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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研究

时间:2017-06-24 来源:www.inibin.com作者:lgg
第 1 章 导论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目的
资本市场为上市公司提供了融资的直接场所,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的重要渠道,是资源合理配置的有效平台。在证券市场上,风险是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因素,对投资者而言,通过对证券市场有效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可以使投资有据可依,大大降低盲目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更多的投资意味着更多的资源与更大的发展空间,以及更强的市场竞争力。对于市场而言,有效的投资可以提高资金利用率,对经济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全部信息的掌握程度不尽相同,即信息不对称性的存在,导致了证券市场效率的降低。因此为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各国证券监管当局无不建立了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以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但上市公司为了一己私利,通过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的行为却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财务舞弊行为自资本市场出现以来就一直存在,自 1720 年南海公司舞弊案在英国出现,世界各国的财务舞弊案件就此层出不穷。2001 年美国爆出著名的安然事件,震惊了全世界,随后的施乐公司、来爱德公司、世通公司也接连爆出财务舞弊大案。再观我国的证券市场,财务舞弊案件也一直没有间断过,从上世纪 90 年代开始,深圳原野公司财务舞弊案揭开了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序幕,随后的琼民源、红光实业,以及郑百文、银广夏、蓝田股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可谓是前仆后继。近年来,我国证监会每年查处的财务舞弊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比较著名的舞弊案件有:被称作“银广夏第二”的紫鑫药业,中小板情节恶劣的云南绿大地和创业板造假第一股的万福生科等等。随着越来越多案件的曝光,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的全球性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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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献综述
由于财务舞弊会对资本市场造成恶劣影响,国内外学者、从业人员、立法机构对此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国外学者早在上世纪就开始对财务舞弊的原因、检测与防范进行理论研究与分析。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成立相对较晚,还处于发展阶段,国内学者对于舞弊问题的研究大多基于国外成型的理论研究成果之上,但更加侧重结合我国企业特点从公司的角度进行分析。本文主要从财务舞弊的动因、识别及治理三方面对前人的研究成果进行介绍。早在上世纪 90 年代,国外学者就对财务舞弊的动因进行了探讨,发展到现在形成了四种规范性理论,即“财务舞弊冰山理论、三角理论、GONE 理论和风险因子理论”1。冰山理论将财务舞弊的动因比喻成一座冰山,认为作为舞弊动因的企业组织以及内部管理问题仅仅是展现在公众面前的“冰山一角”,而隐藏在水下的则是更难被发现的与人的情感、观念等心理因素相关的主观意愿。舞弊三角理论指出舞弊的产生是因为存在着压力、机会和合理化借口,三要素是有机整体,缺少任何一个,都构不成真正的舞弊。GONE 理论将财务舞弊的动因归结为四个方面:贪婪、机会、需要和暴露,这四个因子共同作用形成一个整体。在某些特别的条件或者特定的时机下,这四个因子间的相互作用就会导致舞弊行为发生。在 GONE 理论基础上建立的舞弊风险因子理论,把舞弊风险因子分为个别风险因子与一般风险因子。当一般风险因子与个别风险因子结合在一起,并且被舞弊者认为有利时,舞弊就会发生。针对财务舞弊动因研究,国内学者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企业内部因素及外部因素进行了分析研究。葛家澍、黄世忠(1999)1提出为了达到业绩考核、获取信贷资金和商业信用、发行股票、减少纳税、凸显政绩、推卸责任等经济及政治目的,企业往往通过采用修改会计报表的手段粉饰数据,导致信息失真。滕云、滕红(2008)2指出信息不对称是会计信息舞弊的根本原因,对政治及经济利益的追求是促使信息不对称现象发生的主要缘由。此外,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失效,政府监管不力,激励或处罚力度不够也是造成企业财务舞弊的主要因素。朱国泓(2001)3指出我国上市公司对于监事会的激励制度不完善,监事会没有足够的积极性履行监督企业高管层人员违规行为的职责,影响会计控制力,为舞弊现象的出现提供了环境。黄新建、李若山(2006)4指出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审计与财务部门受经营者直接控制的现象比较常见,没有发挥出应有的监督职能。同时内部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意识缺乏,容易受到利益的左右,做出违背职业规范的行为。再加上相应的法律法规仍存在不足或漏洞,证券市场外部监管制度不健全,这些因素都为舞弊的产生提供了空间。李世权、周舟(2008)5认为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缺乏相应的职业道德,在审计过程中不规范操作,这样不但不能够发现并抑制舞弊行为,反而有可能被上市公司所指使协助舞弊。此外,经理人市场不成熟,经理人激励制度不完善,以及经理人缺乏信誉与职业素质,也有可能引发舞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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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财务舞弊的相关范畴概述
 
