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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时间:2017-08-14 来源:www.inibin.com作者:lgg
第 1 章 绪 论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最近几年,传统的电子商务购物方式已经不足以满足人民的需要,越来越多的互联网用户开始选择海外代购这种新兴的运作模式来购买本地没有、或者其他地方有价格优势的商品。据 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5 年海外网购用户规模 4091 万,人均消费次数为 8.6 次,人均消费金额 5630 元,海外代购的市场规模已经从 2009 年的 50 个亿急速增长到了 2303 亿人民币,增长幅度高达 46 倍,海外代购贸易行业呈现出了十分活跃的繁荣景象。虽然海外代购日益普遍,交易规模也在飞速增长,但是在这种交易过程中,仍旧会存在着许多风险。首先,海外代购在价格上会面临风险。商品本身的价格、汇率、关税和运费等因素都会对海外代购的费用起到影响,其中多个因素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价格风险难以掌控。其次,海外代购所购买的东西可能有质量风险。一般而言海外代购的过程都是在网络上进行,买家未曾见过卖家,也不一定见过实物,因此可能在购买过程中买到卖家售卖的仿货、假货,也可能被卖家的虚假宣传所欺骗,购买的商品与想要的相差巨大,商品质量难以受到保障。最后,在海外代购的过程中,买家难以维权。海外代购的过程中,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等,在所购买的物品质量出现问题或需要进行退换货时,代购方会表示自身仅仅提供代购服务而对其他服务不负有任何责任,从而让买家处于不利地位,二是,国内的买家很难与在国外的商家进行面对面交流。即便真的事态严重金额重大双方对簿公堂,由于网络的特殊性,取证问题也是非常特殊和复杂的。在海外代购的过程中,代购方会通过丢弃商品包装盒、剪掉商品商标、撕毁票据等方式来逃避关税,但是这种行为会导致国内的买家在商品出现问题时无法提供原厂包装、票据而维权。此外,虽然有一些代购商表示所售商品支持专柜验货,但是实际上而言,大多实体店不提供验货服务,从而导致消费者购买的东西真假难辨,造成维权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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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献综述
我国目前针对海外代购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只有在 2010 年、2012 年海关总署颁布关于行邮税问题,以及 2011 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代购“洋奶粉”经营行为监督工作的通知》的三个公告。然而此类文件仅仅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而我国目前尚未有一部统领性的法律文件对海外代购问题进行规范。通过现有文献我们可以得出,国外关于海外代购问题的研究成果甚少,目前在我国学界对海外代购问题的研究成果主要有:在 2015 年第 4 期《财经问题研究》杂志中,杜宇和陈立馥发表论文《中国消费者海外代购意愿影响因素研究》通过假设检验对影响中国消费者使用海外代购的原因进行详尽的探讨。在 2016 年第 2 期的《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中,郭晓莉发表了《假货治理在电商时代遭遇法律困境及其对策》,结合我国电商时代的新特点对电子商务中出现的假货问题及法律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建立网络假货鉴定制度,健全网络纠纷程序制度等建议。2011 年毕业的复旦大学学生陈放在他的毕业论文《海关对跨境网购代购邮件的监管研究——以北京海关邮办处为例》中,讨论了海外代购中存在的问题和其相应完善措施。王鹏,2010 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的硕士生,在毕业论文《“淘宝网”海外代购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中就“淘宝网”海外代购合同成立与生效、各方法律关系和地位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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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海外代购的界定
 
