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公司股权系统及及治理绩效实证探讨
时间:2015-01-24 来源:www.inibin.com
第一章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1.1.1 研究背景
中国的资本市场由于历史原因具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点。在中国,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但实际上,在改制之后它们仍然是一个国有控股企业,只有国家作为大股东,从而导致我国企业不分公私的局面,国家为了对上市公司的运作进行绝对的控制,在持有该公司大部分股份的同时还不允许国有股与法人股在市面上流通。我国的保险业公司也体现了这一特性。保险业在我国发展的几十年间一直在进行股份制改革,但是国有制依然是我国保险公司的主要形式。良好的股权结构对经理人的有效激励和约束、对董事会的优化都促进公司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的形成,从而改善了公司经营业绩,最大化地实现了公司价值。但我国保险公司由于一些历史、国情等客观条件,其股权结构还有些不合理之处,如结构单一、“一股独大”和股东变数大等问题都或多或阻碍了我国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
基于以上的背景,本文试图借鉴国外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宝贵经验的同时,通过对保险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关系进行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来发现有利于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的股权结构,从而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使其为国民经济的稳步提高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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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相关理论研究
1.2.1 股权结构的含义及主要类型
一、股权结构的含义
公司的股权结构按字面意思可以得知是指公司股东的构成,对股东类型及其持股比例、股权集中度、股东稳定性、董事会及高层管理者的持股比例的探讨都属于公司股权结构研究的范畴。上市公司的股东主要包括了个人、机构、政府、外资、高层或者一般员工。其中各类型股东的持股比例主要可以分为两个层次来理解:首先是哪些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点明持股股东的性质的同时体现了股权结构的质;其次则是各股东所持比例是多少,表明股权集中程度,体现了股权结构的量。
二、股权结构的主要类型
股权结构按照股权的集中度,股权的构成,企业剩余控制权和企业收益索取权的分布状况与匹配方式等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股权的集中度一般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比例排名前五的大股东。股权结构根据这一标准大致可分成:高度集中型、过度分散型和适度分散型。这也是在国际上占主流的分类方法。
(1)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一般指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 50%以上,在公司股票中所占比重较大,持股股东公司凭借控股高比例对公司具有绝对控制权,其他股东所持股权比重较小。在这种类型的股权结构中,股东的行为体现出两面性:一方面,大股东拥有公司较高比例的股权,因而他们比较愿意积极的行使权力。这些大股东的直接代表一般是董事长或者是总经理,他们与其他股东的利益一致。另一方面,小股东所持股权比例过小,因而行使权力常常不积极,有时候甚至选择“用脚投票”的方式。因此,大股东因为缺少公司其他股东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他可以通过干预公司经营者的行为强迫经营者与自己合谋获利,这有可能会损坏小股东的权益。这就阻碍了委托代理关系下的治理效率的有效提高,也将影响公司的整体效益。
(2)过度分散型股权结构。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的公司中,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都在 10%以下,一定比例的股东持所持股权比例比较接近。在这种公司中不存在大股东,每个股东的控制能力有限。这种股权结构不仅能避免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带来的股东行为严重的不一致,还能阻碍个别大股东与经营者形成合谋,为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寻求平衡。过度分散型结构在具有积极意义的同时还会带来一些问题。例如公司在这类结构下,股东行为也并不能令相关利益者都满意,股权的分散导致股东们不能充分调动行使权力的积极性,这些积极性普遍受到了抑制。在没有有效的激励机制的情况下,股东们根本不会付出比别人更多的努力去监督运营商的行为,因为这样做可能须要付出比收益更多的成本,这就导致股东在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时更愿意“搭便车”,利用这种机会主义行为去承担监督的责任。这样,在公司实行委托代理的治理模式下,持有分散股权的股东对公司治理的监管缺乏效率时就会严重影响到公司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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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内外文献综述
2.1 国内外有关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相关研究