2.1 财务舞弊相关概念界定
如何有效的审计财务舞弊一直是世界性难题,美国对财务舞弊的研究与治理理论一直走在世界前沿。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第 99 号审计准则“财务报告舞弊审计注意事项”对舞弊的定义为:有意导致用于审计的财务报告出现重大误报的行为。舞弊与错误的主要区别在于导致财务报告存在误报的行为有意还是无意造成的。与舞弊审计注意事项相关的错误报告被分为两类:财务报表舞弊导致的误报,以及挪用资产导致的误报。财务报表舞弊主要通过三种手法:(1)操纵、伪造或更改会计记录或用于编制财务报告的证明文件;(2)虚假陈述或故意遗漏财务报告中的事件、交易或其他重要信息;(3)故意误用与计量、分类、呈现方式、或披露方式相关的会计准则。而挪用资产则可以通过挪用收据,窃取资产或实体支付尚未接收到的商品或服务等多种手段实现。我国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中对舞弊及错报的相关定义为:舞弊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错报主要由财务信息或者侵占资产导致。结合以上不同组织对财务舞弊的定义,本文对财务舞弊的理解为:企业为谋求非法利益即违背行业政策或准则而创造的利益,有意的、故意的错报或遗漏重要事实,导致财务报告关于重大事项的会计信息不真实,由于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分析的重要依据,无论何种舞弊手段造成的错误信息都会对投资者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对利益相关者的合法经济权益造成损害,是一种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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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财务舞弊的类型
财务舞弊可以按照舞弊的主要手段进行分类,根据美国注册舞弊审查师协会(Association of Certified Fraud Examiners,ACFE)“如何检测和预防财务舞弊”的观点,按照舞弊主要手段,财务舞弊可以归类为虚构收入、时间差异、少计负债或费用、不正当披露信息、不正确评估资产等类型。(1) 虚构收入通常是指记录并没有发生的销售情况,通过虚构或调整交易记录的手段提高报告中的收入。企业可以通过创造虚假客户或虚假交易,开具虚假收据,或更改产品销量、原始价格、折扣价格、退货量、客户补贴,以及销售条款等手段短期内迅速提高销售收入。(2) 时间差异是指在不当的时期即提前或拖后记录收入或支出,已达到调整业绩的目的。提前确认下一会计期间的收款,或推后记录当前会计期间的支出可以在真实的交易活动中提高企业在当前会计期间的利润。降低收入以减少本期的纳税额度,以及拖延折旧或延长摊销以降低本期的支出额度,也是利用时间差异的常见做法。(3)少计负债或费用可以膨胀公司的资产或净收益,已达到蒙蔽财务报表使用者的目的。投资者往往并不看好背负大量负债的企业,因此通过遗漏应付账款或应计负债、规避例如保修、服务、环境影响等或有负债、缺省银行贷款等手段,可以降低财务报表中的负债,影响报表使用者的决策。(4)不正当披露是指企业通过虚假陈述、故意遗漏等方式隐藏财务报表文字或数字的背后的真实情况。包括通过遗漏重大责任、误报显著事件、隐藏关联交易等手段,达到蒙蔽报表使用者视线,掩盖企业真实财务状况的目的。(5)不正确评估资产是指不正当的评估资产的价值。由于资产可以用来创造利润或清偿债务,更多的资产价值有利于投资者、债权人或贷款方对企业做出积极的决策,因此企业可以通过不当评估存货、应收账款、固定资产等价值,粉饰财务报表的数据,影响报表使用者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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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财务舞弊的动因分析...............11
3.1 压力因素......11
3.1.1 新股发行上市压力........ 11
3.1.2 再融资压力........ 12
3.1.3 “带帽”及退市压力....12
3.1.4 业绩压力............ 12
3.2 机会因素......13
3.2.1 内部治理............ 13
3.2.2 外部监督............ 14
3.3 借口因素......14
第 4 章 财务舞弊的特征分析...............16
4.1 财务舞弊类型..........16
4.2 舞弊行业特征..........17
4.3 舞弊持续年限..........18
4.4 审计意见类型..........18
第 5 章 财务舞弊的主要手段...............20
5.1 违规信息披露..........20
5.2 资产舞弊......20
5.3 虚构利润......22
5.4 关联交易舞弊..........24
 
