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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军婚特殊保护商法制度研究

时间:2018-08-08 来源:51mbalunwen.com作者:lgg
本文是一篇商法论文,简单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对商法具有领导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具有补充、变更、限制的作用。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商法以当事人意识自治为主导性原则,经济法则强调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的介入,并以国家政策为主导。(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商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1引言
 
1.1研究背景
我国的军婚特殊保护法律制度的产生于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当时国家处于革命战争时代,制定有关军人婚姻的法律法规有其特殊的目的性,主要是为了稳定军心、稳固红色政权、确保革命的胜利。但在那个特殊的战争年代,国家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只有战争胜利,才能国家稳定,人们才能过上幸福的生活。当时国家利益就是人民的最高利益。军婚特殊保护制度是有其特殊的历史意义的。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我国人民的法制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而在如今的社会环境下,战争早已不是时代的主题。和平和发展成了社会乃至全球的主旋律。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冲击着传统的婚姻价值观。革命战争年代当时制定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中的某些被人们忽视的价值,比如自由平等价值到这个时代却被人们重视起来了,引起许多学者对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中许多的问题进行争论。主要集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军婚特殊保护制度是不是违背了婚姻自由这一基本原则;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到底是维护了军人的权益还是真正的保障了军人的婚姻;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中的军人配偶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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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目的及意义
军婚关系着军人能否幸福生活的基本问题,军人婚姻生活是否幸福、稳定、持久不仅影响着军队的战斗力,同时也影响着国家的国防建设,关乎国家军队建设大局是否稳定,关系广大官兵切身利益是否能够实现,甚至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和谐和社会是否安定。但随着军人婚姻离婚率的大幅度提升,我国现行的军婚保护制度依然停留在限制离婚的层面上,对即将破裂的军婚的救济效果上却微乎其微。探讨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存在的弊端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军人的婚姻,平衡的维护现役军人及其配偶的权益。使我国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发挥维护军人婚姻真正意义上的幸福美满的作用,而不是单单停留在保持军人婚姻外在形式的不破裂。有学者从民事立法方面提出对军婚保护制度进行完善的观点;有学者对破坏军婚罪的主体提出质疑。在我国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存废这一问题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有武迎保、陈嘉维等人。武迎保在保护军婚与诉权冲突的研究问题上提出了改良主义观点。陈嘉维提出了应对军人婚姻实行主动的保障而不是消极限制的观点,提倡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理念应从消极限制转为积极保障。但纵观我国学者整个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法律研究,不但研究学者数量较少,而且只有硕士论文,甚至都没有博士论文的存在。从宏观角度来看,我国学者的研究只是普遍却不深入,能够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提出比较完善的全方位措施的学者并不多。由于我国政治制度特殊且国外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借鉴,我国学者对此方面的研究都处于低层次的基本的探索阶段。普遍来看,国内关于这一领域的研究比较基本化,学者的关注层度不高,真正能够与实践相结合提出具体措施的观点真是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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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军婚特殊保护制度概述
 
2.1军婚的概述
2.1.1军婚的定义
军婚,是一种特殊的婚姻,它是指现役军人与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之间婚姻关系的简称。军婚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军人的婚姻关系。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意见的报告》中,其第三条规定:“军婚,系指军人同已经结婚的妻子和已经订婚的未婚妻的婚姻关系而言。”这是军婚正式概念最早的提出。革命战争年代颁布了一些专门保护军人婚姻的法律条规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草案)》其中都涉及了最早的军婚概念。
 