2.1.1 国外学者对股权结构、公司绩效及其影响因素研究的主要结论
对股权结构在公司治理中所起作用的正式研究则是从 Jensen和 Meckling(1976)开始的。在他们的研究中企业的股东被分为了两类:第一类是公司内部股东,是指拥有公司股票并在公司中任职的那些股东,如高层管理者,董事会等。他们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绝对的话语权。第二类是公司外部股东,除了第一类股东,其他持股股东都可以被包含其中。与第一类股东相比,外部股东不具有有关公司管理的决定权。通过两种类型的股东相对比我们得知,适度增加内部股东的持股比例有利于协调内外部股东的利益冲突,也有利于内部股东更好的管理公司。在 Jensen 和 Meckling以后的国外学者,对美国大部分公司的股权结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这些研究主要集中于内部人持股和股权集中度两方面。
Grossman 和 Hart(1982)利用相关模型证明了,在分散类型的股权结构下,由于单个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管理所能获得的收益小于成本,因此他们普遍缺乏治理公司,促进其价值增长的积极性。
Demsetz and Lehn(1985)利用 1980 年美国 511 家大公司的数据对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了实证研究,结论显示出公司的股权集中度与以净资产收益率作为指标的公司经营绩效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
Shleifer 和 Vishny(1986)有关股权结构的研究文献为 Berle 和 Means 的结论提供了更多的学术支持。此后,许多学者在研究股权结构的过程中都得出了与前者相似的结论,甚至在这些研究中他们还用到了更新的模型。如 Agrawal 和 Mandelke(1990)的研究也是能肯定并解释 Shleifer 和 Vishny(1986)的假设。假设的内容主要是大股东能对公司管理者进行更好的监督使得公司获得更好的业绩,这个假设在那些股权集中于机构投资者的公司中存在感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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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保险公司概述及国内外关于保险公司治理的研究
2.2.1 保险公司的特殊性及对公司治理的特殊要求
保险不同于其他行业的关键是它所经营的商品是风险。保险公司就是经营风险的经济组织形式。它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要遵循公司治理中如委托代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等一般理论进行公司治理行为,作为特殊的行业,它也要充分考虑到保险公司作为一个金融机构对公司治理会有不同于其他行业治理的要求,不能仅仅用公司治理的一般理论来分析理解它的治理问题。首先,保险公司与一般公司相比,它在目标、产品、资本结构和监管体制等方面都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具体内容如下:
(1)保险经营的产品是无形的,它更多时候表现为进行人力资本价值的创造,公司对产品的经营依靠的是公司内部人的投入。但投入不一定有回报,潜在风险一直存在。这可能会使被保险人等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受到一定的威胁。
(2)保险公司财务上的高负债性。股东投入较小,投保人投保比持有小额股份的股东对公司的资产的投入更多。但由于投保人与股东的性质不同,在获区投入报酬的时候,股东明显比投保人拿的多,这是因为股东享有无限的剩余索取权,而股东只能按照他们投入股票的比例来获取投资回报。这样,股东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他们会鼓励公司经营者从事高收益的项目,而这些项目往往伴随着高风险。而通过保险公司规避风险的投保人在这时候将不得不面临高风险,他们的企图远离风险的利益追求有可能受到侵害。
(3)保险业需要政府的监管。保险公司财务上的高负债性,被保险人作为主要的债权人,分散以及缺乏专业知识的特点使得他们无法对公司进行有效监督,公司对他们的债务在财务状况不佳时很难归还。这就对保险公司经营者进行高风险投资的动力缺少关联性的监管,被保险人们不得不承担额外的风险。保险公司这样高风险的做法,可能危害到被保险人的债权利益。因此,政府具有的法律效力最能约束保险业公司的一些不合理的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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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我国保险公司股权结构、治理现状及国际比较研究.............................23
3.1 我国保险公司股权结构与治理状况研究 ............. 23
3.1.1 我国保险公司股权结构的演变 ............................. 23
第四章我国保险公司股权结构与治理绩效实证研究................34
4.1 研究假设....................... 34
4.2 研究设计....................... 36
第五章研究结果及建议...................40
5.1 研究结果...................... 40
5.2 我国保险公司股权结构优化建议 ............... 41
第四章我国保险公司股权结构与治理绩效实证研究
4.1 研究假设
