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规制网络交易法律制度的状况与问题
时间:2015-01-25 来源:www.inibin.com
第一章 绪论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计算机网络技术得到了快速发展,应用网络的范围已逐渐从文字处理和信息的交互发展到了商业领域的范畴,发展成为了新的交易模式,这种模式区别于传统的交易模式即网络交易。在传统的交易模式中,制约经济发展的两个长期因素包括的延迟时间和空间距离。网络交易作为一种新的交易方式,通过其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快速完整的对各类商业信息进行传递,超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它的出现大大提高了交易的效率,从而有效避免这两个因素对交易的影响。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网络交易迅猛发展,据报道截止 2013 年 11 月全国网络交易额已达 5.6 万亿元,网络交易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同时,网络交易也成为我国目前最主要的一种商业行为模式。但是,由于网络交易和传统的贸易之间的区别,商业主体为了达到其不良经营利润,通过实施各种违法网上交易行为,再加上网络交易在我国的商业法律规制的不健全,从而导致网络运营商对消费者或购买者的合法利益有所侵害,以下四个问题被这一现象直接或间接的引发:一是网络交易主体资质的问题;二是网络交易行为规范的问题;三是网络交易安全的问题;四是网络交易监管无序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现有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与时俱进的新要求,因此,研究网络交易商法规制的问题,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课题。在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形势下,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进程中,研究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就其研究的现实意义上讲,首先通过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的研究,对我国网络交易的制度立法提供帮助,对现有的法律制度的完善,从而在立法上做到了与时俱进的要求。其次通过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的研究,对我国净化网络交易市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网络交易市场秩序的稳定具有现实意义。再次通过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的研究,可以使网络交易的主体,交易行为规范化,同时也可以使执法者有法可依。依法执政,实现我国网络交易的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原则。最后通过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的研究,对我国网络交易的相关立法提供决策依据和决策内容。
.........................
第二章 网络交易的理论概述
2.1 网络交易及其特征
网络交易,此交易作为买卖方式的一种,从其字面去释义,即是通过网络这种工具或者手段,进行商品的兑换以及服务提供和享受。在此种作为新事物般初生的网络之交易新兴时,网络之用途简易而朴素,多为网上进行商品换购以及少量的虚拟货币转移。然而,技术之变革,致交易渐变成一种繁荣之经济。其范围之广阔实前未有之。关于网络交易究竟应当如何定义?对此之释义,寰宇之内尚不能一见统之。观点有持者如:网上商业所涉及的诸多活动,互易、广告、信息、娱乐等等;观点有持者再如:“网络交易是指通过网路上进行的商业活动”;观点有持者又如:通信科技同计算机科学共同为大众打造了籍由网络连接而成的一种社会平台,通过线线相连、电子传输将大众纳入此种商业活动。此以上三种观点,在第一种观点上,其完全体现出这种线线相连电务买卖的特质及范围。第二种和第三种观点则是从通讯和企业经营的微观角度上来看电子商务。我国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将网络交易界定为:“发生在信息网络中企业之间,企业和消费者之间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的交易。”综上,网络交易是一整个系统,其所包含的范围极其广泛①。商品易换和服务买售是其应有之义,另外,支持这两大要素的其他后备支撑更是不可短缺,比如行市之分析调查、物流配送以及相应的售后保证。就其概念而言,应将网络交易认定为通过网络所进行的电子化方式的买卖商品和接受服务及由此相关的必要贸易买卖。通过对网络交易行为进行剖析,有助于我们严格监督管理网络交易行为,维护网络交易的安全。
............................
2.2 网络交易的功能
网络交易是以电子、数字以及网络为媒介,进而达到完成商品买卖的目的,另外还需要物流运输体系与货款支付体系配套设施的支持。
从CNNIC 统计的内容来看,网络交易拥有自身独特的优势:第一,拥有时空上的十足优势。传统形式的经营者往往在固定的营业场所与营业时间内开展业务,深受地域、时间以及空间的严重束缚,但网络交易恰恰相反,其优势就在于不受地域及时间的限制,随时随地都可进行。第二,方便省时效率。如今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行为节奏也在加速,时间显得尤为重要,而互联网买卖的特点在于不用出门就可以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也就节约了人们宝贵的时间。第三,有助于减少商家的营业成本。互联网营销的最大益处即是节约成本,盈利之模式可以归为两方面,即开源和节流。所以,与实体营销相比较,网络之商销不仅节省了店面租金、水电费、仓储费,而且更多的节约成本则在于雇佣员工以及工商管理等诸多费用的剔除。从而使得产品的销售价格可以进一步的消减,也就更受人们的欢迎了。
网络交易虽和传统交易行为在某些方面具有共同之处,但网络交易毕竟作为一种新型贸易方式,还是拥有自身独特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存储形式电子化。网络交易的媒介与传统商品买卖的差异是最为突出的特征。网络交易所签订的协议非依赖传统纸媒介实现交易,与之相反,是将其内容存放在计算机内存、磁盘或其他等非纸质媒介中①。交易过程依赖于电子数据的输送,运用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实现对协议的邀约与承诺。交易两方主体同样运用电子数据的输送方式完成。
第二,适用范围日趋普及。我国网络交易的发展源自1980 年,那个时代的政府对于网络交易的发展趋势非常看好,一致认可网络交易模式即将演变为未来互联网时代促进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因此,不管在政策决策上还是立法与执法中都予以了帮助与扶持。随着这种带有扶持性政策与立法的实施,网络交易在国内飞速发展,交易规模、参与人数都在迅速增加,适用范围也正在快速扩散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第三,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便捷。网络交易的便捷性集中体现在商品交易的方便及劳动量付出的少。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作节奏的加快,使人们倾向于简易方便的生活形式,网络交易行为可以满足顾客不用出门即可买到心满意足的商品。总而言之,这种便捷性主要体现在下面两方面:一方面为时间上的方面性。与传统买卖活动相比较而言,网络交易活动不会受到时间方面的局限,随时可以进行交易。另一方面为空间上的方便性。网络交易解决了顾客购物受地域的限制,并且不用走出家门就能够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
...........................
