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重整执行人的商法义务
时间:2018-09-14 来源:51mbalunwen.com
本文是一篇商法论文,商法是一门古老的学科。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和海上贸易。11世纪左右,随着商品交易的逐步繁荣,调整商业活动的成文法和习惯法在欧洲相继出现。(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商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绪论
一、研究目的
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可能已经存在破产风险,并已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况下,为使企业恢复正常营业、防止破产结果的发生,按照我国破产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实施的一种再建型法律制度。破产重整的出现,肯定了债务人的存在价值,因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破产重整能否成功,作为破产重整最关键机构的重整执行人就起着非常至关重要的作用。重整执行人既要主持破产重整企业的继续经营,又要执行重整计划,为了挽救企业,立法者往往赋予重整执行人非常广泛的权利以便执行重整事务,但权利的享有必然要求义务的履行,与破产重整执行人权利相对的重整执行人义务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我国学术界虽然很早就对重整及重整执行人制度进行研究,但对于重整执行人的义务却鲜有涉及,即便提及也是寥寥数笔带过,更别提将之立法化、规范化,所以研究重整执行人的义务对于重整执行人在重整过程中更好的执行重整事务,行使赋予其的广泛权利,避免权利滥用导致的破产人利益损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意在通过对重整执行人的义务介绍,使重整执行人的义务规范化、法律化,从而保证破产重整的顺利进行,实现企业重整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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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内容与方法
(一)研究内容
笔者意在通过本文对重整执行人的义务有一个比较清晰、详细的介绍。为此,笔者从重整执行人的概念入手,阐述了重整执行人产生的制度背景及经济社会根源,分析了重整执行人的立法模式,指出了立法模式的优缺点以及采用债务人模式与管理人模式相结合的有利之处,并通过将重整执行人与其他相似概念相比较来更加准确的界定重整执行人的含义,从而确定重整执行人的义务承担主体。通过对重整执行人理论基础的深入探讨,确定了重整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性质,进而明确了重整执行人的受托人地位,为更好的界定重整执行人的义务提供了理论基础。通过介绍重整执行人的立法现状与不足,找出重整执行人义务在界定、判断标准及内容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及意见。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为四个小部分,第一小部分主要阐述重整执行人的概念,对重整执行人进行科学的界定,以确定其义务承担主体。第二小部分主要阐述了重整执行人的产生背景,从制度及经济与社会根源方面深刻阐明了重整执行人产生的前提和基础;第三小部分通过对比的方式,列举了重整执行人的立法模式,以及各个模式的优缺点,对深刻理解重整执行人的概念提供了帮助,并有利于指导实践。第四小部分主要阐述了重整执行人与重整人及重整监督人的关系,以便更加准确的理解重整执行人的概念,避免在实践中予以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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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破产重整执行人概述
研究重整执行人的义务首先要了解其义务的承担主体,也就是重整执行人的概念,对重整执行人含义的正确界定,有利于正确界定重整执行人的义务内容及审查标准,解决由谁承担其相应义务的前置问题。
第一节 重整执行人的概念
“重整(Reorganization)是指对已具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①重整在企业破产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产生的原因和目的在于使具有破产危险和破产原因的企业能够继续经营,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损耗,使企业恢复生机,摆脱困境。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在于,能够积极协调债务人、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主体的的矛盾利益冲突,重组重整企业的资产,清偿重整企业的债务。企业的破产重整能否成功与主持重整企业的机构具有至关重要的关系,而企业申请重整之后,专门负责企业重整的特殊机构就是重整执行人,重整执行人在重整的过程中既要负责重整企业继续经营、管理重整企业的财产,又要按照重整计划履行自己的义务,对重整企业的起死回生负有非常重要的使命。由于破产重整在企业破产中的重要地位,因此世界各国对重整执行人这一概念均有不同程度的规定,而且由于每个国家所采用的立法模式以及所指向的承担者不尽相同,重整执行人在各国的称谓也是不同的,担当重整执行人的主体也不尽相同。重整执行人在我国台湾地区被称为“重整人”,在美国被称为“占有中的债务人”或“托管人”,②在日本被称为“破产管财人”,在英国被称为 “管理人”。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③,债务人也就是破产企业,因此,我们研究重整执行人的义务就可以借鉴公司高管有关义务的规定,并由此确定义务承受者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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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重整执行人产生的背景分析