2.1.2广义说与狭义说
我国学者将军婚的定义分为广义说与狭义说。广义说的军婚是指现役军人与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之间的婚姻。狭义说所指的是指只有夫或妻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婚姻。我国当前法律适用狭义说。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体现在结婚与离婚的程序和手续特殊性。与一般婚姻关系不同,现役军人结婚有着严格的程序限制。2001年11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下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规定,现役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现役军人结婚需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登记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军人结婚年龄也有严格规定。与现任军人离婚有着非常严格的限制,我国现行《婚姻法》33条对军婚的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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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军婚主体的概念
军婚的主体是现役军人,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籍的人员。现役军人的资格和身份从被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被部队批准退出现役、离休、退休、除名、开除军籍之日止。现役军人分三个大类:(1)军士及士兵军衔。分为上士、中士、下士,以及上等兵、列兵等,均为义务兵义制,主要是每年征兵入伍的地方青年;(2)军士长和专业军士;(3)现役军官。主要是指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服务职务,并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主要是由军校毕业大学生或者是基层部队综合素质优秀的士兵提干而来。文职干部并不在现役军官士兵之列。根据《兵役法》第64条规定,由于文职干部的工作和生活方式、状态、环境与现役军人几乎没有太多差别,其婚姻问题也应该按照现役军人的婚姻问题处理方式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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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现状.............8
3.1我国军人婚姻的现状...........9
3.1.1军人结婚的条件...........9
3.1.2军婚普遍存在的问题..............9
3.2我国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相关立法与政策......10
4我国现行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弊端..............13
4.1民事立法中存在的问题.....13
4.2刑事立法中存在的问题.....16
4.2.1破坏军婚罪的概念.....16
4.2.2破坏军婚罪主体缺失............16
4.2.3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的缺陷....17
5完善我国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建议..............18
5.1完善民事方面的相关立法............18
5.2完善破坏军婚罪的相关立法........18
5.3落实军婚保护的相关政策............20
 
5完善我国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建议
 
5.1完善民事方面的相关立法
5.1.1区分战时与非战时的军婚保护制度
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对军婚的特殊保护都有相关的规定。台湾地区的一些法律内容是值得我国立法者借鉴的。台湾的军人婚姻条例规定:“接战地域直接参加作战或担任紧急防务之军人或其配偶,不得向法院提出离婚。”由此可见台湾的军婚保护规定对适用主体有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如果不是在战时或者是在接战地域的,不是直接参加作战或者担任防务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其离婚请求权是不受限制的,无须征得现役军人的同意就可以结束与其的婚姻关系。我国对军婚特殊保护有关规定《婚姻法》的第33条军人配偶的离婚限制过于绝对,有悖于时代的主流价值婚姻自由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我国法律应对现有的军婚特殊保护制度进行相应的修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须征得军人的同意”的条件应增加上“国家处于战时,并且是参加作战的现役军人或者是担任紧急国防任务的现役军人”这一条件。
 
5.1.2运用民事手段惩处破坏军婚的行为
在当今时代,婚外恋情、通奸的现象屡见不鲜,导致了不少家庭走向破裂。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出台,法律正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这一制度。但是由于法律对离婚损害赔偿规定的不够具体详细,导致司法实践不易操作。大部分的第三者只能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却逃脱了法律上的制裁。对于第三者的介入而导致军婚破裂的情形,受害者军人一方可向第三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追究第三者的民事责任。可以使受害人得到精神和物质的双重安慰。对于破坏军人婚姻家庭的第三者来说,民事赔偿制度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其悔过自新。日本、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判例都对破坏他人婚姻关系的第三者予以法律制裁,使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立法应予以借鉴,将破坏军人家庭的第三者明确纳入“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并根据其对军人婚姻关系造成的破坏程度制定相应的赔偿标准,有助于引导公众自觉的维护军人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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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产生于特殊的革命时代,时至今日一直沿用。军人担负着保家卫国重则,是一个特殊群体,国家对军人婚姻的保护有着重大意义。但当今的法律条款越来越不适应当今形势下的军人婚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法律适用条款也应当不断更新,我国现行的军婚特别保护制度已经在很多方面凸显出了它的不足。我认为法律应当在继承和发扬保护军婚的优良传统的同时还要改变它不适应现实社会情况的一面,才能真正实现立法与国情现实的统一。本文以我国军人婚姻的现实状况为出发点,分析了设立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目的、内涵和意义,进而引出它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上的弊端,最后提出了对其进行改善的具体化建议。从现实的社会状况来看,我国军人的社会地位不高,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法律设立保护军婚的规定过于笼统,军人离婚后面临着种种问题。我参考了一些关于军婚方面的书籍报刊、论文资料,了解到了造成军人婚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的深层原因,我希望通过对此篇文章的撰写,能够引起大家更多地对军婚的重视,能够帮助他们解决婚姻关系中面临的现实问题。因所掌握的资料有限,本文还有很多论述不完全的地方,我希望能够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继续关注军人婚姻,能够为保护军人婚姻提出更多更深层次更具体的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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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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