2.1 海外代购的概念
近几年由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国民经济的稳步提高,越来越多的国内居民通过网络等渠道购买商品,以寻求价格上的优势和购物的个性化,海外代购应运而生。何谓海外代购,有学者认为所谓的海外代购是指通过网络平台,为他人购买商品,然后通过邮寄或自身带入境等方法交予消费者以换取一定利润的行为①,也有学者认为只要是通过代购服务商那里购买境外产品就算是海外代购②。这些对海外代购的定义只是侧重主体不同,前者以境内消费者为代购主体,后者以连接消费者与海外商家的中间代购人为代购主体,而其实质内容几乎无差异,皆是指借助网络平台通过买卖行为连接最终消费者与初始境外商家的交易模式。网络平台是海外代购的一个主要平台,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海外代购无需借助网络平台,例如熟人之间的海外代购等。由此,我们认为海外代购是指代购方以谋求利益为前提,在海外这一限定地点,多数依靠互联网为平台,依据买方的要求代其购买的一种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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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海外代购的类型
网络平台代购、职业买手代购和熟人代购是以代购者身份的不同对海外代购进行的一种划分方式。其中,职业买手代购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以网络为平台的专门从事代购的个人营业者,故职业买手代购也属于网络平台海外代购。因此,根据现阶段我国海外代购的平台及市场发展模式,熟人代购以及网络平台代购是海外代购的两种模式。熟人海外代购主要是指通过相熟的朋友或亲人在出国时代为购买一些产品,而熟人海外代购中分为有偿代购和无偿代购的两种情况,本文只考虑有偿代购。网络平台海外代购,是目前应用最广、发展最为迅速的一种海外代购类型,也是本文作为重点研究的。一般而言,海外代购商家和个人会通过网络平台帮助客户购买境外商品,之后通过快递送回国内。而通过代购方的身份,可以将网络平台代购分为两类,这一种简称为 B2C(Business-to-Customer)的大型官方代购网站(如亚马逊海外代购);另一种我们称之为职业买手代购。后一种代购方式是指一些由于特殊工作性质经常居住在国外、或者经常有出国机会的人,代购人多数为兼职,他们通过网络进行宣传和推广,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常依靠于网店。职业买手代购也就是一般常说的 C2C(Customer-to-Customer 的缩写,其中文简称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是指在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平台(如淘宝网)上开设店铺的自然人为有代购需求的客户提供有偿境外代购服务。网络平台代购是海外代购的一种主要方式,在这一种代购方式中,买卖双方最易出现问题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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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海外代购中的法律关系........8
3.1 消费者与代购者之间的法律关系........8
3.2 代购者与海外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10
3.3 消费者与海外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10
3.4 商业购物网络平台与海外代购者之间的法律关系..........11
第 4 章 海外代购中代购方的义务及消费者的权利..... 12
4.1 海外代购中代购方应尽的义务..........12
4.2 海外代购中消费者的权利..........16
第 5 章 海外代购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纠纷类型与纠纷解决..... 19
5.1 海外代购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纠纷类型与困境......19
5.2 传统维权途径的现实障碍..........21
5.3 海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途径..........22
 
第 5 章 海外代购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纠纷类型与纠纷解决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6 年度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检测报告》数据显示,2016 年零售电商类投诉占全部投诉 64.20%,其中海外代购占 11.52%,其
发货迟缓、退货困难的事件经常发生,随着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平台在海外代购商品,这其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情也频频发生,若放任这些问题的发展,让消费者的维权之路变得荆棘坎坷,那么就助长了代购者“制假、售假、贩假”的不正之风,也不利于“海外代购”市场的良性发展。
 
5.1 海外代购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纠纷类型与困境
施某在淘宝网上在李某经营的“海外代购正品 8 号店”购买了 2 个古驰牌真皮公文包,支付货款 1560 元。李某对产品的描述为:全球海外代购男包商务奢侈品真皮公文包品牌男士单肩斜跨手提包,宣传图片为“古驰”品牌,附带专柜发票,支持全球验货。施某收到产品后,发现该产品无中文厂名、厂址,无中文标识,来路不明,材质亦非其宣传的头层牛皮。施某发现受被告欺诈后,申请退货退款,李某已作弃货退款处理。施某遂向法院提请诉讼,以产品假冒伪劣为由要求李某赔偿所购货款价值店三倍,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提供商,应对李某经营的店铺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网络购买产品遭受损害的时候,需要根据网络平台销售平台提供的维权方式,及时的联系经营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销售方承担赔偿责任。对消费者而言,确定相应的责任主体是十分关键的。在本案中,淘宝公司已提供了销售方的各种信息,所以原告的责任能够依法得到保护,所以淘宝网站不需要承担责任。且淘宝公司在知晓案涉纠纷后已采取了必要措施将案涉商家所涉商品下架处理,故原告要求淘宝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并不符合法定条件,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司法现实中,由于网络技术有自身空间上和时间上的现实,很多消费者难以了解销售者自身真实的身份信息,所以在产品出现问题的时候,很难采取有效的途径去维护自身和权益。网络销售平台需要提高抗风险意识,为消费者提供销售者的真实联系方式和身份信息,可以帮助消费者快速确定责任主体,享受到法律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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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随着海外代购在我国迅猛发展并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和使用,自然就伴随着大量的海外代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发生,而由于海外代购特有的跨国性、合同多重性等原因,导致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所提及的传统维权途径,已经不能解决海外代购中的侵权纠纷,这样不仅会让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也会制约海外代购在我国的发展。笔者首先就海外代购的概念、特征等进行界定,并详细的分析了海外代购中四种法律关系,进而明确了代购方的义务和消费者的权利,最后通过分析海外代购中的侵权纠纷及传统维权的障碍,对海外代购中消费者维权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建议将海外代购补充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使海外代购的消费者和传统买卖行为中的消费者一样享有合法权益;二是结合海外代购自身特点建议在我国推广高效便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实现线上线下解决机制的对接,平衡司法资源;三是由于海外代购中代购方身份的特殊性,建议海关部门对有不良代购行为人的签证、出境等方面加以约束,以及建议针对海外代购者的特殊身份认证,发布个人网络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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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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