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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

时间:2017-07-15 来源:www.inibin.com作者:lgg
第 1 章  引言
 
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基本制度,在公司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公司从事商业活动也产生着重要影响。在 2013 年我国对《公司法》进行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使得比较传统的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巨大改变,对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理念有了重新定义。这些改变对公司在商事活动产生较大的影响,公司设立变得方便快捷,公司股东投资变得更加自由活动,公司自由权得到了充分表现,同时,公司资产流动性变得更加灵活。  传统注册资本实行中遗留下来的问题,在 2013 年《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改革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解决。对于公司本身来说,使其更加适应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结构,对公司发展大有益处;对于公司投资者来说,改革减少了投入的资本,激发了投资者的投资欲望,促使投资项目多元化。公司在资本制度改后减少了公司的资本外债,减少了公司闲置资本,提高了资本利用率。一定程度上,注册资本改革促使新型科学技术有机会得到利用和发展,为新型行业打开就业渠道,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但是 2013 年《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改革带的实践困难也不能忽视,将实缴改为认缴制后,相应的其他法律法规还未及时完善,公司的债权人可能就会因此遭受利益损失。在市场大环境中,只有安全和效率二者相互平衡,才能达到双赢效果。如果忽视一方,过分倾向保护另一方利益的话,两者利益一旦失衡,其产生的结果只会更加糟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交易安全等问题,改革后的《公司法》应该加大监管力度,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做出最适当调整,各部门积极配合和协作,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国外已有先进方法,找到更适合我国公司发展的模式,以此更好地保护好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笔者将在下文中就如何在认缴制下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进行分析讨论。 在文章中提到的公司和企业指的是普通的行业为研究对象,对于一些特定行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金融和证券等其他须经特别许可的业务机构,不在本文研究范围,因此不予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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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基本理论 
 
2.1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沿革 
1992 年中共十四大正式提出并确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3 年,中国第一部《公司法》正式确立。自此注册资本制度是中国公司法律的基本制度之一,同时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脚步不断演变。1993 年,我国正值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时代转型的特殊时期,在国内涌出大量零资本或资金不充裕的皮包公司,市场交易安全突出、缺乏诚信机制、在浓厚的国家所有权思想背景下,诞生了我国第一部《公司法》,该法带有明显的国家干预标签,主要体现在资本的最初形成以及后期的资本运营阶段,公司资产的流动都会受到该法或多或少的影响和改变。①  在我国早期的公司建立中,一般会根据当时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作为公司资本实力和借外债后偿还能力的衡量标准,同时也作为显示公司实力基本体现。于是,我国在 1993 年第一部  《公司法》的颁布内容中就确立了资本注册的最少限额,详细对不同种类的公司分别做出了不同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要求。比如:1993 年《公司法》第 23 条详细规定了部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中包括生产经营性质的公司、商品批发性质的公司、商业零售性质的公司和负责咨询或技术开发的企业。因此,我国第一部《公司法》具有严格的资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更为确切的说应该是法定先缴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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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必然性 
从 1993 年第一部《公司法》颁布到 2013 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近 20 年我国一直强调法定注册资本实缴的规定,其设计理念就是以牺牲公司的经营效益为代价来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在这样的设计下,实缴制在实践中所产生的现象与当时立法者之初设想有很多的不同,也凸显了些许不足。公司的法定资本制从外在看,似乎有很严格的强制规定,相反却减弱了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公司在设立时的注册资本是无法真实的反映公司的实际资产信用,它只是公司章程中抽象的资本。在公司正常运营下,真正能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和保障公司清偿能力的,不是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而是公司在合法经营下所产生的公司净资产。因此,在实践中,公司债权人应该更多地是关心公司的实际资产、经营效益、财务状况、资金运转和未来发展等,而非公司注册资本。 2013 年《公司法》出台之前,对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设立时设置了严格的、高标准的公司准入门槛,实行严格的注册资本实缴制,不仅阻碍了小额资本注入市场参与竞争,同时一定程度遏制了企业投资者参与投资的热情。此外,公司所需要的验资费用就占比较大的比例,比如注册一家二十万元的公司,单验资花费需两千左右,这在某些程度上大大的打击创业者的积极性。过高企业注册资本门槛,相当程度上会影响我国中小企业的建立和发展,阻碍了中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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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我国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债权人利益保护评析 ......... 13 
3.1  我国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 13 
3.2  认缴制下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实践层面的效果和影响 ...... 15 
3.2.1  注册资本认缴制在市场中取得的实际效果 ..... 15 
3.2.2  认缴制下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实践层面影响 ........... 16 
3.3  现行认缴制度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缺陷 .......... 19 
3.3.1  公司出资人责任制度不健全 ......... 19 
3.3.2  公司信用机制不完善 ........... 20 
3.3.3  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制度缺位 ..... 22 
第 4 章  完善我国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之设想 ....... 24 
4.1  完善公司出资人的责任制度 .......... 24 
4.2  健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 29 
4.3 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 32 
第 5 章  结论与展望 ......... 35 
 