第 5 章 财务舞弊的主要手段
 
通过上一章对我国上市公司违规类型的分析,可以看出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的舞弊手段也在推陈出新。从上文的统计可以看出,违规信息披露是当前上市公司最主要的舞弊手段,虚列资产及虚增利润仍是财务舞弊大案中惯用的手法。本章结合证监会处罚的舞弊案例,展开分析舞弊者可能采用的舞弊手段,为审计人员识别舞弊提供线索,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审计。 下面从违规信息披露、虚列资产、虚构利润及违规关联交易几方面展开分析。
 
5.1 违规信息披露
从上文对近五年证监会的处罚公告的统计不难发现,违规信息披露在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手段中占据第一位。违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虚假记载、推迟披露和重大遗漏三种。虚假记载主要指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做出了与事实不符的记载行为;推迟披露指相关信息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重大遗漏则是指上市公司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全部完整的予以记载。我国《证券法》在第 139 条中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为了保护投资者对投资风险和收益作出合理的判断,从而进行正确的投资选择。但是很多上市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往往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对外隐瞒、虚报或是不实报道影响公司经营和盈利情况的重大信息。例如上市公司不按规定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销售退回、借款等;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关联方交易;股权转让事项;重大担保、资产质押事项;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重大或有事项,包括重大诉讼等;重大合同、协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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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鉴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监管机构对于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防治应从以下几方面展开。一、提高监管效率,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监管首要为对于其信息披露的监管。尽管我国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着严格的要求,且近些年证监会对于这部分违规的查处力度也在加大,但上市公司对于影响其股价的重要信息往往避重就轻、有选择的进行披露。证监会应当就其披露信息的具体内容进行后续的审查,对于违规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应当给予其高效快速的处罚及纠正。此外,我国应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防治舞弊经验,但要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经验,对于市场中新型的舞弊手段,应当及时出台政策加大监管力度。同时,应加强事前的动态监控,尽量把各种舞弊事件扼杀在摇篮中。二、加大处罚力度,在现有的行政处罚基础上,应加大罚款金额,没收其违法所得,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对于因财务舞弊而获得 IPO 资格或逃过退市的上市公司,应当坚决予以退市;对于连续进行财务舞弊的上市公司,应当给予加倍处罚。此外,我国应当效仿美国的萨班斯法案,强化舞弊行为的刑事责任,上市公司高管需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报告的上市公司高管应当给予 10 或 20 年的刑事处罚。我国应当尽快修订《证券法》,加大对舞弊者的威慑力度。三、完善民事追责机制,降低此类案件的民事诉讼费,鼓励中小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向舞弊上市公司追讨经济损失。通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民事处罚三种方式,对舞弊者施加最大的压力,抑制其违法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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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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