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产归扣制度的构建
时间:2017-06-23 来源:www.inibin.com
引 言
遗产归扣制度,旨在维持共同继承人间继承利益之公平,是公平分配遗产的重要手段之一。该制度起源古罗马法,后被法国、德国等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地区)所沿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体系中也都设立了遗产归扣制度,包括我国台湾地区。我国大陆《继承法》修改在际,学术界对是否设立遗产归扣制度仍有争议。肯定者认为,归扣制度将生前特种赠与法律拟制为应继份的前付,有利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在共同继承人间得到公平的分配;反对者则认为,归扣制度并不适宜本土化移植,理由大致有三点:其一,归扣制度的目的存在缺陷,并非能必然保障继承的公平和平等;1其二,归扣制度扩大了遗产的范围,将被继承人生前财产也纳入到遗产范围之中;2其三,归扣制度与所有权绝对等原则相冲突,影响交易安全。3遗产归扣制度的引入应是大势所趋。我国现行《继承法》于 1985 年颁布,沿用至今。参考设定之初的年代背景,1982 年宪法始增加对公民私有财产的承认和对继承权的保护,社会和公民对私有财产的处分意识与现今相比必是有所落后。与此同时,改革开放后的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短短三十年的社会变化惊天动地,公民私有财产的大量增加,导致了在遗产处分过程中,依照三十年前的《继承法》规定处理相关继承事宜,势必产生诸多问题。为此,在修法的过程中,立法者不仅需要修改和完善陈旧的不合时宜的法规,同时也要考虑移植在境外运行良好的法律制度。遗产归扣制度的移植将会是我国继承法修改后的一个重大转变,其在维持共同继承人间继承利益的公平与尊重被继承人对其私有财产的处分权之间进行博弈,致力于遗产分割的实质公平,减少继承纠纷,维护家庭伦理。而关于学术界的否定见解,我们可以从制度设计上进行衡量和把握,将在各国(地区)运行良好的遗产归扣制度同我国大陆地区的本土法律环境相融合,设计出适应本土文化、经济和社会背景的遗产归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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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遗产归扣制度的含义
第一节 遗产归扣的立法取向
共同继承人之一或全部,若在继承开始前就从被继承人处获有一定财产的赠与,则于遗产分割时,为保证各共同继承人间之继承公平,法律设定从该继承人的应继财产中扣除其所获得的生前赠与,以补偿未受该赠与之继承人所受损失,此为遗产归扣制度。通说认为,遗产归扣制度的设立依据在于,其推定被继承人有以生前一定财产的赠与为应继份预付的意思,而推定的前提是其生前所赠财产的属性是特定的,即因结婚、分居或营业等事项而为的赠与。法律拟制被继承人在上述事项中有平等对待各个继承人的意思,因其通常发生于被继承人生前之不同时段,故被继承人将其财产预先拨付与此继承人。因此,遗产归扣制度的立法旨意应有两点:一为谋求共同继承人间之分配公平,二为尊重被继承人处分财产的自由意思。那么,若二者之间发生冲突,则价值取向为何?笔者认为,既然归扣制度设立的依据,在于推定被继承人有在特定事项的出资上公平对待每位继承人的意思,则该特定赠与归扣与否的决定权应归于被继承人掌握,即只要被继承人有免除归扣的意思,则该特种赠与不必予以返还。但是,这并非意味着被继承人意思的绝对化。法律之所以作出归扣的推定,也体现了立法者认为被继承人应在此等事项上公平分配其财产的意向。为此,归扣制度于我国之立法价值取向应以维护继承人之间的公平为主要职责,兼顾被继承人之自由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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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遗产归扣制度与相关制度的界分
与归扣制度相似,特留份制度也发迹于罗马法。在法定继承无法解决于无子嗣场合下的家族如何得以延续的问题时,遗嘱继承制度得以建立。直至《十二表法》1时期,遗嘱制度已逐渐普及,到了公元前二世纪,遗嘱继承成为继承法上的首选方式。到共和制末期,世风日下,遗嘱自由原则遭受滥用,常有遗嘱人违背伦理道义,将全部遗产指定近亲以外之人。故此,立法者出于对近亲的慈爱义务及经济抚养之观点,而创立“义务分”(Leitima pars)2制度对遗嘱自由加以限制。日耳曼法受罗马法的影响也开始承认遗嘱处分制度,但由于其家产制度的根深蒂固,主要财产只得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自由处分权因而也仅限于主要财产以外的一定数额,而特留份权利人也只得为继承人,即所谓的“自由分权”(Freiteilrecht)。此特留份制度于全部遗产的一定部分上保障法定继承人,一旦被继承人处分该部分财产,则被侵害的法定继承人得以将之扣减。