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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商法规则

时间:2017-09-12 来源:www.inibin.com作者:lgg
引言 
 
随着现代人们精神压力的不断增大,环境污染的日趋严重以及食品安全事故的纷纷频发,造成不孕不育人群数量的逐年递增。根据相关调查研究,在美国,不孕不育的概率高达 8.5%,在中国育龄男女不孕不育患者占 2%到 6%。世界卫生组织在 20 世纪 80 年代末期对二十五个国家不孕不育症患病率做了调查,我国不孕不育患病率上升到 6%到 15%,全球不孕不育症患者总数上升到 1 亿人左右。为了实现这些不孕不育夫妇们的生育权诉求,科学家们终于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攻克了这一困扰全球不孕不育夫妇的世纪性难题,成功研制出试管婴儿技术,这一壮举翻开了不孕不育技术的新篇章。 在医学上,试管婴儿技术又称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1至今,这种技术已经被多数国家广泛应用以弥补不孕不育夫妻无法自然生育的缺憾。辅助生殖技术的产生使得自然生殖不再是人类繁衍的唯一途径,辅助生殖技术中最常见也最为广泛应用的就是冷冻胚胎移植技术,这项技术成为了许多不孕不育家庭的希望。并不是所有的体外授精胚胎都能成功孕育,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每周期移植胚胎总数不得超过 3 个,但移植后成功率并不高,因此,剩余胚胎就通过冷冻技术保存起来,以备失败后再次移植。“冷冻胚胎是将胚胎和冷冻液装入冷冻管中,经过技术降温使胚胎能够静止下来并能够在 196 度的液氮中保存的一种方法。”
现实中,很多不孕不育患者在第一次移植胚胎失败的情况下都会选择将剩余胚胎冷冻起来,等待下次合适移植的时机。冷冻胚胎移植技术越来越成熟,越来越多的不孕不育夫妻选择通过这项技术完成生儿育女的心愿,且伴随着我国二胎政策的开放,大量的沉睡了许久的冷冻胚胎被唤醒。这项技术带给人们许多福利的同时也带给人们许多问题。但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先进性和法律的滞后性使得目前我国法律暂时没有关于冷冻胚胎的相关规定,这就导致关于冷冻胚胎的纠纷成为了令人们棘手的问题。例如,不孕不育夫妇对于胚胎移植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时,或者双方离异后争夺冷冻胚胎的所有权时,该如何处置?冷冻胚胎的所有权人,即夫妻双方死亡或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时,该由谁享有冷冻胚胎的处置权和监管权?这一系列的纠纷使得立法上对冷冻胚胎的规定显得尤为苍白。 本文即结合国外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分析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确立在不同情况下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规则,并提出构建相关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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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冷冻胚胎权利行使规则的基础——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界定 
 
(一)关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学说间争议 
法院在判决有关冷冻胚胎的案件时,一般都会面临一个最基础的法律问题:如何判断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冷冻胚胎究竟是人还是物?在现有的司法判例中,对于冷冻胚胎法律性质的认定常常决定着案件的判决结果。因此要解决冷冻胚胎权利行使规则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其法律属性究竟是什么。然而,迄今为止,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仍然没有明确下来,对于该问题的确立仍处于空白地带。确立冷冻胚胎在法律上的应然地位是解决一系列实践中棘手问题的关键之所在。对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问题,有人认为冷冻胚胎是单独的、脱离了人体的器官或组织,因此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也有人认为,冷冻胚胎是人身体的一部分,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那么冷冻胚胎究竟是“人”还是“物”,各国(地区)也有着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目前主要存在主体说、客体说、折中说等三种学说观点。主体说认为冷冻胚胎是暂时脱离了人体的器官或组织,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仍然具有发育成生命的潜力,因此属于“限定的人”。有些国家又将主体说分为有限自然人说和法人说。有限自然人说认为,胚胎一旦形成,就已经具备了发育成人的条件,就具备了一定的人权,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有限自然人说将冷冻胚胎看作法律上的人(juridical personhood)。该观点得到了反堕胎人士以及宗教人士的高度认同,宗教色彩浓重的国家还为此专门立法。意大利为代表之一,2004年意大利会议表决通过了《医学辅助生殖规范》,明确将胚胎或胎儿视为权利主体。意大利之所以将胚胎视为权利主体是因为意大利主要信仰天主教,而且意大利还是罗马法的发源地,罗马法素来就有保护胎儿的法律体系。因此,罗马人即使无法通过自然生殖的方式来孕育子女,也不会采取技术手段,他们只能通过领养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然而,尽管意大利承认胚胎享有一定权利,但其权利是为了保护将来出生之人的利益,因此胚胎仅为“有限”的自然人,而非“完全”自然人,这也意味着,胚胎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如流产、堕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发育成人,那么法律赋予其的权利都将不复存在。故,有限自然人学说中“有限”的含义即为此。不仅意大利奉行有限自然人说,其他国家也有类似主张,日本一些学者也认为,应将胚胎等这类人体组织与“物”区分开来,应当将生物体作为新的权利主体在法律上进行确认,使之在性质上区别于物。1德国也认为冷冻胚胎是人体的组成部分,是具有“人”的属性。而法人说认为冷冻胚胎与法人具有同一性,是精子与卵子的联合,这种联合类似在社团名义下自然人的联合。2采纳法人说的国家为数不多,其中包括美国路易斯安那州,他们的法律明确规定,胚胎在植入母体之前是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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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冷冻胚胎是兼具物与人格利益特性的“特殊体” 
笔者认为,要明确冷冻胚胎这种特殊的法律性质,必须要突破传统的“人物二分法”,将冷冻胚胎看作是介于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一种特殊形态。而客体说与主体说均不能很好地体现冷冻胚胎的这种特殊性质。 财产说把冷冻胚胎仅仅看作是可以自主处分的财产存在诸多的不合理。首先,从技术上看,将冷冻胚胎视为夫妻双方的财产会导致一系列不合情理的后果,意味着夫妻双方是否可以随意处置该财产、是否会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双方面临分开时该“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等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很容易导致伦理上或法律上的纠纷。其次,将冷冻胚胎财产化,就认为冷冻胚胎具有财产的基本属性,即具有了市场流动性,可进行转让或者买卖等,就会导致冷冻胚胎的商品化,使得冷冻胚胎可以在商品市场自由转让,显然有违伦理道德。再次,冷冻胚胎财产化意味着回避了冷冻胚胎可能发育成人的这种特殊属性,过于片面,因此将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归结于财产说极不合理。而私生活利益说则仅仅只是从精子、卵子提供者权利的角度出发,但是对于冷冻胚胎的权利并未提及,因此私生活利益说过于片面。至于杨立新教授提出的“人格物”的概念,虽然该说强调了要兼顾冷冻胚胎的双重属性,但实质上仍是将其“物化”,在对冷冻胚胎行使权利时将出现无法适用的后果。例如冷冻胚胎能否像其他物一样完全适用《继承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完全套用现有法律规定,在现有相关技术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观念上的误解和操作上的混乱。即使按照客体说的观念,将冷冻胚胎等伦理物纳入最高格物的规制秩序以实现对冷冻胚胎等人体组织的最高格待遇,这种理念下如何限制其权利的行使则成了最大的难题,因为冷冻胚胎所涉及的领域过于宽泛,不同领域的价值观念以及价值认同都迥然不同。因此,物格的观点在现有阶段来看可行性并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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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夫妻为主体时,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规则.......... 11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规则 ......... 11 
(二)夫妻双方离异后,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规则 .... 12 
(三)夫妻一方死亡后,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规则 .... 15 
三、以夫妻双方以外的人为主体时,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规则 ..... 17 
(一)医院对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规则 ....... 18 
(二)继承人对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规则 ..... 21 
(三)监护人对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规则 ..... 23 
四、冷冻胚胎权利行使规则制度的构建 .......... 26 
 