第 4 章  完善我国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之设想
 
2013 年《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作出大幅度修改,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和验资制度,实行资本认缴制,不仅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同时又提升了企业在经营中的自主性、管理性和灵活性。但在认缴制实际运行中,由于我国失信情况较为严重,企业诚信文化尚未普遍建立,缺乏有效的出资催缴机制,信息披露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涌现出大量的“无赖公司”和“侏儒公司”,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现象。如何在建立与认缴制相辅相成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我们现在面临的第一问题。 关于债权人利益保护,无论是在学说上还是法律制度上,都有许多的观点和制度对此进行研究保护,建立债权人派生诉讼制度,充分利用诉讼手段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从而使债权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更加关注,对公司起到积极地监督管理作用,更好的规范公司经营活动和管理行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最后的措施,对于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和法人地位的不法行为需要增强规制的力度。鉴于本文的研究目的,笔者在本文中就不对上述两种制度加以展开论述。对完善我国认缴制下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笔者认为应当保障公司资本出资真实,建立出资催缴机制;健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公司信息披露范围和执行效率;完善公司管理制度,避免公司资产非法流失,建立及时有效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救济。 
 
4.1  完善公司出资人的责任制度
在 2013 年《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下,发起人往往不按期或不足额的缴纳其认缴的资金,此时,笔者认为可以设置出资催缴制度,以起到前置程序的作用,从而保障认缴制度能够得到有效地进行。  1.明确催缴的主体与责任。参考国外的催缴制度,我们可以设立以公司董事会为中心,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需要对公司股东认缴后的资金缴纳负责。其享有对股东实施催缴的权利,同时当董事及高管人员不对未足额缴纳的股东进行催缴时,其还需承担信义义务,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补充责任。①值得注意的是,因股东认缴后只是对公司有出资缴纳的法定义务,并未对债权人有所承诺,因此只有当董事会没有按要求行使催缴权利、履行信义义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要求董事以及高管人员承担连带补充义务。 2.为董事会的合法催缴增设一个催告程序。当董事会行使催缴权利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对未足额缴纳资金的股东就其需缴纳的金额、方式、汇入账户以及期限等要素公示告知。比如,董事会并未实行催告程序,那就应该承担没有履行法律程序的后果,这对董事会来讲是极不利的。 3.公司对于没有实际缴纳出资的股东规定了其享有权利和失权规则,这一规定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支持。同时,在处理公司股东没有实缴的部分资本,法律上应该允许公司采用减资或另行发行的措施来进行完善,其中使用减资办法的话,公司不得自主决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②对此,在我国的2013 年《公司法》第 16-18 条内容中有所体现,但未对没有完成实际缴纳的股东的权利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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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为了促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降低企业准人门槛,减轻企业资本包袱,修订后 2013 年《公司法》,可看出我国的注册资本制度发生了大幅度修改,实缴制改为股东认缴制,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和验资制度等相关联制度,公司设立程序简化,放权后的公司实现了自治经营。这些变化体现了我国由严格走向宽松的注册资本制度转变。 在本文主要介绍了在注册资本制度变化中,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将受到何种影响,对比了三个不同阶段注册资本制度,进一步证明认缴制实行的必然性。通过分析我国认缴制实行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缺失,得出在资本制度作出改革的同时,相应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也需要跟上步伐,作出配套改革制度,以此来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结合上述分析并参考学习了大量资料文献,笔者认为我国实行的认缴制,应该建立出资催缴机制;健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公司信息披露范围和执行效率;完善公司管理制度,避免公司资产非法流失,建立及时有效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救济。 以上是笔者对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提出的一些浅显的意见,希望能有幸在以后的公司法实践中提供一定的参考作用。同时,笔者希望有更多的学者,能关注到认缴制下的债权人利益保护这一问题上,市场需要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才能够激发大众创业激情,带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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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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