综上所述,无论是罗马法的义务分制度还是日耳曼法的自由分权,特留份的立法意旨均在于限制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防止其任意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此制度为后世许多国家(地区)所沿用,并设立于民法典中,如德国、奥地利(以上国家继受于罗马法),法国、瑞士(此二国受日耳曼法影响),以及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必留份制度在适用主体范围过窄、必要遗产份额不确定以及适用主体的标准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上饱受诟病,为此,多数学者提出了设立特留份规定的建议。3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只需设立特留份制度即可,引进归扣制度并无现实意义。4但笔者认为,特留份制度虽然在保障继承利益上有重要作用,但并不意味其可代替归扣制度。归扣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谋求共同继承人间遗产分割之公平,而特留份扣减制度则在于维护特留份权利人(即法定继承人)继承利益最低限度的保障,两者立法动机与目的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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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遗产归扣制度的本土化............ 16
第一节 遗产归扣主体的限定之本土化构建........16
第二节 遗产归扣客体的限定及免除之本土化构建....23
一、应归扣之赠与.......23二、归扣之免除........... 26
第三节 遗产归扣的实行和效力之本土化构建............ 29
一、归扣的实行方法............29
二、归扣发生效力的时间............ 31
三、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与归扣.... 32
四、特种赠与超过应继份的效力.........33
五、特种赠与侵害特留份的效力.........37
第四节 遗产归扣于诉讼上之本土化主张............41
第三章 遗产归扣制度的本土化
第一节 遗产归扣主体的限定之本土化构建
对继承人课以归扣的义务,通常有以下两种理论依据:一是继承人间的平等原则至上,被继承人不得为免除归扣的意思,继承人也不得因抛弃继承而免于归扣义务,此种依据旨在防止家产外流;二是认为只要特种赠与没有侵害到特留份,则无相关归扣义务,但当被继承人生前作出明示归扣的意思表示,或推定被继承人有平等分配其财产的意愿时,归扣仍需完成。总而言之,归扣之依据不外乎在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与确保共同继承人间的利益公平之两点间寻求平衡。但在负有归扣义务之继承人范围上,各国(地区)立法有所不同,大致分为两大阵营:一是仅将晚辈直系血亲作为归扣义务人,如德国。此外,意大利还将配偶作为归扣义务人;二是将所有受特种赠与的继承人均纳入归扣义务人范围内,如法国、瑞士、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两者不同之处在于,是否将归扣义务人限于晚辈直系血亲,此问题也是我国继承法移植归扣制度的争点之一。有学者认为,从归扣的本意上讲,罗马法上的归扣制度是根据尊亲属对卑亲属有同等的慈爱而创立,而我国长期存在的继承与分析家产不分的习惯之实质也在于重要财产在儿子之间的平均分配,故归扣的义务人应以被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为限。1笔者认为,此种设定虽有一定根据,但有待商榷,因现实中也不乏有经济实力的子女为父母出资买房、投资产业之情形。我国第一顺序继承人除了子女,还包括配偶和父母,三者为共同继承人,其应继份额均等。为此,立法者也应在归扣事项上公平对待同一顺位继承人,而不应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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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自然人财产的大量增加,现存继承法与时代脱节的隐患也日益显露,如何实现遗产分割中的实质公平问题亟待解决。我国《继承法》修改在即,遗产归扣制度作为一项已在域外得到较为完善发展的继承制度,是否应当引入我国法律体系,以及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将其本土优化,已被专家学者作为重要命题进行探讨。在现实生活中,继承法虽未有明确设立归扣制度,但调查发现,类似的遗产分配方式已在民众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和认可。因此,遗产归扣制度的移植在我国是有法律基础和历史渊源的。本文通过对比参考主要国家之立法例,结合众多学者的研究结果,从归扣制度的各个方面做了更深层次的探讨,以期对我国法律的未来发展尽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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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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