第三章 域外国家有关网络交易规制的立法实践与启示.............11
3.1 域外国家有关网络交易规制的立法实践...................11
3.1.1 大陆法系国家网络交易法律规制的立法实践...........11
第四章 我国规制网络交易法律制度的现状与问题....................16
4.1 我国规制网络交易法律制度的现状....................... 16
4.2 我国规制网络交易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17
第五章 完善我国网络交易商法规制的立法建议.......................24
5.1 建立网络交易商主体制度.........................24
5.1.1 实行网络交易商主体区别登记制.........................24
第五章 完善我国网络交易商法规制的立法建议
5.1 建立网络交易商主体制度
随着我国市场的全面放开,对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必须实行重大改革,对准入市场的任何主体投资者,不再设立市场准入的门槛。市场主体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搞活经济,扩大自主创业机会,搞好人民的生活。同时又要考虑到监管的易行,网络交易的安全,以及消费者和买方的合法权益。
5.1.1 实行网络交易商主体区别登记制
第一,对于通过登记备案的方式对网络交易之商主体进行市场化改革。在我国实行的法律制度是民商合一,没有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制度,更没有专门的商法典。目前只能在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偶尔见到有关商事主体的规定。通过现存的有关商事主体登记的规定不难看出,国家的侧重点依然是如何管理市场,如何将公权力更多的体现在市场经济中,这只无形的大手让我国的立法体制还留有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某些弊端。互联网的出现为新形势下的经济活动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同时为新型经济发展打开了一扇奇特的大门,它的虚拟性与兼容性把世界经济进一步拉近,世界经济在互联网的助推下相互发展相互依存。因此,网络之经济的出现也顺应时代的要求不断发展壮大,逐步成长为可以完全进行市场化运作的新兴交易市场。如果对这个市场的管理依然保守的用旧的管理理念,将会对这个新兴市场的成熟与发展起到阻碍作用。我们在改革现有的商事主体制度时,应以原来的制度为基础①,根据我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情这一特点,稳步推进改革步伐。在商事主体登记的范围对网络商主体的发展限制适当放宽,以期网络经济能够更好地良性发展。在市场经济日新月异的今天,人们也在不断将自己的经营理念逐渐放开。很多人为了能够通过网络市场赚取属于自己的第一桶金,在不耽误本职工作的同时,相应的开设了网上商店。因此,对网络市场主体的监管,使其在经营与服务时能够有法可依,从而避免网络市场秩序的无法可究的现象将是我国网络市场未来发展得重要环节。传统之经营模式在网络市场上的延伸便可看作网络经营模式,所以,倘若引用传统的商事主体登记制度对网络交易商主体进行监管也会行之有效。然而,由于网络主体与传统之主体间存在的差异,我们应当注意却别引用,对于不同的网络商主体,应当通过不同的商事主体登记制度对其适用
.........................
第六章 结束语
在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形势下,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进程中,网络交易已成为我国经济新增长点,同时也成为我国社会最主要的商业行为模式,研究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从商法的视角出发,对我国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问题进行了系统论述。其中运用演绎和实证的方法,从网络交易的内涵、流程以及涉及的商事法律关系入手,对网络交易中可能或已经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阐述了网络交易法律规制的紧迫性及重要性;运用文献分析和实践证明的方法,剖析我国网络交易违法违规现象和我国现行有关规制网络交易的法律法规现状,归纳总结出我国现行有关规制网络交易的法律法规存在的主要问题;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域外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有关规制网络交易的立法实践进行了评述,从中总结出我国进行商法规范可值借鉴的内容;运用法学理论和计算机科学理论,对我国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进行了具体制度上的设计。其中,提出了一些具有应用性的立法建议。表现在:一是依据我国网络交易的司法实践和商法学理论,设计出网络交易商主体制度和商行为制度的主要内容。其中包括:网络交易商主体市场准入的登记备案制和电子身份资质制、市场退出的信用考评制度和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强制退出制、授权性的网络交易商行为和禁止性的网络交易商行为、网络交易格式合同行为内容等;二是结合我国网络交易的司法实践和民商法理论,针对我国网络交易法律责任制度和违约或侵权救济制度不健全,提出了完善上述制度的措施,诸如:网络运营商和网络销售商责任的主次分担和连带、举证责任倒置、网络销售商保证金制度、损害赔偿救济制度和投诉处理机制、网络交易中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内容;三是针对我国网络交易的监管制度虚设、责任不清的现象,创设了网络监管专有机构与具体监管内容。
参考文献(略)
相关阅读
暂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