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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县A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与分配问题的研究

时间:2017-06-11 来源:www.inibin.com作者:lgg
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的背景、意义和目的
中国自古以来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的稳定与发展一直是国家和社会重点关注的问题。新中国建国以来,农业发展一共经历了四个阶段:土地改革的第一阶段、农业合作的第二阶段、人民公社的第三阶段以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第四阶段。每个阶段都有自己的历史背景和自己的特点,也在不同的时期起到了促进了生产力以及农业发展的作用。但是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农民的追求逐渐变得不同,国家和社会对农业的要求也在逐渐发生变化,农民不再满足于守着几亩薄田在地里讨生活,而国家和社会对农产品,也就是食品的源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数量到质量,都有了新的要求。第四阶段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走过了三十多年,这种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极大程度的促进了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但是,在农业高度发展的今天,普通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的需求。 在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农业生产多以大型的农场为方式。农场化的生产可以提高效率,也可以稳定农产品的质量。但是我国有自己的独特国情:人均占有的耕地面积偏少,农业从业人口偏多,这种特点决定了我国不适合简单的发展农场农业。但是现代农业也要求我国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机械化使得农业生产效率迅速提高,专业化的生产则使农业加速细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正是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而产生的。 我国中央政府也认识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地位,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并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定的支持与优惠政策。2006 年 10月 31 日,国家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于 2007 年 7 月 1日正式施行,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明确的法律主体地位,并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程序、经营范围等,让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法可依。2008 年 6 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给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增值税、印花税等方面的四项优惠政策,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2008 年 10 月 12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明确提出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2012 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继续加大农业补贴强度,新增补贴向主产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通过新增补贴等方式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2013、2014 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也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鼓励明确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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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西方社会最早的合作社理论可以追溯到空想社会主义。1516 年,托马斯·莫尔(Thomas More)在其重要著作《关于最完全的国家制度和乌托邦新岛的既有益又有趣的全书》(即乌托邦)中,虚构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劳动成果按需分配的乌托邦,通过对比公有制的乌托邦和现实情况中的私有制社会,对私有制进行了批判与反思,宣传了消灭私有制的思想。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中,公有制的乌托邦,以及按需分配的社会分配方式,是公有制社会的启蒙,也是西方合作生产理论的启蒙:生产是可以通过合作完成,而不仅是依靠个人的劳作。乌托邦代表的是一种完全化的公有制,个人不占有财产,一切财产归集体所有,个人的劳动成果也归集体所有,个人的需求也由集体财富来满足。托马斯·莫尔本人提出的乌托邦理论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社会现实的不满,假想出来一个完美的世外桃源。《乌托邦》一书只是简单的提出了一个名叫乌托邦的世外桃源,并没有对假想中的乌托邦提出建设性的指导意见,所以,乌托邦理论也仅仅是空想社会主义的启蒙和开端,并没有理论上的建设。 经历了两个世纪的发展,到 19 世纪初,空想社会主义在欧洲到达了顶峰,这时的空想社会主义理念是平均、合作的工厂式生产,物质丰富并且按需分配,这时期的代表人物是欧文(Robert Owen)、圣西门(Claude-Henri de Rouvroy,Comte de Saint-Simon)和傅立叶(Charles Fourier)。1802 年,圣西门在《一个日内瓦居民给当代人的信》和《论实业制度》中,较为系统的阐述了社会主义的思想,并及时的提出了完整的实业体系才能够保证理想的社会制度,但是其仍主张个人可以保有部分财产,而不是绝对的公有。1817 年到 1820 年间,欧文在《致工业和劳动贫民救济协会委员会报告》、《致拉纳克郡报告》中提出建立合作社来解决失业问题的主张,并且提出消灭私有制,建立财产公有,权利平等和共同劳动的改革社会的理想主张。傅立叶在其著作《经济的和协作的新世界》中,设计建立一种和谐社会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人们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和特长进行分工工作,组成一种叫做“法朗吉”的合作组织,这种组织大约由 1600 人组成,分工合作,并重视对儿童的教育,这可以说是合作社的最初理论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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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A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 
 