公司的风险承担与利益分配机制的运作状况无法通过不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现出来,只能通过股权结构反映出来,因为它能对管理层行为,企业成长机会的选择以及投资融资情况进行直接的监控。因此,股权结构是否合理都会对这种直接监控产生不同的影响。这是公司治理中委托代理理论的涉及到的内容。换言之,股份制公司的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结构具有很大程度的影响力,公司治理结构又决定了公司治理绩效的高低,所以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绩效存在影响力。股权结构是指公司股东的构成,本章主要从股东类型与股权集中度这两个层次来研究其对公司治理绩效的影响,其中,股东类型根据持股主体性质分类,主要研究的是国有股与外资股对公司治理绩效的影响,股权集中度则是通过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来这项指标来研究它对公司治理绩效的影响。
首先,国有股权是一种性质比较特殊的股权类型。它的存在使公司直接受到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的控制,或者是完全属于政府。它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作用与其他性质的股权有所不同。在学术界,关于国有股权在公司治理中作用的好坏,不同的研究文献中的结论是不一致的,但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以下两个观点:政府股东发展观和政府股东政治家观点。政府股东发展观假设政治市场是有效的,理性政府存在最大化社会福利的激励和追求(Vickers,J.G.Yarrow,1991),该观点认为,虽然政府持股会因为腐败与不完善的制度使其不能在相关监管中发挥有效作用,但总的来说它是有利于金融体系发展的。因为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受到政府是否对其持股的影响。此外国有股的存在还可以发挥政府监管作用以及弥补由市场监管不足带来的治理问题(Demiruguc-Kunt,Detragiache,2002)。政府股东政治家观点与政府股东发展观的假设相反,它假设政治市场是无效的。这种观点认为,政府除了经济目标还有政治目标,国有企业只不过是其追求政治目标如就业最大化,刺激经济的一种机制。政府在对其他股东产生影响的同时,因其本身目标的多样化,使其在公司治理中进行决策时会因考虑太多而导致效率的总体下降(Shleifer andVishny,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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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研究结果及建议
5.1 研究结果
为了得到更详细更准确的结论,本文对公式 4-1 进行了进一步检验,分析我国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因素对公司治理绩效的影响,结果如表 5-1 所示。本文选用了营业收入为被解释变量,表 5-1 中的第二栏和第三栏分别列出了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的系数和 P 值(用来说明变量之间是否显著相关)。从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和实证分析结果可以看出,采用营业收入这一指标作为因变量是比较合理的。这是因为从表 5-1 的数据可以看出,采用这一指标对模型进行回归分析所得的 F 值较为显著,调整后的 R为 0.623,说明总体拟合性较好。由此可看出通过实证分析所得的结果是能说明问题的,因此,这些数据可以用来说明了我国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对我国公司治理绩效产生的影响如下:
1、国有股与营业收入的关系在 10%的水平下成正比,即国有股比例越高,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就越多,这就说明了股权结构中的国有股的存在有利于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绩效的提高,这一结论与假设 1 相一致。我国保险公司的现状以及现实国情就是这一结论存在的客观条件。保险公司的发展很需要资金的支持,虽然保险业的性质比较特殊,但这也不妨碍它成为促进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我国保险业起步晚的先天不足就决定了它的发展需要后天的外部支持,国家对其的支持就能促进保险公司发展,从而发挥保险公司“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国家通过控股保险公司可以为其带来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从而增强保险公司实力。除此之外,国家控股保险公司之后也会对其进行监控,这种监控来源于政府,比起其他股东的监控它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和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也为我国保险公司中国家股的存在创造了条件,可以说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项。
2. 外资股与营业收入的关系在 15%的水平下成反比,即外资股比例越高,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越低,这就说明了我国保险公司股权结构中外资股的存在不利于保险公司绩效的提高。结合提出假设的理论基础来看,外资股没有实现预期的引进目的。这一结论与假设 2 是相悖的。对此,本文认为外资股没有带来正面影响的原因如下:一是由于国家在政治、经济上存在差异性,刚进入中国的外资股东对中国不够了解造成的。不同国家的企业之间也同样存在着文化差异,外资股东在对我国保险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时候也可能因为这种差异引起公司内部的冲突,这样的结果对公司治理没有好处。二是由于国家利益的存在和政策规定。为了防止国家利益受到引入外资的冲击,这就要在我国的核心行业股权结构中保证国有股权的相对优势地位,这也是出于国家战略的考虑。否则,膨胀的外资控股极易引发行业垄断、人员失业、国有资产流失、民族工业受打击等现象的发生,威胁到我国的经济安全。因此在政策上也规定对外资在中国的投资进行限制。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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