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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时间:2017-07-21 来源:www.inibin.com作者:lgg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人们的思想意识也在潜移默化的提高,法律制度也在逐渐变迁、完善,但是在我国法律中有关死亡赔偿金分配的规定尽管经历了从建国时的立法空白到如今的零零散散的分布在各个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我国对于死亡赔偿金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对生命权的救济,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现如今仍然不存在一套有关死亡赔偿金分配制度的完善立法。在我国《侵权责任法》未颁布之前,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对死亡赔偿金作出统一的规定,而是分散在其他各个法中,其中死亡赔偿金在很多法律条文中并不是这个称谓,[1]比如1991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从条文中我们并没有找到死亡赔偿金这一名词,原来该法使用了“死亡赔偿费”作为我们现在所提到的死亡赔偿金。又如在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法条中所规定的“抚恤金”正是对死亡赔偿金的称谓,随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死亡赔偿金这一概念才首次亮相在我国法条之中。之前对于死亡赔偿金这一概念没有统一规定,归根结底还是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没有作出合理的界定,而其性质的不确定,也使得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出现混乱的格局。由于死亡赔偿金分配的案由不同导致目前社会上出现死亡赔偿金分配不公的纠纷,还有就是国家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标准没有统一的规定使得各地法院对死亡赔偿金的裁判不同,出现很多“同命不同价”的案例,这都是因为我国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规则没有统一的规定。在随后《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尽管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仍然比较混乱,很多条文之间的规定相互矛盾,这给司法实践操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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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现状
我国有关死亡赔偿金分配的问题研究,在理论学界也是众说纷纭。而我国现阶段,在立法界与学术界对于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定上不同,由此导致最终死亡赔偿金分配方式的不同。其中存在4种学说,如:扶养丧失说,继承丧失说,财产损害赔偿说,精神损害赔偿说。[2]其中杨立新、王利明为代表的学者支持的是“扶养丧失说”,张新宝为代表的学者支持的是“继承丧失说”,麻昌华为代表的学者所支持的是“财产损害赔偿说”,而我国学者黄有松认为死亡赔偿金本身就是对权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在分配死亡赔偿金时不用再把精神损害赔偿项目计算在内。杨立新、胡平、尹志强为代表的学者也认为死亡赔偿金包含对请求权人精神损害的赔偿,同时在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上也有自己的不同看法。此外,在死亡赔偿金分配的最终数额确定上,杨立新教授认为可以采用“最高标准或中上标准”,而学者奚晓明则认为在计算死亡赔偿金数额问题上应根据个体的不同来采用较高的赔偿标准。针对死亡赔偿金分配的计算方式上,学者张新宝将“个别化赔偿”作为基准,而学者曾世雄则认为死亡赔偿金分配的计算方式应采用“定额说”中的标准。[3]学者张新宝对于死亡赔偿金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方面也有其独到的见解,他对于瑞士、俄罗斯等国家所采用的“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额”的做法是不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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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死亡赔偿金的概述
 
2.1死亡赔偿金的含义
死亡赔偿金作为侵权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中的一项极其重要的项目,其在损害赔偿总额中所占的比重是非常大的。死亡赔偿金属于侵权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项目的组成部分之一,除了死亡赔偿金之外,该项目还包括医疗费、抚养费、交通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①“死亡赔偿金”这个概念从出现到立法对其作出一系列规定,各个阶段的立法对其的称谓都不统一。“死亡赔偿金”这一称谓第一次出现是在1993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之前各个时期的立法尽管有条文涉及死亡赔偿金,但是没有一部法律明确对其性质作出规定。随着立法的进步,死亡赔偿金随后在最高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被界定为是对权利人的财产损害赔偿,不难看出,该司法解释所持的是“继承丧失说”的观点。[6]至今仍没有法律为死亡赔偿金下定义,本文将死亡赔偿金定义为:特定主体因其本人或他人的加害行为导致受害者死亡对其近亲属未来供养利益和身份利益丧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中的一个具体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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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从死亡赔偿金这个概念的出现,直到对死亡赔偿金所作的一系列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自始至终都备受各国学者的关注。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认定直接影响着对死亡赔偿金的金额确定、计算、给付等分配方面。要想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就是要先搞清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对象,其次是明确它属于对哪种损害的赔偿、赔偿范围又包括哪些。对于如何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理论界的学者们各持己见,其中比较主流的观点有:扶养丧失说、继承丧失说、精神损害赔偿说、财产损害赔偿说。扶养丧失说认为:侵权致人死亡事故的发生之后,被害人近亲属范围内的未成年人以及生活上没有独立来源只能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供给的或由死者扶养的这些群体,他们所遭受的这种财产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而对于因侵权人的行为使得被害人死亡,而从被害人将来可能拥有的财产中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所遭受的损失并不给予赔偿。这一学说对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受害人对其生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和生前实际抚养的人的抚养费的赔偿。①通常来说,在实践中按照继承丧失说所得到的赔偿金较依照扶养丧失说所得的赔偿款要多一些。各国法律对于被抚养人范围的规定不同,这也导致各国对于赔偿金分配的数目上有所差异。现在在欧洲一些国家,例如德、英、美、俄,对死亡赔偿金的界定是按照扶养丧失说这一观点来立法的。美国一些州的立法中对死亡赔偿金作了如下的规定:受害人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可以就受害人的死亡所遭受的损失请求侵权者进行赔偿,即“幸存者的损失”,计算方式就是从被害人生前对家庭提供的经济支持获得赔偿。通过查阅德国相关法条中对死亡赔偿金所作的规定,即被害人在生前对第三人有可能有抚养义务的,由于侵权致人死亡的事故使得该权利人的受抚养的权利丧失,那么权利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按照被害人生前所尽义务,定期进行赔偿。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在德国的立法中很早就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作了界定,其采用的也是“扶养丧失说”的观点。我国王利明教授也支持此观点,这在他主持的有关侵权行为的立法草案中得到了体现,即建议稿的第2033条第1款中立法理由部分采用的就是扶养丧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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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我国死亡赔偿金分配的现状及问题.......15
3.1我国死亡赔偿金分配的现状.......15
3.2我国死亡赔偿金分配存在的问题.......18
第4章我国死亡赔偿金分配制度的完善.......26
4.1境外死亡赔偿金分配制度对我国的启示........26
4.1.1日本对我国的启示.......26
4.1.2德国对我国的启示.......28
4.1.3瑞士对我国的启示.......29
4.1.4美国对我国的启示.......29
4.1.5英国对我国的启示.......30
4.2我国死亡赔偿金分配的完善建议.......31
4.2.1统一立法中的称谓.......31
4.2.2明确近亲属的范围.......32
4.2.3出台有关计算方式的法条.......32
4.2.4明确实践中的分配方式.......33
4.2.5统一计算标准.......34
4.2.6认定赔偿项目.......35
 