重整执行人这一概念产生的前提是破产重整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正因为破产重整制度在各个国家的不断发展,才使得重整执行人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并使得这一角色进入人们的视野,产生研究重整执行人义务的热潮,究其产生的背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重整制度的产生及不断发展为重整执行人这一机构的产生提供了制度保障,重整执行人是重整制度发展的必然产物,其产生和发展与重整制度紧密相连,有重整制度,就必然有重整执行人。重整制度是一种积极的救济制度,顺应了当今世界各国企业破产立法的趋势,为世界各国所普遍认可和采用,重整制度是破产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其立法制度遍布世界各国。最早在破产立法中引入重整制度的国家是美国,美国重整制度的建立对世界其他各国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意义,为世界各国重整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基础和借鉴。在1898年的美国破产法中,出现了有关“衡平法上的接管”(equity receivership)④的相关内容,这成为美国破产法的雏形。1938 年的美国破产法,用大篇幅对重整制度的内容予以了规定,并以专章的形式将重整程序确定下来,这对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建立产生了具有决定意义的影响。1978 年美国颁布的新破产法中有关重整程序的规定,成为美国现行重整制度的代表。英国受美国影响,于 1929 年在公司法中引入了重整制度,并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1952 年,日本在借鉴美国重整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司更生法,后几经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日本现行的重整制度,即公司更生制,对日本破产重整制度产生了深远和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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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破产重整执行人义务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24
第一节 重整执行人义务的立法现状....... 24
一、有关勤勉义务的规定........ 24
二、有关忠实义务的规定........ 25
第二节 重整执行人义务规定的不足....... 27
一、勤勉义务方面.......... 27
二、忠实义务方面.......... 28
本章小结............. 30
第四章 完善我国破产重整执行人义务的思考........ 31
第一节 勤勉义务的完善....... 31
一、勤勉义务的界定...... 31
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31
三、勤勉义务的内容...... 34
第二节 忠实义务的完善....... 35
一、忠实义务的界定...... 35
二、忠实义务的内容...... 36
本章小结............. 40
第四章 完善我国破产重整执行人义务的思考
由于重整执行人特殊的法律地位以及享有权利的广泛性和多样性,决定了重整执行人义务的广泛性和多样性。重整执行人不仅负有企业经营管理所产生的义务,而且负有重整的特殊义务。虽然明确重整执行人的义务对于重整执行人在重整过程中更好的执行重整事务,行使赋予其的广泛权利,避免权利滥用导致的破产企业利益损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无论是我国的公司法还是破产法对重整执行人的规定均显不足。因此,笔者在借鉴公司高管义务的基础上,着重从勤勉义务及忠实义务两方面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 勤勉义务的完善
一、勤勉义务的界定
勤勉义务,又称注意义务或善管义务,其本质含义与董事的勤勉义务的含义相类似,具体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在主观上,要求做到合理谨慎,在客观上,要求董事要具有与其职位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要求董事恪守本职,亲力亲为。具体到重整执行人的勤勉义务,就要求重整执行人在作决定之前,有义务了解所有可合理采取的重要信息,据此作出经营决定,包括重整执行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皆有可能构成对此义务的违反。对于勤勉义务,我们可将其细分为监督义务、调查义务、在信息充足下作商业决定的义务。长期缺席应出席的会议、对公司业务欠缺应有的知识、未阅读适当资料的公司报告、未在必要时寻求适当的顾问意见等的行为,皆会被认定违反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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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重整制度在其百年的发展历史中,作为破产预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对于企业再建重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作为破产重整最关键机构的重整执行人也随之产生和发展起来,学界也不乏对其广泛而深刻的研究。然而,以往关于重整执行人的义务研究具有局限性,对其研究亦不具有系统性,导致不能对其义务进行明确的界定,因此,研究重整执行人的义务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为了实现企业重生,立法者往往赋予重整执行人广泛的权利,如果不对这些权利进行有效的制约,势必造成重整企业利用受损,违反了重整的初衷。本文从重整执行人的概念入手,通过对其产生背景、立法模式及与相关机构关系的介绍,对重整执行人进行科学的界定。并在此基础上,深入的探讨了重整执行人产生的理论基础,并深刻剖析其所属性质以及法律地位,明确了重整执行人的受托人地位,针对这一受托人法律地位,具体分析了受托人义务的审查标准,从而说明重整执行人义务的特殊性,为更进一步研究重整执行人的义务提供了理论依据。在分析重整执行人概念及理论依据的基础上,本文通过分析相关文献资料,参照以往的及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从勤勉义务、忠实义务以及其他义务三方面,对我国重整执行人的立法现状进行了阐释,并指出存在的缺陷及不足。最后,本文基于以上认识,在借鉴公司董事义务的基础上,针对上述三方面的缺陷,对完善重整执行人义务提出思考。最后,由于笔者认识水平有限,文中不免有不当之处,希望予以谅解,笔者会在以后的学习研究中不断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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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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