四、冷冻胚胎权利行使规则制度的构建 
 
冷冻胚胎案件纠纷越来越多是因为科技越来越发达,以及二胎政策的逐渐开放,许多无法再次生育的夫妻希望通过移植冷冻胚胎的技术弥补自然生殖的缺憾,但是由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使得在发生相关纠纷时,没有明确的裁判依据带来诸多不便。我国目前涉及胚胎移植技术的规范性文件只有卫生部出台的部门规章,主要问题是这些文件效力层级较低,规范内容太少,几乎难以作为参考标准。因此,若国家能够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规范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规则,既可以给人们以明确的行为指引,又可以在出现纠纷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则和规则。笔者综合其他国家立法和实践的经验,以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我国法律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认为确立冷冻胚胎权利行使规则的制度需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最关键的是意欲通过胚胎移植技术成为父母的夫妻双方与医院合作签署的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最直接也最明确能够反应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我国目前的知情同意书的内容过于简略,仅仅就冷冻胚胎的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费用等做了说明,并没有充分体现出对冷冻胚胎特殊体的尊重,也并没有充分考虑所有权人的真实意思。由于冷冻胚胎移植的应用主要体现的就是夫妻双方的自己决定权和共有权,因此夫妻双方有权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约定如何行使对冷冻胚胎的权利,而这种意思表示只能通过知情协议书来体现,因此知情协议书应设计的更为详细。关于知情同意书的作用,实际上美国做的相对完善,值得我们借鉴,夫妻双方在与医院签署协议之前,应该被充分告知冷冻胚胎的最长保存期限,且双方应明确该期限内自身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双方是否均享有对冷冻胚胎的处分权。并且知情协议书应该更为详尽的考虑到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如前文所述的几种情况造成冷冻胚胎归属不明,若是能在知情协议书中达成共识,只要没有违背法律和伦理,那么当相应的情况发生的时候,就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也不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本身就是科技问题,意外情况的发生也在意料之中,若能提早为可能的意外做出详尽的约定,只要双方合意且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就可按照约定处理,避免许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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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从伦理上说,法律维护的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而生命法则应当是底线生命伦理道德的法律化。由于冷冻胚胎既具有物的属性又具有人格利益的法律性质,且综合涉及了法律、医学、伦理等多个领域,使得法律对于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规则需要做出适当的调适。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冷冻胚胎还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我们仍然能够从既有的法律规则中推论出可应用的法律原理。总之,冷冻胚胎权利行使的基本规则还应当是以夫妻共有权和生育自己决定权为基础,以夫妻双方共同达成的合意为主,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各项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综合衡量各方权益,遵循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由于我国知情协议书的内容过于粗略,无法充分反应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法律还应当根据我国特有国情和制度对其加以规范,以满足我国法律理论的基本需求。由于人工辅助生殖毕竟是一项技术,存在很多不确定性,法律还应当对该项技术的行使加以一定的限制,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使得冷冻胚胎移植技术可以最大程度的为人类造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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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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