2.1 A 村的基本概况 
A 村共有村民 184 户、705 人,党员 29 人,耕地面积 870 亩、宅基地 130 亩、荒沟 30 亩。村集体没有经营性资产,收入来源主要有两方面,一是 A 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章程,每年拿出部分收益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二是村里组织群众统一流转土地,流转费分配后的结余。 (1)产权制度改革情况:在此次二轮土地延包时,村里没有对承包地进行延包确权,而且自 2001 年以来农户承包地被村里全部流转、统一整理后交给种地户经营,A 村本次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计划采取确权、确股、确地的方式,即确定承包地总量、每户承包土地的数量,确定农户承包的具体地块,证书发放到户;2014 年 5 月,完成集体资产改制。 (2)农民合作组织情况:从 2007 年开始,A 村创新“党支部+合作社”模式,组建了 A 农民专业合作社,带领群众发展大棚种植,在强村富民、加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除 A 瓜菜专业合作社,村里还注册了 B 土地股份合作社、C 西瓜专业合作社,但 B 土地股份合作社一直没有实质性的运行,C 西瓜专业合作社于 2014 年底才开始准备启动运行。 (3)村与合作社的关系:目前,A 村“两委”成员共有 4 人,其中 3 人在 A 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任 A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村里财务、合作社财务、公司财务分别由专门会计负责、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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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情况界定 
1983 年,公社制度取消,实行“包干到户”,当时的集体经济组织—A 大队共有成员 500 余人,按人口均分土地每人 1.2 亩。到 1998 年二轮土地延包时,该村实际人口 650 人,平均每人 1 亩承包地(一级地、二级地各占一半)。2014 年的集体资产改制,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678 人,设置股权 678 份,主要是将未确权到户的 292.7 亩耕地、四荒地,折价 146.3 万元并量化到人,注册成立了 A 农民股份经济合作社,但只是象征性地完成了注册,实际并未进行成员界定程序,村民也都不知情,股东范围主要是根据土地承包关系确定的。在调研的过程中发现,该村虽然没进行严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但每年都对土地流转费在全村范围内进行分配,确定土地流转费发放范围的做法,实际上就是在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村委安排村民履行义务时,如环卫费的收取就将不享受土地流转费的人员排除在外。所以,这一确定享受土地流转费资格的过程,可以看作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 A 村对外来落户问题把关一直比较严格,户籍人口构成相对简单。到 2014 年底,全村 184 户、705 人中,享受土地流转费待遇的共有 681 人。他们确定土地流转费分配范围的标准,主要体现在对几类特殊群体的认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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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A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存在的问题与改进.......17 
3.1   当前合作社融资的主要方式及资金用途...........17 
3.2   A 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存在的问题..........18 
3.3   A 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方面的改进..........19 
3.3.1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的确认机制...........20 
3.3.2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外部融资..........24 
3.3.3 建立资金互助平台,进行内部融资......26 
3.3.4 建立预售机制,加速资金流转.....28 
第4章  A农民专业合作社分配方式的不足与改进.......30 
4.1  A 农民专业合作社现行的分配方式..........30 
4.2 现行分配方式的不足............30 
4.3   分配制度的改进......31  
 
第 4 章   A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配方式的不足与改进 
 
4.1 A 农民专业合作社现行的分配方式 
A 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仍进行比较独立的运行,所以在利润分配方面也主要是以内部分配为主。合作社盈余分配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合作社盈余部分提取 5%资金无偿用于发展 A 村村内公益事业;公积金,按 15%比例提取,主要用于增强服务功能、扩大生产能力和弥补亏损等;公益金,按比例提取,主要用于文化、福利事业;股金分红,一般不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利润返还,按社员同本社的交易量进行分配。 股金分红。社员入社时所交的股金是社员参与合作社分红的主要标准。股份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都会增股、配股,对低保户等困难群众还有赠股(赠股股金主要来自上级无偿扶持资金,受赠者股金不可转让、不可退股)。同时规定,每个单位成员最多只能认购 200 股,每个个体成员最多认购 150 股(每年每次不能超过 10 股)。目前,已由合作社成立时的 60 股、每股 500 元,发展到 3890 股、每股 1000 元,股金总额 389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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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成员均为农民,在管理上难免存在疏漏。A 农民专业合作社很有代表性:生产管理上比较随意,大部分农民都是按照自己的习惯和经验安排生产,缺乏统一的标准;利润分配上比较急功近利,留给合作社用于发展的公积金少之又少;与外界的合作不多,依靠自己单打独斗;融资也是困扰着 A 农民专业合作社乃至所有专业合作社的一大难题。 在融资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参考 A 农民专业合作社现行的制度,社员以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自己所控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核算,可以参考本文给出的公允价值法或成本法进行核算,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格,并通过合理的途径推向市场,谋求贷款或者外部的直接投资,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困境。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内部建立资金互助的组织,提高社员资金的流动性,解决短期资金流动难的问题,也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凝聚力。另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一个完善的预售机制不仅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来源、加速资金流动,也能够固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长期客户,还能让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工作更有规划、更有明确的目的性,值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预售机制。 在分配上,农民专业合作社首先应该保证社员的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农民收入,让社员得到实惠。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要保证按照交易量进行利润返还的利润分配。在社员与合作社进行交易的时候,直接将部分利润返还给社员,体现社员的劳动价值。当然,完善的激励机制必不可少,每个合作社有自己不同的实际情况,可以建立不同的激励机制。激励机制的建立也要充分考虑到公平,对于服从合作社统一安排而受到损失的社员要充分补偿,保证社员的利益,稳定合作社的结构。在合作社留存的收益方面,也应该建立监管机制,保证合作社留存收益的安全性,使留存收益能够真正用于合作社的发展,保证合作社发展的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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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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