自然应运而生。所以可以这样理解是集权的需求产生了公司,而公司又依赖集权的效果而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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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法集权所产生的良性效果...................26
3.1 集权是权利质变的诱因...............27
3. 2 集权是财产整合的手段............29
4商法集权所产生的负面效果及其控制手段.................32
4.1集权可能产生的负面效果................32
4.1.1集权可能产生权利滥用...............32
4.商法集权所产生的负面效果及其控制手段
4.1集权可能产生的负面效果
前文说过,权利集中化会产生权利质变为权力的效果,这种效果前文仅仅是提到了它的良性效果一一会对集权的程度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这种质变后的权力效果也有一定的负面效果。阿克顿勒爵说过:“权力带来腐败,绝对的权力就是绝对的腐败”。集权后质变的权利虽然从实质上来说并没有完全转变成权力,只是具备了权力的部分属性,但同样也不可避免的附带了权力集中后的负面效果。这些负面的效果是集权理论发展道路上必须克服的障碍,很大程度上抵消了集权所产生的良性效果。
4.1.1集权可能产生权利滥用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发源于古罗马。通说认为,近代民法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滥觞于法国判例。:'权利滥用禁止原则最早之法典,是1896年制定,1900年开始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其226条规定:“权利行使,不得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我国在《宪法》第51条和《民法通则》第7条也相对隐晦的规定了禁止权利滥用的内容。禁止或控制权利的滥用,是民法要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这一问题涉及权利滥用的概念、标准、后果等诸多方面,对此学者们已有深入研究。2但是,真正的问题是到底哪些权利会被滥用?哪些权利更容易被滥用?孟德斯鸡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第一个问题答案不言自明切权利都是可能被滥用的,但第二个问题就需要仔细分析了。权利的滥用是根源于利益的需求,“小权利”的的滥用本身所可能获得的利益非常有限。并且,“小权利”由于未能获得质变为权力的效果,其滥用的“能力”十分有限。还有就是,“小权利”所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都很有限,即使出现滥用后果也不会很严重。正是基于此,可以认为,真正应该被重点研究是“大权力”,即集合后的权力,产生主要危害的是这种权利的被滥用。从实际情况来看,商法集权领域中的权利滥用与传统的民法中的权利滥用并没有太大的差别。最主要的区别就是商法集权领域中的权利滥用有着其特定的表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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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新的时代是经济发展更为剧烈和澎湃的时代,其最大的特征就是公司规模越来越大,公司资本越来越雄厚,无数个巨型的、跨国的公司产生,并深刻的影响着这个时代,以及这个时代中生活的人。如果说二战后,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带动了民法的蓬勃发展。那么这样一个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就是属于商法的。纵观人类历史发展,现今财产的集中程度前所未有,人们对于自身财产收益的关注前所未有,同时商法进入普通人生活中的比例前所未有。从商法的现象来看,这是个属于集权的时代,这是一个商法注定要蓬勃发展的时代。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抛却对商法集权自然属性的轻视,认真而又审慎的看待集权在商法中的作用和地位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结合集权和分权进行系统的分析财产流转也是非常必要的。
虽然论述了很多,但是对于集权问题的研究才刚刚开始,集权的现象产生人们对于财富的自然而然的追逐,渗透到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中,它所带来的益处惠予每一个人,并带动了国家社会的发展。说的极端一点,没有集权现象本身及其发展,这个社会各方面的发展将极大的受限并止步不前。也正因为此,集权本身是一个涉及多个社会科学领域,多个学科的理论,充分并深入的研究它靠这几万字很显然是不够的。基于本文的专业要求,对于商法以外的集权问题,尽量少的涉及。但当我们展开视野,宏观的观望滚滚奔腾的经济发展时,就会发现集权这一个根本规则不停的出现在我们眼前,是根本就无法回避的。在2014年不论是“余额宝”的争议,还是“众筹模式” 1的出现,还是全国农用地流转超过四分之一的现状,都能直接说明集权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多样性和重要性,所以集权问题还有很大的余地可供研宄。我们不仅仅要发挥集权的“效率”属性,还要控制集权的空前膨胀。在商法领域内,让集权能够发挥最大的良性的效果。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建立让我们可喜的看到了集权的“松绑”,也对未来集权的发展充满了希望。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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