第 4 章   我国死亡赔偿金分配制度的完善
 
4.1  境外死亡赔偿金分配
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制度不够完善,实践中也经常出现分配不公的情况。但在日本、美国、德国等国家的立法中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面都有相对具体的规定,所以这对我国在完善死亡赔偿金分配制度上是具有借鉴意义的。日本、美国、德国的侵权死亡赔偿立法中虽然都没有死亡赔偿金这一概念,但是日本则是采用了“继承丧失说”的观点,在立法中将被害人将来财产损失即逸失利益划入该财产损失范围中,规定了第三人因死者遭受的侵权致死所产生的损失赔偿,德国、美国、英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中所规定的财产损失指的是被害人生前所扶养的人的期待利益和因被害人的死亡所遭受的其他财产损失,这其中不包含被害人将来的收人损失。这些规定是同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相类似的,因此通过以下对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地区)所作的分析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境外这些立法比较发达的国家(地区)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分配等方面都作出了非常详尽的规定,并且针对不同的群体都设立了一套计算方案,我们对这些规定可取可舍。日本属于亚洲国家民法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作为亚洲法制比较发达的大陆法系国家之一的日本在其国家的民法典中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其民法的立法中第 709 条中就明确规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被请求权主体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在第 710 条中对死亡赔偿金的适用范围也作了规定,无论是侵害受害人本人财产还是人身的,都被列入赔偿范围内。于此同时,在第 711 条中还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范围也有所规定,将死者的近亲属划入该范围内。从这款可以看出日本民法典赋予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死亡赔偿金分配请求权,将抚慰金划入死亡赔偿的范围内,采用了“逸失利益说”。该学说认为可继承财产损失包括逸失利益,即将被害人死亡时的收人作为计算标准,再用剩余的劳动年限去乘该标准,得出该被害人在世情况下的总收入,然后再用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且又不高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得出的是被害人及其扶养人的生活费,最后从总收入中扣除生活费就是可以被继承的财产(即近亲属的逸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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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死亡赔偿金制度从立法到司法实践都在逐步发展完善,但是尽管《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我国社会上经常出现的“同命不同价”现象,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死亡赔偿金分配不公的问题。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规领域的立法混乱不堪,加之《侵权责任法》中条文的模糊性,使得在司法实务操作上并不是那么容易。本文着重从影响死亡赔偿金最终分配的因素入手,针对我国死亡赔偿金现实的分配状况进行分析,发现实践中法官在确定死亡赔偿金分配数额时所采用的规则、原则不同,各地法院在死亡赔偿金分配的计算方式及标准的适用上也不统一。对于司法上的这些问题,尽管可以从国外的相关立法、司法中借鉴,但是结合中国的现实国情,各地经济状况均不同,死亡赔偿金若想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除了在法律法规方面设立统一的规范化标准,还应该在一定程度上赋予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使裁判结果同社会实践相适应,同时也在公众可以接受的范围;从而不但实现对公民生命权的平等保护,也使死亡赔偿金分配制度朝着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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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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